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数据流量计量检定谁说了算
作为移动电话数据流量用户,衡阳市民罗秋林因质疑中国联通衡阳分公司的数据流量计量装置没有取得检定合格证,请求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遭拒绝后,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湖南省质监局不履行立案查处法定职责违法,判令其限期重新履行法定职责。日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市民状告质监局“不作为”
原告罗秋林在起诉状称,其于2013年6月24日与中国联通衡阳分公司签订入网协议,取得18507348910号使用权。依据入网协议,罗秋林每月可以使用650MB移动数据流量。但在使用过程中,他发现联通公司的移动数据计量可能存在不准确的情况,且联通公司的数据流量没有取得检定合格证,于是在2013年10月31日书面请求湖南省质监局立案查处,并依法对联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湖南省质监局于同年11月7日书面答复罗秋林,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将移动通信数据流量计量列入强制检定的目录,也未公布相应的计量检定程序,所以目前湖南省移动数据通信流量计量尚未实施计量检定。湖南省质监局认为依职权法定原则,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检定规程和检定工具。同时,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信部科(2002)463文件”规定的对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检定,需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而其未得到信息产业部的授权,不能对移动数据流量计量进行检定。所以,该局不能对联通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罗秋林的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员、何亚芳认为,依据《计量法》规定,“移动数据流量计量器具”明显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依法必须实行强制检定。而且,即便属于企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也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所以,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自行检定,省质监局都应当对企业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