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核查的是“稳定性”不是“准确性”。“准确性”的判定与保证需要进行具有溯源性的“校准”或“检定”,进行核查的关键要求是“稳定性”,不一定非要具有溯源性,因此,原则上通过核查只能监控稳定性,而不能确保准确性。这也是“校准”与“核查”最根本的区别。 这是彻头彻尾的胡说八道。哪家机构的期间核查不关注被核查对象的准确性?哪一次期间核查的实施不是以“准确性”为前提的?
有证标准物质的准确度不一定非要比被核查对象准确度高 这又是一例胡说八道的铁证。什么叫“
有证标准物质(CRM)”?有什么“证”?它与“标准物质(RM)”的区别是什么?
期间核查的步骤应该是:被核查仪器经校准后,立即用该仪器对“核查标准”(即标准物质)进行检测(有人称为初次核查),以获得被核查仪器的“初始状态”。此时检测的结果不一定就是标准物质证书中的赋值,无论是什么,均作为被核查仪器的“初始状态值”存档。 这个“初始状态值”是不是“准确值”?你是怎么将被核查仪器的“初始状态值”赋予“核查标准”的?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它不具有“溯源性”,与“准确性”无关?用具体特征量值的“
有证标准物质”对被核查对象进行核查,需要对“
有证标准物质”进行首次赋值吗?这是谁教你的?
有证标准物质的“参考量值”,与对没有特征量值的核查标准所赋予的“参考量值”,哪一个不具有“溯源性”?校准确定的量值(首次赋予核查标准的参考量值)不具有“溯源性”吗?
为了确保初始状态值的可靠,可以多次测量取平均值。后续的期间核查仍然是用被核查仪器检测该核查标准,核查的数据应该与存档的“初始状态值”相比较,两者之差在允许的范围内,即表示被核查仪器的当前状态与其初始状态相比没变化或变化不大,表示被核查仪器在这段时间内仍保持在当时校准的“初始状态”,这一次的核查即可判为被被通过。 如果校准后的初始状态不准确,是不是后续一直保持这种不准确状态,就证明被核查对象很稳定很可靠?就判定它满足使用要求啦?真是蠢得死的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