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linrg(linrg) 发表:
09版评审准则于15辛作废后,先后发布了15及16版的淮则。但17年又发布了RB/T214通用要求代替:评审准则。现在谁则又重新推出,与214的关系未见说明。从新准则内容看,不少条款的内容比214精简了。部分条款,如样品及抽样等删减了。那以后评审,214等系列标准还有效吗?
赞同你的观点。 我认为,“规章”属于法律法规层面的文件,“标准”属于执行层面的文件,“规章”可认为是“标准”的原则和方向,“标准”可认为是“规章”的落实和细化。“规章”与“标准”法律层次不同,作用不同,制定与颁发的机构有点类似于“人大”与“政府”,制定、修改、换版、作废等操作都应该由各自的发布机构自行宣布,相互之间不能越庖代厨。
因此,我认为在以后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中,作为“规章”的《准则》和作为“标准”的RB/T214,只要原发布机构没有宣布换版或作废,仍应该同时都有效。《准则》比《标准》RB/T214,原则性更强一些,具体操作更“精简”一些,也应该是合理的,但各自应该在各自发布的文件中说明相互间的关系,以便于资质认定评审机构和申请机构在执行中理解和把控,这种要求也应该是合理的,请《准则》制修订班子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