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senke(lifen4607) 发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
(三)具备独立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或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的能力。
(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请问你一下,这个通知是什么时候发布的?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到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指南》的通知中”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变成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它三个基本没什么变化这意思是不是以前只能到第三方检验机构去备案;现在放宽了,是不是只要我企业的检验机构是独立法人的,同时具备这种备案的能力,那我也可以给自己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备案了,这样的话或许就可以解释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增加的备案机构中出现“可出具本企业产品的微生物和卫生化学(限定于汞、砷、铅、甲醇、a-羟基酸、去屑剂、抗生素、甲硝唑)备案检验报告。”,是不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