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Ins_ddc8b011(Ins_ddc8b011) 发表:你写错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这份报告已经提交给了法院,而且法院根据这份报告给被告人判了刑,有判决书的。现在被告人及家属,去找检测机构要说法,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回复说,在委托书里明确了仅作为科研、教学使用,所以他们不承担责任。
现在被告人和家属准备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但是只查到了下面这条规定,写的是没资质不盖章要在报告中注明作为科研教学使用,但是没有查到有资质不盖章是否需要注明,所以请教各位前辈。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第三(三)条的规定: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
原文由 承之(dacaoyu) 发表:嗯嗯,这条我也查到了,但是我是想找,“不标注CMA认定标志,就得在报告中注明内部科研、教学使用”的法条,但是只能找到2018这个意见里有类似描述。
你写错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