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百问百答 | 不同检验依据情况下,能否出具带CNAS标识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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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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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检验的项目在CNAS认可的领域范围内,但是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未在附表内,这种情况能否出带CNAS标识的证书?

【问题解答】
CNAS-CI01:2012.5.1.3 规定,检验机构应有文件描述其有能力实施的检验活动。这一条款有两个具体要求:(1)检验机构对自身有能力实施或有能力对外提供服务的检验能力范围要进行表述;(2)能力的描述要文件化。
CNAS-CI02:2012 5.1.3a要求,检验机构应通过界定检验活动的领域或范围(如产品、过程、服务或安装的分类/子分类)、检验阶段(见准则条款1注)、适用时,还有实施检验依据的法规、标准或规范来描述其检验活动。由此可见,正确的能力描述必须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检验对象所在的领域(产品、服务、过程或安装的目录/子目录);(2)检验活动的阶段或类型(产品、服务、过程或安装从设计到维护处置的不同阶段或特性);(3)检验活动依据的方法(检验依据的法规、标准和规格等)。以上三个内容是描述检验机构能力的三个内容,缺少其中一项就构成描述不完整。
CNAS认可证书附件(附件2认可的检验能力范围)包括了上述三项内容。
如果检验机构的能力范围只有部分得到CNAS认可,在制定本机构业务能力介绍文件时,为了避免向客户传递错误认可信息,应该将取得CNAS认可的能力范围和未经认可能力范围家用标识区分。
同时,CNAS-R01: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5.3.3.8条规定,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若含有符合某规范、标准或对结果解释的内容时,应做必要的文字说明,并明确所指规范、标准的完整标识或具体条款,以避免客户产生歧义获误解。
综上所述,能力的标识必须包括检验对象、检验类型和依据标准三项内容;依据的检验方法不同,可以是不同的能力范围。CNAS认可标识只允许用在已取得CNAS认可的能力范围内的检验证书/报告上。因此,提问人所在机构如果出具的检验报告/证书使用认可能力范围之外的检验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检验规范),是不能出具带CNAS标识的证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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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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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1】
CNAS秘书处2013年10月对江苏某质检中心进行投诉时调查时,发现其出具的带CNAS认可标识的检验报告出具了Si3N4的检测结果,超过CNAS给予的认可范围,受到暂停其全部认可领域范围的处理。
【举例说明2】
2014年7月,CNAS秘书处对浙江某校准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其提供给某客户证明其校准服务能力的认可证书附件中的信息与CNAS发布的证书附件不一致,实际认可的能力范围只有5项,而其编造的能力认可范围多达29项,受到撤销CNAS认可证书的处分。

来源:《ISO/IEC 17020:2012〈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标准理解与百问百答》
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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