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CNAS CMA初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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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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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BGYQ(v3151876) 发表:
二合一評審,应是2018年6月开始的。CNAS有文件,请参考附件。
  谢谢你提供的参考文件。因本人在此之前就已退休,故未遇见过此类情况。我全文看了一下,文件说的是“合一评审的在线管理”,是CMA平台系统为CNAS增加了一个数据交换接口,主要功能是开辟一个合并申报的窗口,目的是要达到合一评审管理。并没有说双方现场评审的专家身份,也全部由具备双重身份的专家来进行评审。我个人的理解,“合一评审”的意思,是指两个评审的时间可以合一,并不是指两个实际的评审活动合二为一。现场评审时,应该由两个评审机构分别指派专家,同时赴现场进行各自的评审(因为两套体系的符合性判据不尽相同)。
检测老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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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谢谢你提供的参考文件。因本人在此之前就已退休,故未遇见过此类情况。我全文看了一下,文件说的是“合一评审的在线管理”,是CMA平台系统为CNAS增加了一个数据交换接口,主要功能是开辟一个合并申报的窗口,目的是要达到合一评审管理。并没有说双方现场评审的专家身份,也全部由具备双重身份的专家来进行评审。我个人的理解,“合一评审”的意思,是指两个评审的时间可以合一,并不是指两个实际的评审活动合二为一。现场评审时,应该由两个评审机构分别指派专家,同时赴现场进行各自的评审(因为两套体系的符合性判据不尽相同)。


如果没有进行运作的话,就是两套班子进行各自的评审。

那检测机构的压力就很大了,第一,接待人员不足,通常一个班子会来一个组长,若干个技术评审。

就目前来看,没有哪家公司有能力直接接待两套班子的。除非申请的CNAS的项目并不多,来的人较少。还稍微能一人多用。

第二,现场实验的组成及配套的文件。除质量体系文件除外的技术资料类,基本就一份。

如果同时有多个老师需要,那就不只是接待能力了不足了,是现场会手忙脚乱,想做好两个体系的评审会导致两个评审都出问题。

第三,每一个专家的角度不同。有的专家认为不重要的东西,另外的专家非常重视,会导致最后开出的不符合项居多。

曾经参与过一次二合一评审,两套班子的那种,最后综合开出的不符合项高达20几项,而且每个不符合项均不相同。

可想而知,最后整改的时候有多麻烦。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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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检测老菜鸟(v3295053) 发表:
如果没有进行运作的话,就是两套班子进行各自的评审。
那检测机构的压力就很大了,第一,接待人员不足,通常一个班子会来一个组长,若干个技术评审。
就目前来看,没有哪家公司有能力直接接待两套班子的。除非申请的CNAS的项目并不多,来的人较少。还稍微能一人多用。
第二,现场实验的组成及配套的文件。除质量体系文件除外的技术资料类,基本就一份。
如果同时有多个老师需要,那就不只是接待能力了不足了,是现场会手忙脚乱,想做好两个体系的评审会导致两个评审都出问题。
第三,每一个专家的角度不同。有的专家认为不重要的东西,另外的专家非常重视,会导致最后开出的不符合项居多。
曾经参与过一次二合一评审,两套班子的那种,最后综合开出的不符合项高达20几项,而且每个不符合项均不相同。
可想而知,最后整改的时候有多麻烦。
  您说的也有一定道理。但根据这个《通知》的精神,似乎可以将两套人马组成一个评审组(当然组长应当熟悉两套体系的评审依据RB∕T 214CNASCL01,以及配套的应用准则),评审期间可以各自单独开展工作。
  对于技术要求相同的评审项,可以联合进行评审。对于技术要求不同的评审项,则应该分开进行评审。例如: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的计量溯源性要求,CMACNAS的要求则完全不同。CMA并不强制要求溯源到通过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出具带有CNAS认可标识或带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未获得CNAS能力认可的任何一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专项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他都认(依据RB∕T 0392020《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计量溯源结果确认指南》第5.1条),即便是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但不以CNAS的身份出具的《校准证书》他也认。CNAS不认(依据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就会出现所涉及的检测项目CMA能通过,CNAS通不过的结局。如果这样,那今后只能以CMA的身份开展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而不能以CNAS的身份开展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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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8:25:56 Last edit by luyunnc
脚后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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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才需要强制要求通过CMA资质认定。如果不出具“公证数据”,只是出具“公正数据”,则没有必须先通过CMA才能申请CNAS能力认可的说法。
那对于第三方实验室来说,何为公证又何为公正呢?从现在实际操作来看,基本上都先申请cma了吧
脚后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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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谢谢你提供的参考文件。因本人在此之前就已退休,故未遇见过此类情况。我全文看了一下,文件说的是“合一评审的在线管理”,是CMA平台系统为CNAS增加了一个数据交换接口,主要功能是开辟一个合并申报的窗口,目的是要达到合一评审管理。并没有说双方现场评审的专家身份,也全部由具备双重身份的专家来进行评审。我个人的理解,“合一评审”的意思,是指两个评审的时间可以合一,并不是指两个实际的评审活动合二为一。现场评审时,应该由两个评审机构分别指派专家,同时赴现场进行各自的评审(因为两套体系的符合性判据不尽相同)。
肯定比18年还要早,不过大都是国字头的检测机构这么干。另外不止二合一,其实还能加上国防DiLAC一起三合一评审。专家的话应该是一拨人,CMA我不清楚,起码DiLAC和CNAS用一个专家库。还有您前面发的那个"条例",我个人认为是约束第三方认证公司的,就是类似搞9000质量体系的那一帮。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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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脚后跟飞(Ins_d22dd251) 发表:
那对于第三方实验室来说,何为公证又何为公正呢?从现在实际操作来看,基本上都先申请cma了吧
  何为公证?这个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已经规定得相当明确了,建议您查阅浏览。
  何为公正?这个在CNAS官网公示的“CNAS介绍”中,就已阐述得相当明确了:

  CMA仅是针对检验检测领域,校准领域不涉及CMA。申请CNAS能力认可,与是否通过了CMA资质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后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不是CNAS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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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0:17:32 Last edit by luyunnc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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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脚后跟飞(Ins_d22dd251) 发表:
肯定比18年还要早,不过大都是国字头的检测机构这么干。另外不止二合一,其实还能加上国防DiLAC一起三合一评审。专家的话应该是一拨人,CMA我不清楚,起码DiLAC和CNAS用一个专家库。还有您前面发的那个"条例",我个人认为是约束第三方认证公司的,就是类似搞9000质量体系的那一帮。
      DILAC与CNAS,基本就是按DILAC走,参与评审的专家,也基本上都是国防领域的评审员。因为DILAC的要求完全覆盖了CNAS,且要严于CNAS。所以,通过了DILAC,CNAS也就一并默认通过,只需将评审材料一并向CNAS报备即可。从来没有通过了DILAC而通不过CNAS的,但通过了CNAS,未必能通过DILAC。
      “条例”不是我发的,而是20楼版友说在《条例》中有可以“二合一”审核的规定。我只是对此说法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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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23:10:08 Last edit by luyunnc
z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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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取得CMA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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