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说:
如果“针对实验室建立单独的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仍然是公司的管理体系。纯粹就是瞎扯。实验室单独建立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就是为了申请CNAS能力认可而专门建立的,根本不是什么
公司的管理体系。它只适用于CNAS的认可评审,以及后续的监督评审和复评审。与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没有任何的关系。CNAS的评审员也不会去关注总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的外审时,审核人员也不会去关注与CNAS相关的“实验室管理体系”。
在CMA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标准中,还规定了如果实验室想通过CMA认证,该实验室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实验室是某独立法人公司的下属实验室,则公司的法人应书面授权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代为行使实验室活动的独立法人资质(称为实验室活动的“法人代表”) 这又是一处典型的正经歪念。什么叫“
公司的法人”?是组织还是自然人?以下是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规定:
这是
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吗?授权仅仅是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签发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份授权文件,授权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公正的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出具数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对实验室最高管理者颁发“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法人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享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组织最高领导是法人代表。“法人”无法排座次,有人居然分出“第一法人”或“第二法人”,纯属无稽之谈。 顺便解释一下,我在“地板”楼层回帖的结尾,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第一责任人’)”用了“第一法人”的简称表述,并且用括号注明了“或最高管理者”,意即指人。也被某人像抓到一根救命稻草似的搬出来炒作。的确是无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