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希望你在技术讨论中摆正心态,请你能够心平气和,这里没有人和你吵架,也没有人欠你二百吊。如果你不听管理团队的严重警告,非要以所谓“招骂、找骂、欠骂”的强盗歪理,发泄你的骂街毒瘾,你就继续吧。我相信公众媒体的语言环境不会被持久污染下去,“社区”环境一定会得到净化。广大版友需要一个净化的社区环境,相信骂街者等来的下场一定是悲惨的,也将是广大版友所期待的。 对于这样的回复,我也只能表示呵呵了。不要以为自己就是置身法外的圣人,没有摆正心态,存心在论坛施展恶劣学风的恰恰是46楼这位。我也同样相信,技术论坛的学术氛围,也不会允许毫无学术道德底线施展恶劣学风的始作俑者,长期气焰嚣张的搅下去。没有恶劣学风的存在,社区环境自然就和谐了。我也只能是但将冷眼看螃蟹,看你横行到几时了。
13楼的帖子就是对10楼帖子的回复,回复中肯定了10楼的正确部分,同时指出了“CNAS监管的严苛程度和力度,可能要远大于CMA”的说法欠妥,用词是“恐怕需要慎重”,并指出“‘能力认可’与‘资质认证’各有各的要求,各有各的作用,不能厚此贬彼”,我坚持这是一个非常恰当和非常礼貌用语。 你在44楼结尾问我“
你应该强调计量认证或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的异同,请问你在此信誓旦旦拼命强调接受计量认证的机构及计量认证内容上新旧规定的不同,是什么用意?”我在45楼结尾已经给出了正面的回答,并反问你“你是不是存心搅局?‘计量认证’的概念是谁先挑出来扯的?”。你现在又开始东扯西绕答非所问扯什么“
监管的严苛程度和力度”。是不是又想施展金蝉脱壳术啊?我说“
可能要远大于”哪里不慎重?你说“
不可能远大于”,那就把不可能远大于的证据摆出来嘛(我的证据已在10楼用括号的形式表述)。
我之所以提出“计量认证”的概念,是依据现行有效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令第163号”,因此CNAS认可和CMA认证的提法并未转移话题,反而是紧扣楼主的话题“CNAS和CMA的区别”,“计量认证”概念的使用突出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与CNAS“能力认可”的本质区别。 请你去1楼看看楼主的原话,人家楼主单位是
做环境监测的第三方。《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请问,楼主的单位是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吗?请正面回答“是”还是“不是”。“是”的理由与依据是什么?“不是”为什么要拿马的要求往驴身上套?两部法规条款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楼主单位,“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仅仅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所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一部分。再来看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示的“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的适用对象吧:
注:上述官网所列的部分法规的条款号未予更新至最新版。 通过这些证据,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到底是谁在这里指鹿为马,到底是谁在转移话题,也就一清二楚了。没有这些证据,恐怕相当一部分人会被46楼这位所忽悠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