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jackabc(v3327094) 发表:你们通过CNAS认可的是检测实验室,如果欲增加校准项目,那要看你的校准项目是对内还是对外。如果仅仅是对内,也就是仅对获认可的检测项目所涉及的校准项目开展“内部校准”,那就没有必须建标的强制性规定。CNAS对“内部校准”项目仅仅是依据CNAS-CL01-G004:2018《内部校准要求》进行确认,并非认可,经确认后的校准项目,是不能出具带有CNAS认可标识或带有认可状态声明的证书/报告的。如果你是欲申请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那就必须建标,以“校准实验室”的名义申请认可。如果仅仅只有万用表校准这一个项目,估计通过CNAS认可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各位老师好!我司目前是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现需增加校准服务(万用表校准),需要到当地的计量机构建标?请教怎样操作,感激!
原文由 yayicuo(v3253952) 发表:“确认”不等同于“认可”。这在CNAS-CL01-G004:2018《内部校准要求》的以下条款中已经表述得相当清楚了:
内部校准的确认,可以认为等同于CNAS-CL01-A025:2018的要求。所以还是要建标。可以走检测实验室扩项,是可以通得过的。
原文由 action2017(Insm_485713eb) 发表:如果欲对外以“第三方”的身份开展校准业务,那就必须建标,向CNAS申请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否则CNAS不予受理。如果你是开展“非强制检定”,不管是对内还是对外,也不管你是否申请CNAS能力认可,都必须建标(对外开展“非强制检定”还必须授权),因为这是法治计量的要求。“校准”当下仍不属于法制计量,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个人认为不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需要进行建标,建标后再进行认可申请。
有的时候校准是对内的,遵守认可的内部校准要求,这个文件之前解读过,虽然不是很透彻,但就我个人而言,内部校准也需要按相关要求建标、进行认可后才可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