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国家级CMA资质能转为省级CMA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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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24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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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m3247427(m3247427) 发表:
看了两位大神的辩论,我前几年申请山东省的CMA,当时文件审核的时候,说我们的设备校准证书是外省计量院出的,不行,然后我们就在山东省计量院又做了一遍,除非是山东这边做不了的,才可以去外省做,(今年我又申请了CMA,校准证书都是在外省做的,没问题~~)不知道这种地方保护主义是普遍的呢,还是偶然的,即便是有,我想这个也并没有严格的监管,就像楼里@en_liujingyu说的外省过来做业务,要跟本地打招呼,我觉得这个是存在的,但是实际执行的话应该没有多少机构或公司真正执行,监管也是有一搭没一搭的,因为这个确实如@路云说的一样,没有依据。法律法规在那里,但是实际操作都是有出入的,没必要纠结这些~~
以前是质监局,现在是市场监管局,不仅仅是名字变了,市场化是一直在向前进的~~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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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m3247427(m3247427) 发表:
看了两位大神的辩论,我前几年申请山东省的CMA,当时文件审核的时候,说我们的设备校准证书是外省计量院出的,不行,然后我们就在山东省计量院又做了一遍,除非是山东这边做不了的,才可以去外省做,(今年我又申请了CMA,校准证书都是在外省做的,没问题~~)不知道这种地方保护主义是普遍的呢,还是偶然的,即便是有,我想这个也并没有严格的监管,就像楼里@en_liujingyu说的外省过来做业务,要跟本地打招呼,我觉得这个是存在的,但是实际执行的话应该没有多少机构或公司真正执行,监管也是有一搭没一搭的,因为这个确实如@路云说的一样,没有依据。法律法规在那里,但是实际操作都是有出入的,没必要纠结这些~~
      您说的情况是计量,本主题讨论的是检测。计量根据计量法规的要求,强制检定的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点定期执行,非强制检定的,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但这也仅仅适用于检定,不适用于校准。但也有极少数的地方,出台了地方行政法规(地方计量校准管理办法),规定异地校准机构要在当地备案。这实际上是有违《计量法》和《反垄断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为市场公平竞争(校准当下仍不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属于市场行为)人为设障。另外,对于不同的领域,管辖区域的划分也是不同的。像国防军工计量,他的区域就不是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的范围。军事计量领域,有可能是按照大行政区域(如:华东区、西南区等)划分的。
      检测领域,根本就没有需要跟当地政府打招呼一说。遇到这种事情,往往是企业妥协。究其原因,就是企业自己对法规不熟悉,没有底气,不敢与政府较真。其实完全没有这个必要,只要政府拿出拒绝的理由和依据,一切事情就迎刃而解了。我相信,恐怕没有像38楼那位这么不讲道理的政府。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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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m3247427(m3247427) 发表:
看了两位大神的辩论,我前几年申请山东省的CMA,当时文件审核的时候,说我们的设备校准证书是外省计量院出的,不行,然后我们就在山东省计量院又做了一遍,除非是山东这边做不了的,才可以去外省做,(今年我又申请了CMA,校准证书都是在外省做的,没问题~~)不知道这种地方保护主义是普遍的呢,还是偶然的,即便是有,我想这个也并没有严格的监管,就像楼里@en_liujingyu说的外省过来做业务,要跟本地打招呼,我觉得这个是存在的,但是实际执行的话应该没有多少机构或公司真正执行,监管也是有一搭没一搭的,因为这个确实如@路云说的一样,没有依据。法律法规在那里,但是实际操作都是有出入的,没必要纠结这些~~
  你们“机构”申请的是“省级”检验检测机构CMA,你们的“机构”向“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原质监局)申请完全符合国家规定。

  按RB/T214标准规定,CMA认证时,其使用的测量设备应“有计划的实施检定或校准”。要注意,标准说的测量设备是指“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有影响,包括对测量环境条件实施监视的测量设备,并非特指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指的是二选一,也不是非检定不可。“检定”是法律层次的术语,只有法定检定机构或政府授权检定机构才有效。按计量法规定,我国“检定”是条块结合,就近就地经济合理地进行,计量法对“校准”却无此规定。

  因此,“前几年”包括现在,未得到本省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同意,检定“证书是外省计量院出的”,肯定不行。现在“校准”越来越广泛并深入人心,很多“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这些测量设备实施“校准”而不再“检定”,所以,申请CMA时,“校准证书都是在外省做的,没问题”,那就对了。

  建议你可以核实一下,前几年提交的到底是“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若提交的是“检定证书”,CMA受理部门要求提供本省法定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就一点都没错。若当时提交的确实是“校准证书”,很可能是受理部门当时没理解“检定”与“校准”的区别,现在明白了,也就理所当然“没问题”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与本地计量院(所)是不同单位,前者是政府管理部门,后者是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后者效益好坏与前者无关。概念的不同,以及限于不同时间的不同理解,造成这种情况,不应归因于“地方保护主义”。有人责备“企业自己对法规不熟悉,没有底气”,并鼓动企业要敢于“与政府较真”,值得大家警惕,用“没有像38楼那位这么不讲道理的政府”语言,故意鼓动企业“与政府较真”,只有某大国企图搞垮我国才会惯用的险恶手段,我们万万不可上这种人的当。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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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机构”申请的是“省级”检验检测机构CMA,你们的“机构”向“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原质监局)申请完全符合国家规定。
      这不是废话吗,人家本来就符合国家的规定。
      要注意,标准说的测量设备是指“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有影响,包括对测量环境条件实施监视的测量设备,并非特指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指的是二选一,也不是非检定不可。
      “检定”本身就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对于这一关键要点,43楼这位却在这里遮遮掩掩,避而不谈,企图蒙混忽悠版友。对于“强制检定”,那就必须是非检定不可,不允许校准,也不允许你自由选择承检机构(这是《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
      “检定”是法律层次的术语,只有法定检定机构或政府授权检定机构才有效。
      这又是一处以偏概全的忽悠之作。众所周知,这一规定完全是真对“强制检定”,对于“非强制检定”并没有说只有法定检定机构或政府授权检定机构才有效。企业内部的计量技术机构,并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不是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只要他建了标,通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就可以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难道这个“非强制检定”无效吗?
      因此,“前几年”包括现在,未得到本省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同意,检定“证书是外省计量院出的”,肯定不行。
      这纯粹就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写得清清楚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外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非强制检定”的《检定证书》,恐怕也只有43楼这位不学无术之人,才会认为肯定不行
      建议你可以核实一下,前几年提交的到底是“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若提交的是“检定证书”,CMA受理部门要求提供本省法定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就一点都没错。
      对于“非强制检定”,你依据哪部法规的哪一条哪一款,要求提供本省法定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啊?凭什么说一点没错?是你规定的?
      有人责备“企业自己对法规不熟悉,没有底气”,并鼓动企业要敢于“与政府较真”,值得大家警惕,用“没有像38楼那位这么不讲道理的政府”语言,故意鼓动企业“与政府较真”,只有某大国企图搞垮我国才会惯用的险恶手段,我们万万不可上这种人的当。
    43楼这位还好意思忽悠别人不要上当。恰恰是他自己,拿不出任何证据与依据,信口开河自拍脑袋瞎编臆造,在铁证面前都死不认错,公然与国家法律法规叫板。究竟谁想搞垮我国,谁手段险恶,谁存心忽悠误导大家,现在已经看得清清楚楚了。对比之下,“我们万万不可上这种人的当”这句话,就是绝佳的自我掌嘴打脸,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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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 20:19:43 Last edit by luyunnc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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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38楼我已经声明,37楼的作者“有自己的观点尽可像特烂谱一样‘无休止的东扯西绕’,‘施展恶劣学风成瘾’,反反复复发推。本人为防止个别人的恶言恶语污染社区环境,不再回复。”,因此43楼的帖子并非给那位“手段险恶”,“存心忽悠误导大家”,并鼓动企业敢于“与政府较真”者的回复,而是对40楼m3247427版友帖子的答复。
  不曾想我给m3247427版友的回复,还是引来了37楼那位作者的发难,我只有再向版友们做一点点说明。我对m3247427版友CMA的申请书递交准确性的肯定,不管是否“废话”,本身没有错误,至少不会像某人那样鼓动他人“与政府较真”。“检定”本身就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但标准说的测量设备绝对与“强制检定”无关,因此不提“强制”二字,不是标准“在这里遮遮掩掩,避而不谈,企图蒙混忽悠版友”,恰恰是一贯概念混淆者有意突出“强制检定”否定标准所说的“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有影响,包括对测量环境条件实施监视的测量设备”的非强制检定属性,从而达到混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检定与校准的概念不同。 “非强制检定”也是“检定”,而并非“校准”,是“检定”就必须遵守计量法对“检定”的规定。规定了什么,人人皆可在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查到,我不多说。
  我重申38楼的声明,有人像特烂谱一样‘无休止的东扯西绕’,‘施展恶劣学风成瘾’,反反复复发推,本人静心看戏,不会干预,为防止个别人的恶言恶语污染社区环境,我也不再回复。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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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43楼的帖子并非给那位“手段险恶”,“存心忽悠误导大家”,并鼓动企业敢于“与政府较真”者的回复,而是对40楼m3247427版友帖子的答复。
      43楼某人没有任何证据的信口开河自拍脑袋瞎编臆造忽悠误导版友,我还不能揭露吗?我所有的反驳都有理有据。政府所作所为没有道理没有依据,企业为什么不可以较真啊?你有能耐逐条举证反驳呀。
      “检定”本身就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但标准说的测量设备绝对与“强制检定”无关,因此不提“强制”二字,不是标准“在这里遮遮掩掩,避而不谈,企图蒙混忽悠版友”,恰恰是一贯概念混淆者有意突出“强制检定”否定标准所说的“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有影响,包括对测量环境条件实施监视的测量设备”的非强制检定属性,从而达到混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检定与校准的概念不同。
      你怎么知道标准说的测量设备绝对与“强制检定”无关?这个标准是你制定的?标准没有说,实验室送检时要不要考虑“强检”还是“非强检”?看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教程》是怎么说的吧:

      45楼某人睁大眼睛看看清楚,有还是没有啊?
      “是“检定”就必须遵守计量法对“检定”的规定。规定了什么,人人皆可在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查到,我不多说。
      恐怕是你没那个胆量说吧。你不说我说:
,690,,690,
      看见了没有?什么叫“非强检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啊?他限定了必须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吗?你还有什么话好说的?你说“‘检定’是法律层次的术语,只有法定检定机构或政府授权检定机构才有效”,是不是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的忽悠误导啊?让大家看看,45楼这位既拿不出证据,又在铁证面前死不认错,还要无休止存心恶意的搅局,其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恶劣学风有多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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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7:08:07 Last edit by luyunnc
m308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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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鉴于你翻来覆去地重复,我只能用36楼的前两个自然段表明我的态度:
  我既非检验检测机构中人,也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的人,我连“机构”都不是,傻子都知道你骂的“地保”是指谁,35楼的狡辩太苍白无力,不值得反驳。
  对本主题帖的问题,我已讲明了观点。你有自己的观点尽可像特烂谱一样“无休止的东扯西绕”,“施展恶劣学风成瘾”,反反复复“发推”。本人为防止个别
我不理解的是,另一位先生老是说跟市场监管局“打招呼”,先不说法律上面没有规定,实际操作也没有途径。怎么打,向省局递交份申请,根本没人敢批你吧,公务员多做事情都是错,还是说直接给局长或者检测监管科室打电话呢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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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m3081742(m3081742) 发表:
我不理解的是,另一位先生老是说跟市场监管局“打招呼”,先不说法律上面没有规定,实际操作也没有途径。怎么打,向省局递交份申请,根本没人敢批你吧,公务员多做事情都是错,还是说直接给局长或者检测监管科室打电话呢
    不要被38楼的某位所谓的“专家”自拍脑袋瞎编臆造的一番说辞给忽悠了,此人从来不举证,且在铁证面前都死不认错。更换马甲游荡于多家论坛,专门寻找新人及非计量专业人士忽悠误导。
    所谓的“打招呼”,不要说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就算是异地机构来“打招呼”,当地政府敢说个“不”字吗?所以说“打招呼”的说法,纯粹是某人信口开河自拍脑袋瞎想出来的,折腾人的,损人不利己的恶意馊招(全国的CMA获证机构的信息,早已统一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全世界公示了),还要为这种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方保护主义”摇旗呐喊,大加赞赏。的确是存心恶意,别有用心。
weiping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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