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63号局长令)修订,体系文件是不是又要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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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you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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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63号局长令)修订,体系文件是不是又要换版?
推荐答案:路云回复于2020/11/15
      所谓“行政规章不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价审核准则”说法极其错误,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存在。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明明是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依据,也被“地板”某人正经歪念说成是CMA的审核准则。大家都知道,国家认监委早在2016年就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2017年认证认可行业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标准(包括RB/T 214-2017等),作为资质认定的评审依据,并于2018年6月1日开始试行,直至2019年1月1日作为过渡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由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替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功能与作用,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是用来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而RB/T 214-2017(通用要求),以及与之配套的RB/T 215-2017~RB/T 219-2017(特殊要求)共同构成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准则,其功能与作用是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法律范畴的管理体系与技术能力的评价与认可依据。
      所有的评审准则出台,都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这是常识性的问题,这跟“无政府主义”沾的上边吗?“地板”某人不懂装懂在这里眉毛胡子一把抓。没什么嚼头了,搬出“无政府主义”出来闲扯。
      其实实验室体系文件的换版,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没有直接的关系。要换版那也是评审准则(RB/T系列行业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变化先换版,实验室体系文件才好根据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更改或换版。实验室体系文件换不换版,并不完全要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同步。主要是根据体系文件的更改次数,以及其中内容增删的多少来确定换不换版(基本上根据内审和每年一度的管理评审,都会对体系文件进行更改)。如果更改次数或增删的内容太多,导致绝大部分内容的条款编号紊乱不连续,以及子文件的版本号因修订更改次数过多导致整个体系文件的版本号看似比较凌乱,感觉缺乏系统规范性和(或)连续性,这时实验室就可以考虑换版了。即使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未修订,以及评审准则没有换版,实验室的体系文件照样可以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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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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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多的话就换版,如果修改内容少的话(1/10以下)就可以不用换版。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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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是行政规章,不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价审核准则。换不换版的依据,是看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有没有升版。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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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体系建立与认证认可的依据(称为“审核准则”)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简称CMA,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的认证和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资质认可,CMA的审核准则是计量法、行政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行业标准RB/T214,缺一不可。其中《计量法》层次最高,行政规章层次次之,行业标准层次最低。行业标准是对行政规章的落实和细化,行政规章是对法律的落实和细化。管理体系注重于“管理”一词,GB/T9000定义“管理”使用的关键词是“指挥、控制、协调”。在管理活动中,“行政规章”处于法律和管理标准中间,是很重要的一种“管理文件”,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所谓“行政规章不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价审核准则”说法极其错误,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存在。
  至于法律、行政规章或/和标准发生变化后“体系文件是不是又要换版”的问题,版主石头雨老师说的很对。法律是基本要求,是原则要求,一般来说,管理体系依据的法律换版,基本要求发生了变化,体系文件就必须换版。法律未变,行政规章和标准只是修改而没换版,说明管理上的基本要求没变,只是进行了文字或枝节上的修改,体系文件应跟随修改而用不着换版。如本例“国家级”CMA的政府监管部门变动,采用修改体系文件的方式即可。如果行政规章或标准的基本要求发生变化,或一般要求变动较多,用修改方式反而不利于文件的阅读和理解,体系文件就不如干脆换版更有利于体系运行。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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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行政规章不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价审核准则”说法极其错误,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存在。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明明是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依据,也被“地板”某人正经歪念说成是CMA的审核准则。大家都知道,国家认监委早在2016年就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2017年认证认可行业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标准(包括RB/T 214-2017等),作为资质认定的评审依据,并于2018年6月1日开始试行,直至2019年1月1日作为过渡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由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替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功能与作用,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是用来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而RB/T 214-2017(通用要求),以及与之配套的RB/T 215-2017~RB/T 219-2017(特殊要求)共同构成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准则,其功能与作用是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法律范畴的管理体系与技术能力的评价与认可依据。
      所有的评审准则出台,都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这是常识性的问题,这跟“无政府主义”沾的上边吗?“地板”某人不懂装懂在这里眉毛胡子一把抓。没什么嚼头了,搬出“无政府主义”出来闲扯。
      其实实验室体系文件的换版,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没有直接的关系。要换版那也是评审准则(RB/T系列行业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变化先换版,实验室体系文件才好根据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更改或换版。实验室体系文件换不换版,并不完全要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同步。主要是根据体系文件的更改次数,以及其中内容增删的多少来确定换不换版(基本上根据内审和每年一度的管理评审,都会对体系文件进行更改)。如果更改次数或增删的内容太多,导致绝大部分内容的条款编号紊乱不连续,以及子文件的版本号因修订更改次数过多导致整个体系文件的版本号看似比较凌乱,感觉缺乏系统规范性和(或)连续性,这时实验室就可以考虑换版了。即使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未修订,以及评审准则没有换版,实验室的体系文件照样可以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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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 23:05:37 Last edit by luyunnc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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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明白“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明明是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就好。建立和审核某个管理体系,其审核准则必须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三个层次,不遵守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管理体系绝不允许存在,如果这样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就不仅仅是个笑话了。CMA认证的依据是计量法,是行政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业标准RB/T 214是对计量法和行政规章的落实和细化,这三者就构成了CMA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的“审核准则”最基本的“三剑客”,缺一不可。当然,还有第四个层次的“审核准则”,即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的本机构管理体系文件。把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排除在“审核准则”之外的想法是典型的“无政府主义”,楼上的帖子又一次暴露了此人无政府主义的思维根深蒂固。
  一个组织的某个管理体系是否换版因素很多,例如产品或服务的转型,组织机构的改革,管理职责的调整,法人的变动等等都将导致管理体系文件的换版,因此,“即使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未修订,以及评审准则没有换版,实验室的体系文件照样可以换版”的说法完全正确。但由此而得出“实验室体系文件的换版,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没有直接的关系”的说法极其错误。
  国家法律法规换版,对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行政规章必然会相应调整,为适应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各机构各企业的相应管理体系必须随之换版。例如,基于计量法建立的另一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也应如此。如果我国新计量法颁布,即便国家标准GB/T19022还来不及换版,企业的测量管理体系文件也必须随新计量法的颁布而换版。当前计量法仅仅是做了修改而没有换版,因为修改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基本管理原则,所有测量设备生产企业并未因GB/T19022没换版,其测量管理体系文件不随之换版。只有无政府主义者才会视国家法律法于无物,谩骂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为“地保”,鼓动企业“与政府较真”(见另一个主题帖《国家级CMA资质能转为省级CMA吗?》个别人的发言),这种人的险恶用心值得大家警惕。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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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明白“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明明是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就好。建立和审核某个管理体系,其审核准则必须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三个层次,不遵守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管理体系绝不允许存在,如果这样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就不仅仅是个笑话了。
    6楼这位的确是搅局成瘾,除了他没有人不明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审核准则啥时候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啦?开出的不符合项啥时候开除了不符合计量法某条某款啦?纯粹就是无理都要搅三分。
  当然,还有第四个层次的“审核准则”,即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的本机构管理体系文件。
  大家看看,连受审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都成了“审核准则”,你胡说八道还有没有一点谱啊?
  但由此而得出“实验室体系文件的换版,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没有直接的关系”的说法极其错误。
  “没有直接关系”与“没有关系”是一码事吗?错在哪里呀?说出来给大家听听。
  如果我国新计量法颁布,即便国家标准GB/T19022还来不及换版,企业的测量管理体系文件也必须随新计量法的颁布而换版。当前计量法仅仅是做了修改而没有换版,因为修改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基本管理原则,所有测量设备生产企业并未因GB/T19022没换版,其测量管理体系文件不随之换版。
  谁告诉你必须换版呀?谁规定了修改管理体系文件不行啊?
  只有无政府主义者才会视国家法律法于无物,谩骂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为“地保”,鼓动企业“与政府较真”(见另一个主题帖《国家级CMA资质能转为省级CMA吗?》个别人的发言),这种人的险恶用心值得大家警惕。
  让你拿出当地政府拒绝承认异地通过了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的理由与依据,你就装出一副死相闭口不答。不仅如此,还要为地方政府这种对公平交易人为设障的“地方保护主义”不合法行为大肆较好。企业在这个问题上跟政府叫板怎么啦?违法了吗?到底谁不怀好意别有用心大家都看得清清楚楚。提示大家上另一主题去浏览的非常好,让大家去看看6楼这位不学无术之人是如何毫无学术道德底线,肆无忌惮的施展恶劣学风的。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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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7楼的帖子:

  问: 6楼这位的确是搅局成瘾,……审核准则啥时候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啦?开出的不符合项啥时候开除了不符合计量法某条某款啦?纯粹就是无理都要搅三分。

  答:请你好好学习适用于所有管理体系审核的国家标准GB/T19011-2013《管理体系审核指南》,其第5.4.2条规定,“审核目标规定每次审核应完成什么,可以包括下列内容:……,——评价管理体系的能力,以确保满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审核准则作为确定合格的依据,可能包括适用的方针、程序、标准、法律法规要求、管理体系要求、……。”这段话说的明明白白,管理体系审核要评价管理体系的能力,评价管理体系的能力目的之一是“确保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审核准则包括了标准。法律法规要求。只有“搅局成瘾”“无理都要搅三分”的无政府主义者才会把国家法律法规排除在管理体系的“审核准则”之外。
  问:大家看看,连受审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都成了“审核准则”,你胡说八道还有没有一点谱啊?
  答:“受审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是不是“审核准则”,请你学习“审核准则”的定义,相信你学习后自己就可以回答“你胡说八道还有没有一点谱啊?”了。CNAS
GL 011第3条说“本文件采用 ISO 19011 《管理体系审核指南》和 ISO 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 界定的 术语和定义”。GB/T19000的第3.13.7条定义“审核准则”为“用于与客观证据进行比较的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CNAS-GL011:2018《实验室和检验 机构内部审核指南》说,审核中与客观证据进行比较的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包括“●规范文件,如 ISO/IEC17025 或 ISO/IEC17020 及其补充文件”,“●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手册和文件”,显然,受审机构的手册和程序文件等“管理体系文件”和CNAS-CL01及其补充文件等,都是审核中判定不符合项的依据,难道你不认为“实验室……的手册和文件”是“审核准则”之一吗?
  问:企业在这个问题上跟政府叫板怎么啦?违法了吗?到底谁不怀好意别有用心大家都看得清清楚楚。
  答:鼓动企业“跟政府叫板”的做法,即便不上纲上线,最起码也是别有用心,不怀好意。法律法规是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审核的最基本“准则”之一,管理体系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必须的,绝对不允许“叫板”,绝不允许违反。管理体系建立所依据的基本准则进行了调整,管理体系的“根基”或“准则”就发生动摇,因此管理体系的文件必须换版,以满足新的法律法规要求。说“实验室体系文件的换版,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没有直接的关系”,把“直接”一词删除,换成“实验室体系文件的换版,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没有关系”,同样都是换汤没换药的原则性错误,同样都是无政府主义者为对抗国家法律法规寻找的借口。“不学无术之人是如何毫无学术道德底线,肆无忌惮的施展恶劣学风的”,大家请看7楼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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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1:56:18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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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检测机构质量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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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两位老师又吵起来了,都消消气。  本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也是审核依据,就像内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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