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GB/T1902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南》的6.1条规定“文件的放行应当得到负责文件实施的管理者的批准”,6.3条要求“文件更改的过程应当执行与制定原文件相同的评审和批准过程”,6.4条要求“文件的发布和更改控制是必要的,以确保文件内容得到了被授权人的批准且有明确的批准标识”。
一般而言,管理手册相当于企业的“宪法”,应当由最高管理者批准,程序文件是对某个过程的规定,相当于宪法下的“子法”,或“专门领域”的专业法,可以由管理者代表批准,其它第三层次文件则由分工负责的领导批准,即由“负责文件实施的管理者的批准”。原文件发布时由谁批准,更改后的批准人也就是他,“以确保文件内容得到了被授权人的批准且有明确的批准标识”。如果此人不在场,文件又急需批准,为了“有明确的批准标识”,则必须由原批准领导书面授权其他某位管理者代为批准。这种授权应记录在案,授权方式可用书面文字,也可用网络(QQ、微信等)留下证据,或用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总之未经授权,任何人都无权代表文件原批准人批准文件的修改。
原文由 zal(zal) 发表:新版GB/T19001-2016在“领导作用”要求中提到了“最高管理者”要求,不再提“管理者代表”要求,所以我认为,你所说的因最高管理者工作繁忙不能对文件的修改行使批准权时,最高层次的体系文件《管理手册》批准权仍然应在“最高管理者”手中,《程序文件》则可由最高管理者授权“质量负责人”批准,并写入文件规定。如果文件这么定了,照章执行即可,不必另行授权。如果没有文件规定,原批准人不能及时行使文件修改批准权时,每次修改后应由原批准人授权批准。
经老师这么梳理,明朗了许多,多谢指导!
有这个疑惑是因为看到一家程序文件中规定的修订程序由质量负责人批准,经了解得知因最高管理者工作繁忙,工作急需时太束手,所以这么定了~~
象这种规定在体系文件中的就不用授权了吧?
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受教了,归根结底还是要回到体系文件上,只是我们学的不彻底,理解的不充分。
新版GB/T19001-2016在“领导作用”要求中提到了“最高管理者”要求,不再提“管理者代表”要求,所以我认为,你所说的因最高管理者工作繁忙不能对文件的修改行使批准权时,最高层次的体系文件《管理手册》批准权仍然应在“最高管理者”手中,《程序文件》则可由最高管理者授权“质量负责人”批准,并写入文件规定。如果文件这么定了,照章执行即可,不必另行授权。如果没有文件规定,原批准人不能及时行使文件修改批准权时,每次修改后应由原批准人授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