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m3247427(m3247427) 发表:
看了两位大神的辩论,我前几年申请山东省的CMA,当时文件审核的时候,说我们的设备校准证书是外省计量院出的,不行,然后我们就在山东省计量院又做了一遍,除非是山东这边做不了的,才可以去外省做,(今年我又申请了CMA,校准证书都是在外省做的,没问题~~)不知道这种地方保护主义是普遍的呢,还是偶然的,即便是有,我想这个也并没有严格的监管,就像楼里@en_liujingyu说的外省过来做业务,要跟本地打招呼,我觉得这个是存在的,但是实际执行的话应该没有多少机构或公司真正执行,监管也是有一搭没一搭的,因为这个确实如@路云说的一样,没有依据。法律法规在那里,但是实际操作都是有出入的,没必要纠结这些~~
你们“机构”申请的是“省级”检验检测机构CMA,你们的“机构”向“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原质监局)申请完全符合国家规定。
按RB/T214标准规定,CMA认证时,其使用的测量设备应“有计划的实施检定或校准”。要注意,标准说的测量设备是指“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有影响,包括对测量环境条件实施监视的测量设备,并非特指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指的是二选一,也不是非检定不可。“检定”是法律层次的术语,只有法定检定机构或政府授权检定机构才有效。按计量法规定,我国“检定”是条块结合,就近就地经济合理地进行,计量法对“校准”却无此规定。
因此,“前几年”包括现在,未得到本省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同意,检定“证书是外省计量院出的”,肯定不行。现在“校准”越来越广泛并深入人心,很多“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这些测量设备实施“校准”而不再“检定”,所以,申请CMA时,“校准证书都是在外省做的,没问题”,那就对了。
建议你可以核实一下,前几年提交的到底是“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若提交的是“检定证书”,CMA受理部门要求提供本省法定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就一点都没错。若当时提交的确实是“校准证书”,很可能是受理部门当时没理解“检定”与“校准”的区别,现在明白了,也就理所当然“没问题”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与本地计量院(所)是不同单位,前者是政府管理部门,后者是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后者效益好坏与前者无关。概念的不同,以及限于不同时间的不同理解,造成这种情况,不应归因于“地方保护主义”。有人责备“企业自己对法规不熟悉,没有底气”,并鼓动企业要敢于“与政府较真”,值得大家警惕,用“没有像38楼那位这么不讲道理的政府”语言,故意鼓动企业“与政府较真”,只有某大国企图搞垮我国才会惯用的险恶手段,我们万万不可上这种人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