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CNAS CMA初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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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on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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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CMA资质认定的实施机构是政府市场监管部门,CNAS能力认可的实施部门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CNAS)。两套体系不是一个监管部门,也不是一帮审核专家,怎么可能放在一起进行“二合一”审核呢?
这个是可以进行申请的,CNAS有明确的文件,而且认可申请系统里面也有专门的一块区域“同步申请资质认定”。但是要求的级别比较高,一般的第三方实验室是不在这个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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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5 13:15:22 Last edit by Insm_485713eb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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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BGYQ(v3151876) 发表:
从上面的资料看,路老师的理解也没错。但目前现状是很多通过CMA和CNAS的第三方,尤其是质检单位,往往会搞2合1审核,专家一次上门搞定。
另,对于两套体系,我个人觉得原则上要求是一致的,理念应该是相同的。
只是由于国情,CMA暂无法同CNAS合并共用一套系统,毕竟CMA相对CNAS很多地方要求还是宽松。
我记得黄涛老师讲课提到,认监委的官员有讨论过这个问题,两套体系要求大同小异,为何不统一搞国际标准CNAS,回答是如果都搞CNAS,国内第三方绝大多数要面临倒闭(水平跟不上国际标准)。
      我只能说这就是所谓的“中国特色”了。原则上要求是一致的,理念应该是相同的,这只是从技术层面上而言,法律层面上则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为何CMA的资质认定证书要明示“仅国内有效”啊?为何CMA的审核依据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要依据GB/T 27025来编制,而CNAS的审核依据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则要依据ISO/IEC 17025来编制呢?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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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ction2017(Insm_485713eb) 发表:
这个是可以进行申请的,CNAS有明确的文件,而且认可申请系统里面也有专门的一块区域“同步申请资质认定”。但是要求的级别比较高,一般的第三方实验室是不在这个范围内的。
      我不知道这种操作,用我在32楼晒出的,政府自己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那三个条款能不能解释得通。只能说政府行政部门的特权太牛逼了,我等也只能表示无语。
lin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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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我翻阅了一下《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2月修订版),没有看到哪一条哪一款有此规定。不知道您所说的《认证认可条例》是哪一版本的,能否提供一下?

认证认可条例十六条规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机构要通过认定。但并有要通过认定CMA,才能申请认可CNAS的规定。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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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linrg(linrg) 发表:
认证认可条例十六条规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机构要通过认定。但并有要通过认定CMA,才能申请认可CNAS的规定。
    《条例》第十六条全文如下: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我在“马扎”楼层不是已经说了吗,这是专门针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机构,不是针对出具公正数据的机构。再说该条款也并未涉及CNAS能力认可。如果将条款中的“能力”理解为能力认可,那也应该是先有“能力”,再经依法“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BG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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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我只能说这就是所谓的“中国特色”了。原则上要求是一致的,理念应该是相同的,这只是从技术层面上而言,法律层面上则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为何CMA的资质认定证书要明示“仅国内有效”啊?为何CMA的审核依据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要依据GB/T 27025来编制,而CNAS的审核依据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则要依据ISO/IEC 17025来编制呢?


路老师,可以参考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教程》中第6页到12页的内容,里面有介绍CMA和CNAS的背景。

简言之,这个就是中国特色。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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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BGYQ(v3151876) 发表:
路老师,可以参考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教程》中第6页到12页的内容,里面有介绍CMA和CNAS的背景。
简言之,这个就是中国特色。
  谢谢您的提醒。这份《教程》我之前也看过,您说的这部分内容,对CMACNAS的历史沿革是分节叙述的,也并没有看到什么“二合一”审核的说法。只是在谈及资质认定制度的实施时有如下表述:

  CNAS评审专家在此扮演的角色,也仅仅是参与协助,代表的仍然是实施CMA资质认定的政府机构。
  另外,下面这段表述也不完全准确:


  实际上,无论是06版的还是18版的CNASCL01,其发布实施时间都要分别早于08版和19版的GB/T 27025。所以CNAS并非以GB/T 27025为评审准则,他的评审准则(CNASCL01)都是直接依据国际标准ISO/IEC 17025编制的。

  两套体系,两个认证/认可机构,两块招牌,整一套人马来实施审核,说得难听一点,那就是挂羊头卖狗肉。与其如此,不如将两者合并,也可谓名其正言其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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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20:28:42 Last edit by luyunnc
BG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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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谢谢您的提醒。这份《教程》我之前也看过,您说的这部分内容,对CMACNAS的历史沿革是分节叙述的,也并没有看到什么“二合一”审核的说法。只是在谈及资质认定制度的实施时有如下表述:

  CNAS评审专家在此扮演的角色,也仅仅是参与协助,代表的仍然是实施CMA资质认定的政府机构。
  另外,下面这段表述也不完全准确:


  实际上,无论是06版的还是18版的CNASCL01,其发布实施时间都要分别早于08版和19版的GB/T 27025。所以CNAS并非以GB/T 27025为评审准则,他的评审准则(CNASCL01)都是直接依据国际标准ISO/IEC 17025编制的。

  两套体系,两个认证/认可机构,两块招牌,整一套人马来实施审核,说得难听一点,那就是挂羊头卖狗肉。与其如此,不如将两者合并,也可谓名其正言其顺。


路老师看得好细心,的确,CL01是早于GB/T27025的标准的。

关于合并,前面有也有提及,认证委高层有讨论过,实际执行起来不现实。

就像很多产品标准,为保护国内企业,标准暂无法跟国际标准/欧美标准靠拢。
sztj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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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个要求。若是第三方检测公司则先要过CMA。更多可咨询已通过200多家CMA&CNAS老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CMA认证。中国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级为国家级,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一级为省级,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未经中国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
BG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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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谢谢您的提醒。这份《教程》我之前也看过,您说的这部分内容,对CMACNAS的历史沿革是分节叙述的,也并没有看到什么“二合一”审核的说法。只是在谈及资质认定制度的实施时有如下表述:

  CNAS评审专家在此扮演的角色,也仅仅是参与协助,代表的仍然是实施CMA资质认定的政府机构。
  另外,下面这段表述也不完全准确:


  实际上,无论是06版的还是18版的CNASCL01,其发布实施时间都要分别早于08版和19版的GB/T 27025。所以CNAS并非以GB/T 27025为评审准则,他的评审准则(CNASCL01)都是直接依据国际标准ISO/IEC 17025编制的。

  两套体系,两个认证/认可机构,两块招牌,整一套人马来实施审核,说得难听一点,那就是挂羊头卖狗肉。与其如此,不如将两者合并,也可谓名其正言其顺。
二合一評審,应是2018年6月开始的。CNAS有文件,请参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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