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个人认为这实际上应该归类为“方法的偏离”问题,应该按照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5.6条b)款c)款、第6.2.3条、第6.4.9条、第7.1.4条、第5.7.1.5条、第7.2.1.7条、第7.3.3条h)款、第7.4.3条、第7.8.2.1条n)款之规定去处理。
个人感觉这个也不能算方法偏离了。方法偏离是在测试前就已知的,而且应该经过评估过的。而这个条款所强调的应该是质控结果异常,精度什么的达不到检测方法的要求,做出来的结果是错误的结果且无法进行重新测试评估的情况。
原文由很沉(zhao1hao2985)发表:老师说的有道理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个人认为这实际上应该归类为“方法的偏离”问题,应该按照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5.6条b)款c)款、第6.2.3条、第6.4.9条、第7.1.4条、第5.7.1.5条、第7.2.1.7条、第7.3.3条h)款、第7.4.3条、第7.8.2.1条n)款之规定去处理。
个人感觉这个也不能算方法偏离了。方法偏离是在测试前就已知的,而且应该经过评估过的。而这个条款所强调的应该是质控结果异常,精度什么的达不到检测方法的要求,做出来的结果是错误的结果且无法进行重新测试评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