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1313】问: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为无亏损企业,以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资格审查依据,这种以“无亏损”作为资格条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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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为无亏损企业,以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资格审查依据,这种以“无亏损”作为资格条件合法吗?

答:《政府采购法》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是否亏损与上款要求并无直接关系,所以使用“无亏损”作为资格条件不合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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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常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资格审查依据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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