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市监稽复函〔2024〕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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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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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 索引号:
  • 11100000MB0143028R/2024-81067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市监稽复函〔2024〕1058号
  • 所属机构:
  • 办公厅,执法稽查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03日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18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

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请示》(冀市监函〔2024〕23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3日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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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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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还请示个啥?
1、如果添加剂不允许使用,那就是非法添加;
2、如果是用这些肉,经过加工冒充驴肉,那就是掺假掺杂,虚假宣传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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