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元芳,如果上司要求出具假报告,你怎么看?

浏览0 回复75 电梯直达
z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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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han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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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意味太浓,历史上当官的大概分为三类,一类贪得令人发指,一类清流,另一类处于中间派。
我对此种状况的看法:
GB/T31880-2015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4.4.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的全过程(包括样品来源流转过程)进行真实记录。检验检测机构不应随意编造更改或者销毁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完整、真实可追溯,并得到妥善保存和管理。检验检测人员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质量部门应注重培训和一些诚信的宣贯,这样一来领导也会有所忌惮。如果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和宣贯的内容不符,长期以往难以服众,也就无法再带领团队了。
作为员工应敢于提出反对意见,毕竟检测机构不是只有他一家,这样的领导也无需再跟随他了。
作为中层管理人员应时刻提醒自己的上司,考虑其风险,名声一旦臭了,想图发展就难了。
总之需要从组织、意识、管理入手,全员参与,达到不想出假报告,不敢出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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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18 10:57:06 Last edit by andychan59
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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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途止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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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也是身不由己。
希望随着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
uil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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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yinxaoxao(yinxaoxao)发表:
原文由 uil1010(uil1010) 发表:
这句话和假报告没有任何关系吧。。也不能说是保护检测单位。恰恰是检测机构负责的客观体现。
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有很大的区别,检测机构一般是接受委托检验,也就是客户抽样、取样后送检。
检测机构一般无法确认样品来源,批号等信息的准确性,也无法确认该样品对于总体样品的代表性和一致性。
而检测报告及对应产品最终是要经过客户的客户的客户。。。。最终是面向社会的
这种情况下,标注只对来样负责,或只和来样相关恰恰是真实的体现,和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
一家之言。。。
但是,有时间检测结果发生争执,想让寄回原样品但是检测单位告知已分析用完;无保留样品;
若是故意的,就有点不地道了。
一般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提异议,复验之类的。行政法律还有复议上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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