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有关“认证”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有关“认可”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
第四十二条 认可机构委托他人完成与认可有关的具体评审业务的,由认可机构对评审结论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我只能说所谓的“二合一”审核,实际上是不规范的。否则的话,就没有必要两者并存。 一个是法制监管的强制性要求,另一个是按照国际惯例的能力认可(是自愿的市场行为),两套体系很多地方的理念和思路是不通融的。就如同我们日常所说的:合法不一定合理,合理也不一定就合法。
从上面的资料看,路老师的理解也没错。但目前现状是很多通过CMA和CNAS的第三方,尤其是质检单位,往往会搞2合1审核,专家一次上门搞定。
另,对于两套体系,我个人觉得原则上要求是一致的,理念应该是相同的。
只是由于国情,CMA暂无法同CNAS合并共用一套系统,毕竟CMA相对CNAS很多地方要求还是宽松。
我记得黄涛老师讲课提到,认监委的官员有讨论过这个问题,两套体系要求大同小异,为何不统一搞国际标准CNAS,回答是如果都搞CNAS,国内第三方绝大多数要面临倒闭(水平跟不上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