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老兵(wangliqian) 发表:两个被通报问题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没有原始记录不允许机打的规定,只要符合评审要求即可,当然签名最好是通过U盾植入的手写体签名,机打的时间为何不可,它和手写又有啥区别?现实中不少实验室的记录都存在誊抄,你能说这种做法仅只是为了好看,而没有篡改时间或数据的嫌疑;第二个问题就不是实事求是的,让大家做方法验证,做了又不让用,说得不好听就是逼大家去造假,使自己所做的检出限与标准一致,总磷的检出限你如果不通过加大取样量和光程获得更小的检出限,便不能用于I类水的评价;而那个GB/T16157修改单规定的检出限本身就是错的,为何不能用自己做的,那CMA评审的补充要求还规定要做方法验证的检出限干嘛。据我了解的情况,这都是监管平台上发现问题后,安排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组直接去对应公司检查,误会一场或者能解释通的问题就直接去掉,只有那种重大的,或者怎么也说不过去的问题才会被通报。我们这种私人第三方必须得学会从中吸取教训,无则加勉有则改之
原文由 m3167735(m3167735) 发表:大型仪器上的软件里的实验数据结果可以修改,但这款软件上必须带有审核功能,审核内容包括你每次上机时间,每次修改记录时间,修改了什么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曾经发文: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站在检测人员的立场上,谁说自己的数据没有动过一次。只能说以后越做越好而已。特别是气体采样同时对着一个污染源采样,都有可能超出10%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