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机动车检测站的仪器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检定?

浏览0 回复32 电梯直达
韦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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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
校准报告拿回来后要对其有效性确认,合格了就可以用呀
就算是检定报告,你拿回来也要对其证书对有效性确认的呀~这个在CMA要求里要的哦
校准没有法律地位啊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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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韦珣(v3074104) 发表:
校准没有法律地位啊
但有社会地位,也许待新《计量法》颁布后,会有法律效用的。
韦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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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但有社会地位,也许待新《计量法》颁布后,会有法律效用的。
现在机动车特别是营运车出现车祸事故的时候,机动车检测站是第一个倒查对象,如果真的走到法律程序上,设备校准没有法律地位,我们很吃亏。
lccdcj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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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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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韦珣(v3074104) 发表:
现在机动车特别是营运车出现车祸事故的时候,机动车检测站是第一个倒查对象,如果真的走到法律程序上,设备校准没有法律地位,我们很吃亏。
      我觉得法官也应该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没有或没法开展检定的仪器设备,你只要是委托有资质的校准机构校准了,亦应该会被认可的。例如:我知道的干燥箱、培养箱等,我们计量技术机构本就只能,也只有对其温度参数进行校准,而不可能全性能参数确定其合格与否。对于温度参数的相关性能,只要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了校准,法官应该会被认可的吧。
yanxiao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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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猫猫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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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韦珣(v3074104) 发表:
校准没有法律地位啊


校准报告盖了CNAS章的一样具有溯源的作用的哦~
这里很多机动车检测机构的坛友的,你可以问问他们的操作,不过应该都是非强检都校准的哦
韦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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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
校准报告盖了CNAS章的一样具有溯源的作用的哦~
这里很多机动车检测机构的坛友的,你可以问问他们的操作,不过应该都是非强检都校准的哦
能不能介绍几个机动车检测机构的坛友?不光机动车检测,还有机动车环保检测,光校准是说不过去,环境监测这一块怎么理解?
韦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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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我觉得法官也应该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没有或没法开展检定的仪器设备,你只要是委托有资质的校准机构校准了,亦应该会被认可的。例如:我知道的干燥箱、培养箱等,我们计量技术机构本就只能,也只有对其温度参数进行校准,而不可能全性能参数确定其合格与否。对于温度参数的相关性能,只要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了校准,法官应该会被认可的吧。
实在不好说,我们的设备基本都是可以检定的,不过谢谢你们解释,学到很多。谢谢!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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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韦珣(v3074104) 发表:
现在机动车特别是营运车出现车祸事故的时候,机动车检测站是第一个倒查对象,如果真的走到法律程序上,设备校准没有法律地位,我们很吃亏。


        凡是未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均不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当然,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将某些关键重要的测量设备列为强制周期检定或定期校准管理。
      校准也并不是没有法律地位,经国家权威机构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在法律层面上同样会被法院采信的,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只不过经校准后的测量设备(或试验设备)需经过使用单位的计量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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