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国家级CMA资质能转为省级CMA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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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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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A资质认定”包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这是原国家质检总局行政规章的规定。“计量认证”是计量法律的规定。
  我在28楼说:国家认监委官网“认证认可信息公共平台”中的“登记信息”可以证明省级CMA认证了的检验检测机构出的证书在全国有效,但,“登记信息”不能证明这个机构不和当地市场监管局沟通并得到同意,就可以跑遍全国各地开展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不和当地市场监管局沟通并得到同意,就跑遍全国各地开展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若果如路云先生所说,不是无政府主义又是什么呢?
  30楼对上述的话质问:你从哪里看出在认监委官网登记,向社会公示是“无政府主义”啊?到你家里登记才叫“有政府主义”是不是?国家认监委都认可同意了地方政府的行政许可全国有效,你异地政府凭什么不认?就算是与你地方政府沟通,你又敢不同意吗?既然没有胆量,也拿不出依据来拒绝,又何必死撑这个硬劲呢?是不是非要过一下签“同意”两个字的瘾啊?
  我不得不说路云先生的语文水平真的高,按他的质问,也不得不说如果路云先生的实验室是江西省CMA认证,他不仅在江西省,还可以跑遍全国,视其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如无物,在其他省域不打招呼,就毫无忌惮地开展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其他各省的监管部门对他这个“钦差大臣”只准忍气吞声,听之任之,历来顺受。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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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28楼说:国家认监委官网“认证认可信息公共平台”中的“登记信息”可以证明省级CMA认证了的检验检测机构出的证书在全国有效,
      既然出具的证书全国有效,这与委托客户是不是本地的有什么关系?
      “登记信息”不能证明这个机构不和当地市场监管局沟通并得到同意,就可以跑遍全国各地开展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不和当地市场监管局沟通并得到同意,就跑遍全国各地开展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若果如路云先生所说,不是无政府主义又是什么呢?
      我不得不说路云先生的语文水平真的高,按他的质问,也不得不说如果路云先生的实验室是江西省CMA认证,他不仅在江西省,还可以跑遍全国,视其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如无物,在其他省域不打招呼,就毫无忌惮地开展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其他各省的监管部门对他这个“钦差大臣”只准忍气吞声,听之任之,历来顺受。
      “登记信息”起码证明跟国家认监委打了招呼,并获得同意吧。需要跟你这个“地保”打招呼吗?谁规定的?你不清楚,自己上认监委网站去查呀,为什么要我亲自上门来告诉你呢?政府衙门很牛逼是不是?自己不作为,还存心折腾人。不跟你打招呼你又能怎么呢?去举报呀,开出不符合哪部法规哪条哪款规定的罚单来呀。其他各省的监管部门,没有谁与你这个另类的想法一样。想要异地机构听你使唤,拿出依据来,否则门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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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20:17:06 Last edit by luyunnc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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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登记信息”起码证明跟国家认监委打了招呼,并获得同意吧。需要跟你这个“地保”打招呼吗?谁规定的?
  答:本人强烈警告和提醒你,请你放正心态,注意用词,收敛带有攻击性的语言,不要谩骂和污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为“地保”。
  国家认监委不是CNAS认可机构,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都是我国“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于CMA来说,它们分别是CMA的国、省两级政府监管机构,各有各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检验检测机构该向哪一级政府监管部门申请CMA,就应该依法依规去申请,该接受哪一级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的必须接受,不能把地方政府视若无物,骂为“地保”。跑到省外该打招呼的,就必须打招呼,没打招呼就离开本省,跑遍全国目空一切无所顾忌地开展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还骂其他各省的监管部门为“地保”,要求对你这个“钦差大臣”只准忍气吞声,听之任之,历来顺受,不准过问,你也太放肆了,你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无政府主义。
  通过了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向国家政府监管部门(国家认可委)填报相关信息是应该的,也是经营中必要的,认证认可信息在国家认监委官网公示,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的知名度和业务,可以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也有利于公众监督,但绝不是你跑外省开展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可以不受外省政府的监管,可以肆无忌惮。
dadg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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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90后检测机构质量菜鸟(Insp_9533be6f)发表:
原文由 Insp_51f82a0a(Insp_51f82a0a) 发表:
我们没转成,最终是向认监委提交了注销申请,然后去申请省级的CMA,省级在评审的时候我看你是否已注销国家级了,不允许国家级和省级CMA同时存在的情况哈


,635,

好的,学习了解一下

按道理说是全国通用,但是受到地方主管进行管理,需要向当地行政部门备案的。
进来了解一下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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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强烈警告和提醒你,请你放正心态,注意用词,收敛带有攻击性的语言,不要谩骂和污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为“地保”。
      33楼这位是不是有病啊,“地保”一词带有攻击性吗?带有谩骂和污蔑的意思吗?语文没学好就去翻翻字典不难做到吧。你以为你是谁呀,你能代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吗?
      跑到省外该打招呼的,就必须打招呼,没打招呼就离开本省,跑遍全国目空一切无所顾忌地开展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还骂其他各省的监管部门为“地保”,要求对你这个“钦差大臣”只准忍气吞声,听之任之,历来顺受,不准过问,你也太放肆了,你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无政府主义。
      谁规定了该打招呼啊?谁限定了是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啊?你规定的?跑遍全国又怎么样?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钦差大臣”带不带有攻击性?算不算谩骂与污蔑?别一天到晚举着“文明尺”量别人,先量一量自己有多文明。
      通过了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向国家政府监管部门(国家认可委)填报相关信息是应该的,也是经营中必要的,认证认可信息在国家认监委官网公示,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的知名度和业务,可以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也有利于公众监督,但绝不是你跑外省开展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可以不受外省政府的监管,可以肆无忌惮。
      通过了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居然跑到国家认可委去填报相关信息,认可委啥时候插手管CMA啦?没跟你这位“地保”打招呼,怎么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的知名度和业务呀?你比国家认监委的头都要大。对于省级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是否全国有效藏着掖着只字不提。既然可以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也有利于公众监督,你还有什么好痨谈的?怎么不利于外省政府的监管啦?谁捆住了你的手脚啦?去查呀,去举报呀,去处罚呀。谁给你的权力,可以肆无忌惮的强制要求获证机构要跟你打招呼呀?不要无休止的闲扯了,直接拿出要求打招呼的证据依据,或者告诉大家不打招呼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哪一条哪一款就足矣。无休止的东扯西绕,只能说明你施展恶劣学风成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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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既非检验检测机构中人,也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的人,我连“机构”都不是,傻子都知道你骂的“地保”是指谁,35楼的狡辩太苍白无力,不值得反驳。
  对本主题帖的问题,我已讲明了观点。路云先生有自己的观点尽可像特烂谱一样“无休止的东扯西绕”,“施展恶劣学风成瘾”,反反复复“发推”。本人为防止个别人的恶言恶语污染社区环境,不再回复。
  下面提供一个与本主题帖有关的最新信息作为结束语: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报送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在拟修改的部门规章中,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国家级”的CMA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由“国家认监委”改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这进一步厘清了CNAS认可与CMA认证的关系,也避免了个别人将国家认监委理解成CNAS认可机构。一贯概念混淆的路云先生混淆和模糊了CNAS与CMA的区别,其CNAS认可必须提供CMA认证资料的说法将更站不住脚。其它条文修改,也进一步明确了对省级CMA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职责,检验检测机构到省外区域开展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活动,应该受到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的监管,连招呼都不打,视当地市场监管局为无物,为“地保”,绝对是无政府主义者的不怀好意。
  本社区“佑”版友已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帖子,现正等待验证通过,尚无法提供链接地址,估计明天可查看,请各位自行查看。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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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既非检验检测机构中人,也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的人,我连“机构”都不是,傻子都知道你骂的“地保”是指谁,35楼的狡辩太苍白无力,不值得反驳。
      没有能力反驳就承认自己无能,世上恐怕也只有你认为“地保”这一中性词是“骂人”。
      对本主题帖的问题,我已讲明了观点。路云先生有自己的观点尽可像特烂谱一样“无休止的东扯西绕”,“施展恶劣学风成瘾”,反反复复“发推”。本人为防止个别人的恶言恶语污染社区环境,不再回复。
      这叫忌能妒贤的自画像。
      也避免了个别人将国家认监委理解成CNAS认可机构。一贯概念混淆的路云先生混淆和模糊了CNAS与CMA的区别,其CNAS认可必须提供CMA认证资料的说法将更站不住脚。
      你从我哪层楼的哪句话看出来我将国家认监委当成了CNAS呀?不编造谣言就难受是不是?CNAS的受理要求白纸黑字的写在CNAS-EL-15:202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里:

      请问,站不站得住脚啊?一份尚未出台的文件,也拿出来作为嚼舌的资本。国家级资质认定工作由国家认监委移交到国家市场监管局,地方市场监管局的工作没有丝毫变更,这能改变地方获证机构的行政许可效力全国有效的事实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刚刚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第1章第(三)条第2款写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注:这里所说的报备是指“自我声明”的报备,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也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管局报备)。第(四)条第2款写到: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资质认定信息等相关内容统一接入对外公布的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注:这里所说的统一纳入全国大数据平台的,就是CMA资质认定信息)。这已经够清楚了吧。如果还不清楚,看看权威部门国家认监委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是怎么解释的吧:

      请问36楼某人,够不够权威呀?有政府还是没政府呀?听认监委的还是听你的?到现在为止,你除了无休止的自拍脑袋瞎编臆造忽悠误导,拿出了多少有力的证据?谁不怀好意,谁存心恶意,大家心里都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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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9:02:54 Last edit by luyunnc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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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37楼的回复:
  鉴于你翻来覆去地重复,我只能用36楼的前两个自然段表明我的态度:
  我既非检验检测机构中人,也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的人,我连“机构”都不是,傻子都知道你骂的“地保”是指谁,35楼的狡辩太苍白无力,不值得反驳。
  对本主题帖的问题,我已讲明了观点。你有自己的观点尽可像特烂谱一样“无休止的东扯西绕”,“施展恶劣学风成瘾”,反反复复“发推”。本人为防止个别人的恶言恶语污染社区环境,不再回复。
  我在本楼层的声明是,无论你39楼的帖子发还是不发,也无论你在39楼讲什么,本人都嗤之以鼻,就此停止这个主题的讨论,不再回复。
  下面,对你提供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作人员答复“公众留言”所提问题的答复如下:
  张先生提供的案例,我们可以解读为,张先生的产品因检测结果不同与顾客产生了纠纷,需本省市场监管局给予仲裁。本省有省级CMA资质认定了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张先生因价贵放弃本省市场监管局进行CMA资质认定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去外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本省市场监管局作为案件仲裁方和本省CMA检验检测机构政府监管方,不予认可。我认为是正确的,因为政府并不认为“价格”是回避本省,舍近求远去省外的理由合理。首先,外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即便是CNAS实验室不是CMA检验检测机构,仲裁中不予认可是合法的;第二,即便外省这家是该省省级CMA检验检测机构,它与张先生的企业有否直接经济利益?第三,本省对外省这家检验检测机构并未监管,其日常监管状况不在掌握之中。凡此种种需要时间调查确认,并会将生成本。另外若本省CMA检验检测机构的价格确实不合理,张先生应向本省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因此,我认为本省市场监管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我认为,国家局工作人员的答复也是正确的,因为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的确是全国范围内有效。与张先生企业发生质量纠纷的顾客假设是河南省,仲裁的政府管理部门属河北省,两省的省级CMA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都应该有效且合理合法。但,生产企业避开本省的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到外省检验,如果是市场行为完全可以理解,但作为纠纷仲裁依据,的确令顾客和负责仲裁的本省市场监管局质疑。另外,国家局的答复还提到“有关合同方发生的市场行为,不属于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调整范围”,也说到点子上了。张先生的留言并未说清问题来龙去脉,也没说为什么检测结果需要本省市场监管局承认。“价格问题”是市场行为,因价格问题去外省检验更是市场行为,问题比较复杂,因此要提醒张先生法律问题与市场行为应加以区分,不可搅成一锅粥。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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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你翻来覆去地重复,我只能用36楼的前两个自然段表明我的态度:
  我既非检验检测机构中人,也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的人,我连“机构”都不是,傻子都知道你骂的“地保”是指谁,35楼的狡辩太苍白无力,不值得反驳。
  对本主题帖的问题,我已讲明了观点。你有自己的观点尽可像特烂谱一样“无休止的东扯西绕”,“施展恶劣学风成瘾”,反反复复“发推”。本人为防止个别人的恶言恶语污染社区环境,不再回复。
  我在本楼层的声明是,无论你39楼的帖子发还是不发,也无论你在39楼讲什么,本人都嗤之以鼻,就此停止这个主题的讨论,不再回复。

      理屈词穷,无言以对,早就该识相闭嘴了。
      首先,外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即便是CNAS实验室不是CMA检验检测机构,仲裁中不予认可是合法的;
      合的哪部法的哪一条哪一款呀?权威部门的答复清清楚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你居然没有任何证据口出狂言的否认其合法性,请问你是何居心?欲达何目的?
      第二,即便外省这家是该省省级CMA检验检测机构,它与张先生的企业有否直接经济利益?
      你怎么不质疑当地检测机构是否与张先生的企业结了八辈子仇,存心多收钱呢?无聊!
      第三,本省对外省这家检验检测机构并未监管,其日常监管状况不在掌握之中。凡此种种需要时间调查确认,并会将生成本。
      全国的信息都要你这个“地保”来掌握,你不就成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吗。不知道不会去国家统一搭建的“认证认可信息公共平台”查询啊,你自己本省的检测机构有没有上外省去揽生意,你掌握了没有?一只眼看着碗里的,另一只眼却盯着锅里的,我还不知道你的心思。
      另外若本省CMA检验检测机构的价格确实不合理,张先生应向本省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因此,我认为本省市场监管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为什么要向你反映或举报?向你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不行吗?你的上司都说合法合规没问题,你还正确什么?张先生单位可以据此,理直气壮地对当地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不正当竞争之举说“不”。
      既然承认全国有效你还否认什么?自我掌嘴吧!张先生单位啥时候与顾客产生质量纠纷啦?委托哪家机构检测,本身就是市场行为,哪条法规规定了必须由本地检测机构检测呀?人家张先生表述得清清楚楚,问的是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有效,本地部门不认可,根本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本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此清楚得很,不可能不认可,顶多去核实一下出证机构是否具备有效资质。纯粹就是38楼某人在此瞎猜乱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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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16:59:21 Last edit by luyunnc
m324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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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两位大神的辩论,我前几年申请山东省的CMA,当时文件审核的时候,说我们的设备校准证书是外省计量院出的,不行,然后我们就在山东省计量院又做了一遍,除非是山东这边做不了的,才可以去外省做,(今年我又申请了CMA,校准证书都是在外省做的,没问题~~)不知道这种地方保护主义是普遍的呢,还是偶然的,即便是有,我想这个也并没有严格的监管,就像楼里@en_liujingyu说的外省过来做业务,要跟本地打招呼,我觉得这个是存在的,但是实际执行的话应该没有多少机构或公司真正执行,监管也是有一搭没一搭的,因为这个确实如@路云说的一样,没有依据。法律法规在那里,但是实际操作都是有出入的,没必要纠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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