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第4.5.20条 “结果报告 j)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人的姓名、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4.5.20条文释义:“【要点说明】3.只要检验检测机构文件有规定,编制、审核、签发(批准)人可以用手签、盖章、电子签名等多种形式。” 来看的话,1、报告签发人用本人手章盖章代替本人手写签字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在实际中,也有部分检测机构就是这么做的,主管部门和审核组也予以认可。2、如果手章在授权签字人本人手中亲自盖章(或者按照规定的程序,能提供证据和审批记录证实本人确实一一过目并同意签发报告,那么报告可以由授权用章的人员盖章签发,因为实质上报告是本人过目后签发的,授权盖章人只是履行一下盖章过程)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交给他人直接代替本人盖章(本人可能连报告都没有看)不太合适。3、不管领导出差与否,个人意见,现在最好用电子签名,比较方便,避免争议。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