(二)从单一步入多样:著作权权项日益丰富多彩
本世纪上半叶以来,随着世界经济、技术的发展,西方诸国的著作权立法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从十八世纪初叶安娜法令产生到十九世纪末,是为著作权制度史上的“印刷版权”,其著作权权项主要是复制翻印权。[3]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把著作权称为“印刷出版之子”,[4]安娜法令序言指出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印刷者不经作者同意就擅自印刷、翻印或出版作者的作品,第一条只明确规定,作者享有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发表的权利,出版者依法对其印刷发行的图书享有翻印出版、出售等专有权。版权(著作权)即是“出版之权”。而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不是一个单一的整块的现象概念,而是一系列独立权利和特殊利益的集合。著作权内容的丰富与发展,首先归因于传播技术的革命。“每一利益或权利均是回应传播领域的革命性科技发展,同时每一利益或权利又都引起教育和娱乐产业的扩大。”[5]在著作权的概括名义下,各项财产相继出现。随着无线电或有线电缆用于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产生了以传送广播与电视为内容的“播放权”;随着留声机、录像机、录音机的发明,产生了以机械光学电磁为技术特征的“机械复制权”;随着摄影机、放映机以及活动照像技术的出现,产生了摄制电影、电视、录像的“制片权”;其次,文化交流与作品的商品化也拓展了著作权的权项。近代著作权法所涉及的复制权、演绎权、传播权三类权利,现在有了更加具体、细密的权项内容。例如,在复制权中,出现了报刊在图书正式出版前后一次或多次刊载其内容的“连载权”;在演绎权中,产生了将文学作品改变为音乐戏剧作品、平面艺术品改变为立体艺术品等崭新内容的“改编权“;在传播权中,设定了通过出借、租赁形式向公众发行著作权作品的复制件的“出租权“。在传统的三类权利以外,法、德、意等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美术作品及音乐、文学作品手稿再次出售后原创作者享有利益的“追续权”。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创设了“作者按其每年有著作权的图书在图书馆中被借阅的次数收取版税”的“公共借阅权”。概言之,著作权概念早已走出“出版之权”的狭隘权项樊篱,其财产内容日见丰富多采,正如一些学者所言,著作权是一种发展中的权利。[6]
在保护作品原创作者的新型著作权权项产生的同时,一种保护作品传播者的著作邻接权制度也出现在西方国家的著作权立法文件之中。邻接权是国际上对作品传播者所享有权利的通称。英文Neighboring Rights法文Droits Voisins意大利文Diriti Conessi,意为相邻、相关或相联系的权利。作为法律用语,它专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主要包括艺术表演者对其表演的专有权利,唱片制作者对其唱片制品的专有权利和广播组织对其广播节目的专有权利。邻接权制度是现代传播技术的产物。在录音录像技术和无线电技术出现以前,表演的重复性意味着只能是表演者亲自多次地登台演出,表演者无法取得现场表演报酬以外的任何权利。随着录制技术和传播媒介的发展,艺术表演活动不再仅仅停留在人们的记忆之中,而可以存储、复制和再现。由于高新技术的采用,公众只要借助于唱片或广播即可欣赏艺术表演,这一状况不但减少了表演者现场表演机会,而且使得表演者失去对自己表演的控制,于是产生了保护表演者权利的法律需求。此外,随着音像录制技术的发展,唱片出租与私人复制活动不断普及,海盗行为亦日益猖獗,从而导致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也提出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要求。于是在二十世纪上半叶,一项专门保护作品传播者的法律制度即著作邻接权制度,相继在各国产生。对于邻接权的保护,各个国家采取的方法不尽一致,有的国家采用劳动法、禁止不正当竞争法或合同法解决,有的国家则运用民事赔偿或刑事处罚的方法解决,但大多数国家是通过知识产权法来加以保护。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专门法规来保护邻接权,如巴西、卢森堡等少数国家;另一种是把邻接权作为著作权法的一部分,西方国家如日本、德国、俄罗斯等多数国家。在西方国家,邻接权制度有一个确立、发展的过程。英国是世界上著作权立法最早的国家,但直到其1911年的著作权法,才将唱片列为保护对象;1925年又颁布《戏剧音乐表演者权保护法》,首次规定了表演者权。英国现行著作权法,即《联合王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在立法技术上将作品传播者视为原创作者,规定了唱片制作者、广播组织的权利,但对表演者的权益则适用《表演者保护法》。法国最早立法保护原创作者的表演权,但自1791年的《表演权法》和1793年的《作者权法》以来,近两百年的立法均没有邻接权的规定。直至1985年颁布的《关于著作权和表演者、唱片制作者、视听传播企业的权利的法律》才确立了完整的邻接权制度。在日本,19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可就其演奏、歌唱、唱片等取得著作权,即是将他们视作原创作者来保护。这一状况直到1970年著作权法才得以改变,邻接权始在该法中加以专章规定。总之,保护邻接权已经成为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发展趋势。除上述英法日外,其他主要西方国家在二十世纪下半叶也先后完成这一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