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客户指定的分包方需要进行分包方评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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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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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新版17025是对所有服务提供方进行评价,包括分包方。没有提到客户指定分包方,我认为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均需要评价,另一种可能是可评价也可不评价。如果不需要评价,那么分包方收费万一太高呢?分包项目是否在资质中,报告中是否要加备注呢?都是问题
从风险分析来看是要评价的,从条款看也倾向于评价
sen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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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苏荼(v3237908) 发表:
如果要把分包结果纳入出具的报告,一样要做供应方评价。如果指定的分包方压根就没资质呢?
这个担心是很有道理的
高冷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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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如果不评价,报告中的一些备注怎么办,如是否分包项目在分包方的资质范围内?
查看项目是否在分包方资质范围内和评价是两码事
sen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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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高冷病患者(v2866535) 发表:
查看项目是否在分包方资质范围内和评价是两码事
两回事?怎么说?
高冷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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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enke(lifen4607) 发表:
两回事?怎么说?
查看项目就是拿过对方能力附表过来瞅两眼,评价则是一整个流程。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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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的“分包方”其实对于本实验室而言,就是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外部组织。
  GB/T19001-2016的8.4条规定了“外部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控制”,规定“组织应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不会对组织稳定地向顾客交付合格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GB/T19022的6.4条规定“计量职能的管理者应对外部供方为测量管理体系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出要求并形成文件。应根据外部供方满足文件规定要求的能力对其进行评价和选择。应规定选择、监视和评价的准则并形成文件,并记录评价结果。应保存外部供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记录。”,“如果利用外部供方进行检测或校准服务,供方应当能按实验室标准,如GB/T 15481(现行标准改为GB/T27025)/ISO/IEC 17025证明其技术能力。由外部供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需按规定要求进行验证。”CNAS-CL01:2018(GB/T27025/ISO/IEC 17025)的6.6 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要求“实验室应确保影响实验室活动的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实验室应“在使用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前,或直接提供给客户之前,应确保符合实验室规定的要求,或适用时满足本准则的相关要求”,“根据对外部供应商的评价、监控表现和再次评价的结果采取措施”。
  上述各标准,无论是质量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还是实验室管理体系性,无不规定实验室应该承担“分包方”(合格供方)对顾客的质量责任,因此作为实验室必须对供方(含分包方)进行合格供方管理,进行动态的合格供方评价,对于“客户指定的分包方”也不例外。如果合格供方评价不不理性,应通知顾客,顾客坚持使用该供方作为其“指定分包方”时,因顾客指定分包方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双方承担的责任应以书面形式规定和备案。
sen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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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所谓的“分包方”其实对于本实验室而言,就是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外部组织。
  GB/T19001-2016的8.4条规定了“外部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控制”,规定“组织应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不会对组织稳定地向顾客交付合格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GB/T19022的6.4条规定“计量职能的管理者应对外部供方为测量管理体系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出要求并形成文件。应根据外部供方满足文件规定要求的能力对其进行评价和选择。应规定选择、监视和评价的准则并形成文件,并记录评价结果。应保存外部供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记录。”,“如果利用外部供方进行检测或校准服务,供方应当能按实验室标准,如GB/T 15481(现行标准改为GB/T27025)/ISO/IEC 17025证明其技术能力。由外部供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需按规定要求进行验证。”CNAS-CL01:2018(GB/T27025/ISO/IEC 17025)的6.6 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要求“实验室应确保影响实验室活动的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实验室应“在使用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前,或直接提供给客户之前,应确保符合实验室规定的要求,或适用时满足本准则的相关要求”,“根据对外部供应商的评价、监控表现和再次评价的结果采取措施”。
  上述各标准,无论是质量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还是实验室管理体系性,无不规定实验室应该承担“分包方”(合格供方)对顾客的质量责任,因此作为实验室必须对供方(含分包方)进行合格供方管理,进行动态的合格供方评价,对于“客户指定的分包方”也不例外。如果合格供方评价不不理性,应通知顾客,顾客坚持使用该供方作为其“指定分包方”时,因顾客指定分包方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双方承担的责任应以书面形式规定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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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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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所谓的“分包方”其实对于本实验室而言,就是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外部组织。
  GB/T19001-2016的8.4条规定了“外部提供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控制”,规定“组织应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不会对组织稳定地向顾客交付合格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GB/T19022的6.4条规定“计量职能的管理者应对外部供方为测量管理体系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出要求并形成文件。应根据外部供方满足文件规定要求的能力对其进行评价和选择。应规定选择、监视和评价的准则并形成文件,并记录评价结果。应保存外部供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记录。”,“如果利用外部供方进行检测或校准服务,供方应当能按实验室标准,如GB/T 15481(现行标准改为GB/T27025)/ISO/IEC 17025证明其技术能力。由外部供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需按规定要求进行验证。”CNAS-CL01:2018(GB/T27025/ISO/IEC 17025)的6.6 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要求“实验室应确保影响实验室活动的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实验室应“在使用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前,或直接提供给客户之前,应确保符合实验室规定的要求,或适用时满足本准则的相关要求”,“根据对外部供应商的评价、监控表现和再次评价的结果采取措施”。
  上述各标准,无论是质量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还是实验室管理体系性,无不规定实验室应该承担“分包方”(合格供方)对顾客的质量责任,因此作为实验室必须对供方(含分包方)进行合格供方管理,进行动态的合格供方评价,对于“客户指定的分包方”也不例外。如果合格供方评价不不理性,应通知顾客,顾客坚持使用该供方作为其“指定分包方”时,因顾客指定分包方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双方承担的责任应以书面形式规定和备案。
您列举的准则要求非常全,2005版17025上关于客户指定分包方免责的说明这次新版删掉了,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的冲突,但是在中国客户指定分包免责这个应该也是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评价其实意义不大,就像您说的最多是起到提醒作用,对企业来讲最省事的做法就是在客户指定分包方的时候就把指定分包方可能给客户带来的风险说明清楚,并在合同中将责任进行规定,这样企业就没有责任了,除非客户放弃指定分包方。话说回来如果经过实验室的评价觉得这个客户指定的分包方还不错,那么是不是就不在合同中将实验室的责任进行规避了呢?恐怕实验室也未必如此,道理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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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8 21:11:19 Last edit by andychan59
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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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高冷病患者(v2866535) 发表:
查看项目就是拿过对方能力附表过来瞅两眼,评价则是一整个流程。
可以直接采信对方资质认定的结果,其实就是“瞅两眼”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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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您列举的准则要求非常全,2005版17025上关于客户指定分包方免责的说明这次新版删掉了,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的冲突,但是在中国客户指定分包免责这个应该也是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评价其实意义不大,就像您说的最多是起到提醒作用,对企业来讲最省事的做法就是在客户指定分包方的时候就把指定分包方可能给客户带来的风险说明清楚,并在合同中将责任进行规定,这样企业就没有责任了,除非客户放弃指定分包方。话说回来如果经过实验室的评价觉得这个客户指定的分包方还不错,那么是不是就不在合同中将实验室的责任进行规避了呢?恐怕实验室也未必如此,道理不言自明。
   我国法律规定,商家向顾客提供产品,商家应对产品质量负全责,由商家的供方产生的质量责任,顾客有权向商家追讨,至于供方应负什么责任由商家去追讨。这是因为商家与顾客签订了商务合同,构成一对法律关系,商家与自己的供方签订了商务合同,构成另一对法律关系,顾客与商家的供方没有商务合同,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所以无论顾客对商家的供方指定与否,商家必须对自己的供方向顾客负责,对供方进行评价。如果评价结果不理想,理应向顾客说明情况,如果顾客坚持,本着“顾客是关注焦点”的原则,可以接受其作为合格供方,但应以文书形式经双方签字,认可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发生因供方原因产生的质量责任,则应由顾客与其指定的供方进行交涉,商家从道义的角度可以协助顾客处置,但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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