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移动数据流量计量检定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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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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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数据流量计量检定谁说了算

    作为移动电话数据流量用户,衡阳市民罗秋林因质疑中国联通衡阳分公司的数据流量计量装置没有取得检定合格证,请求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遭拒绝后,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湖南省质监局不履行立案查处法定职责违法,判令其限期重新履行法定职责。日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市民状告质监局“不作为”

  原告罗秋林在起诉状称,其于2013年6月24日与中国联通衡阳分公司签订入网协议,取得18507348910号使用权。依据入网协议,罗秋林每月可以使用650MB移动数据流量。但在使用过程中,他发现联通公司的移动数据计量可能存在不准确的情况,且联通公司的数据流量没有取得检定合格证,于是在2013年10月31日书面请求湖南省质监局立案查处,并依法对联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湖南省质监局于同年11月7日书面答复罗秋林,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将移动通信数据流量计量列入强制检定的目录,也未公布相应的计量检定程序,所以目前湖南省移动数据通信流量计量尚未实施计量检定。湖南省质监局认为依职权法定原则,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检定规程和检定工具。同时,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信部科(2002)463文件”规定的对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检定,需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而其未得到信息产业部的授权,不能对移动数据流量计量进行检定。所以,该局不能对联通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罗秋林的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员、何亚芳认为,依据《计量法》规定,“移动数据流量计量器具”明显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依法必须实行强制检定。而且,即便属于企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也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所以,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自行检定,省质监局都应当对企业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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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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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移动数据流量计量检定“无法可依”

  2014年3月3日和9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展开了唇枪舌剑的辩解。据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的情况来看,原、被告的主要争议有四点:其一,移动通信流量计量器具(移动通信流量计量软件)是否属于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二、移动数据流量计量器具是否属于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被告对联通衡阳公司的移动通信流量计量是否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三、被告制定移动通信流量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问题是否本案审查的范围;四、被告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对于争议的第一点,作为被告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坚称“数据流量计量未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其无职权进行检定”。而对于争议的第二点,被告同样认为“国家尚未发布数据流量计量检定规程,其执法无依据”。同时,被告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中不包含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所以该事项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此外,被告对于争议的第四点向法庭出示了其给原告罗秋林的复函,并以此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
  “总体来说,我们对于移动数据流量计量检定是无法可依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负责人在法庭上如是坦言。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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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质监局不存在“不作为”

  2014年4月3日,本案在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雨花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定“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而对于这个结果,本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当庭坦言“难以接受,不可理解”。
  法院认定:移动通信流量计量器具系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原告将移动通信计量器具归类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与计量法的规定相悖,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法院认为《计量器具目录》第56项为电子计时计量装置,即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纳入计量器具目录范围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就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发布的相应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内容不包括移动通信流量的计量检定。原告将移动通信的流量计量检定纳入到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检定范畴,没有法律依据。
  据此,雨花区法院认为移动通信流量计量器具不属于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而据记者了解,关于此案,虽然原告被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定“败诉”,被告“胜诉”,但本案主审法官、雨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刘昕和被告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人士均认为“移动数据流量计量检定存在法律空白”,该案对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有着“重大意义”。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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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表现得太不应该!因为虽然从法律层面上他还没有犯法,但从道义上讲他已犯法。因为他应该代表国家质监系统感到愧疚!

    “数据流量计量未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其无职权进行检定”。“国家尚未发布数据流量计量检定规程,其执法无依据”。问题目是它应不应该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该不该有计量检定规程。答案显而易见是肯定的,只是国家质监系统还没来得及将其列入而已。当然,流量可以说是新近出现的,就说电话手机的计费不能算是新近的吧?可质监系统又监督得怎样?

    我觉得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应该以十分诚恳的态度做好解释工作,并与中国联通衡阳分公司进行必要的勾通,给投诉者一个交待。最好能达到不让投诉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虽然判定“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但原告代理律师的当庭坦言“难以接受,不可理解”,是否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大多数消费者的心声。

    好在本案主审法官、雨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刘昕和被告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人士均认识到“移动数据流量计量检定存在法律空白”,该案对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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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0 6:47:54 Last edit by pxsjlslyg
西瓜猫猫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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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觉得我的流量用的太快了....
感觉还没怎么看小说,流量就没有了
lixianbo8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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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没有相应检定规程、暂时没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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