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砂锅粥(czcht) 发表:
所以这些标准很容易产生歧义。
个人认为标准原义并非“地板”楼层某人所说的意思。标准原文第一句话就是“
实验室之间分析结果的差值应不大于表2所列相对允许差”。说明表2右列所列的这个值(
60%),是各参试实验室之间检测结果的最大
差值(每个实验室只有一个检测结果),与被测样品的“标称含量”之比(
相对差值),不得大于该“相对允许差(60%)”(即“相对差值”的允许极限值,或者叫“合格判据”)。而不是某人所说的
“每”个实验室测出来的结果在0.0004%~0.0016%范围内为OK。
表2左列的“含量范围”,是指被测样品的“标称含量”范围。按您1楼所举的例子,各实验室对“标称含量”为0.0010%样品进行检测,那么各实验室对该样品的检测结果的合格判据就应该看表2的第三行。各实验室的测量结果的“相对差值”,不得超过该“标称含量(0.0010%)”的60%,即0.0006%。也就是说:
(“各实验室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各实验室检测结果的最小值”)÷ “标称含量(0.0010%)”≤60%,而不是
“每”个实验室测出来的结果在0.0004%~0.0016%范围内为OK。假设实验室A的检测结果为0.0008%,实验室B的检测结果为0.0015%,那么两者的“相对差值”就是
(0.0015%-0.0008%)÷0.0010%=70%>60%。显然不满足表2第三行右列的“相对允许差60%”的要求。严谨规范的表述应该是:
实验室之间的分析结果差值在0.0006%范围内(对于含量在>0.0006%~0.0015%的样品)属于OK。或者说
实验室之间的分析结果的相对差值在60%范围内(对于含量在>0.0006%~0.0015%的样品)属于OK。 所以说理解标准条文要字斟句酌仔细反复推敲,也希望管理者不要轻易草率的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