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文件数量确实是没有明确要求的。但是对于准则上有明文规定的程序是一定要有的。
对于程序合并的问题。我觉得全看个人对程序的理解。比如你说的这两个程序,都是关于人员管理的,理论上是可以合并的。但是我觉得这两个程序的侧重点不一样,一个是对于人员日常管理和档案管理的。一个是倾向于人员技术能力培养和考核上岗的。所以不合并可能更合理点。
但是你如果把人员程序和设备管理程序放在一起那真的很考验编写人员的文字功底了。
正向上面说的,不管怎么写。文件借口的对应关系一定要明确。就是准则上写的的条款对应的哪个程序文件必须明确,如果是多条款合并的程序,对应的条款号也要明确。否则评审时老师看的一头雾水,你们解释起来也费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