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机动车检测站的仪器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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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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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凡是未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均不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当然,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将某些关键重要的测量设备列为强制周期检定或定期校准管理。
      校准也并不是没有法律地位,经国家权威机构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在法律层面上同样会被法院采信的,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只不过经校准后的测量设备(或试验设备)需经过使用单位的计量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


路专家:
      1、你也许没注意到楼主的话外音,现在争是强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争是强检,而是争免费哦!
      2、修订后的《计量法》应该会给校准一恰当的地位的,怎样才算恰当,这也许正是修订的《计量法》难产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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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19 2:06:21 Last edit by pxsjlslyg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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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路专家:
      1、你也许没注意到楼主的话外音,现在争是强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争是强检,而是争免费哦!
      2、修订后的《计量法》应该会给校准一恰当的地位的,怎样才算恰当,这也许正是修订的《计量法》难产的原因之一。
        这个不是任何人拍脑袋认为“应该属于”强检就是强检了,而是要拿出依据。法规明文规定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这是一条无法逾越的强制性规定。除此之外的工作计量器具,都属于自行确定的“强制”送检行为,不属于免费的范畴,除非国家另行出具扩充强检目录范围的规定。
韦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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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路专家:
      1、你也许没注意到楼主的话外音,现在争是强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争是强检,而是争免费哦!
      2、修订后的《计量法》应该会给校准一恰当的地位的,怎样才算恰当,这也许正是修订的《计量法》难产的原因之一。
版主你误会了,我们的设备虽然不是强制检定目录里,但现在也是在做检定,因为我们的设备必须是CMA认证,我只是想咨询机动车检测设备做校准行不行?有没有什么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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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2 8:35:55 Last edit by v3074104
刘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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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韦珣(v3074104) 发表:
版主你误会了,我们的设备虽然不是强制检定目录里,但现在也是在做检定,因为我们的设备必须是CMA认证,我只是想咨询机动车检测设备做校准行不行?有没有什么不好的影响?
既然是CMA认证,那能检定的尽量检定,除非那些不存在检定的,如干燥箱等什么,当然只能校准哦!
韦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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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既然是CMA认证,那能检定的尽量检定,除非那些不存在检定的,如干燥箱等什么,当然只能校准哦!
是的,谢谢你的解释。
yuankao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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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线使用的设备不是属于这一条吗?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检测线通过验收也是需要计量认证的,我觉得这个应该列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范畴
yuankao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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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线使用的设备不是属于这一条吗?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检测线通过验收也是需要计量认证的,我觉得这个应该列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范畴
yuankao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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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我在一家机动车检测站上班,现在对于检测设备的检定有些不理解,有些人说现在可以对检测设备按照非强制检定的要求进行校准,但是我觉得机动车检测机构是一个向公众出示检测数据的机构应该进行强制检定。请各位朋友帮我解开这个疑惑。谢谢!!
是否属于强检是由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是由我们觉得来判定的。随着情况的变化,如果有新的计量器具应该纳入强检的话,一定得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由有关政府部门颁发有关新的规定才能生效。
现关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如下: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一九九一年八月六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口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yuankao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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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线使用的设备不是属于这一条吗?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检测线通过验收也是需要计量认证的,我觉得这个应该列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范畴
yuankao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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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我在一家机动车检测站上班,现在对于检测设备的检定有些不理解,有些人说现在可以对检测设备按照非强制检定的要求进行校准,但是我觉得机动车检测机构是一个向公众出示检测数据的机构应该进行强制检定。请各位朋友帮我解开这个疑惑。谢谢!!
是否属于强检是由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是由我们觉得来判定的。随着情况的变化,如果有新的计量器具应该纳入强检的话,一定得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由有关政府部门颁发有关新的规定才能生效。
现关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如下: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一九九一年八月六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口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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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17:52:22 Last edit by yuankao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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