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权劭(v2916004) 发表:您说的是产品的标识,楼主说的估计不是产品的标识,而是《检测报告》的符合性判定依据。前者是生产厂家的出厂检测放行结果,后者是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结论。
您这个主题是“作废的判定标准”,单纯的判定标准是不需要进资质认定的。
根据《产品质量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是否使用作废的产品标准进行判定,一般看产品的生产日期。标准废止日期之前生产的产品用旧产品标准判定,标准废止日期之后生产的产品用新产品标准判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