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六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个人在评审和被评审的过程中,对这个条款的设计思想有些想法,希望高手们指点。
- 有罪推定:这个条款在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里,该章的第一项(第二十二条) ( CATCH 22) 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怎么理解恪守职业道德?就是如实完成检测记录,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同时隔离不公正的干扰(这个大家可以不讨论哈)。我认为这个原则是整个第四章的基调。而第二十六条是对这个原则的自我否定。评审机构在没有收集证据前,仅凭在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有问题,不可接受,是有罪推定。自己否定了客观,公平的原则。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评审人员的公正性予以质疑。
- 情况复杂:如果检测人员老王,为了养家糊口(如今检测行业受苦受累程度和挖煤差不多)同时在检测机构A和B工作,老王在A做鞋类检测,在B做纺织品检测(厉害了我的老王)A和B机构知道与否?A和B是否有竞争关系?A和B都是第三方机构/官方背景检测机构?A和B的客户是否有冲突或重叠?老王是否如实检测?老王是否把客户从A拉到B?客户要检测报告是内部质控还是用于客户确认或者商超索证索票的一部分,客户是要确保质量,改进提高还是仅为获得一页纸。
- 顶层思维;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最大因素就是人员的技术能力,为了防止技术人员的流失,顶层大哥费劲心机。按照商业运行原则,检测机构会与所聘请的人员签订限制条款,包括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派出余则成的情况除外),检测人员在多个机构任职(检测岗位或授权签字人岗位)要增加面对法律的风险。在有法律铁规和商业保护需求,管理办法制定者(有第三方商业机构参与征求意见吗?)要行政机构制定行政手段去控制(元芳会怎么看,巡航导弹打蚊子)
- 解决方式,实验室如何确保公正性和保密性(担心偷客户吗?影响营收,净利)就要自我约束、管理、控制人员兼职的情况。作为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实验室要进行分析这个因素是否会给实验室商誉带来风险,如何控制风险,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性职业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也是符合CATCH22原则的。
- 协和医院的大夫,周末去上海瑞金医院去动个手术,救死扶伤,双方医院怎么管?谁为最后的结果负责?按照CATCH26,不行,让病人来协和医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