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蚂蚁在跑(v3056485) 发表:
各位大神:
在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对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之前都是在报告中加入申明:无CMA标志的报告,仅供科研、教学、企业内部资料控制、企业产品研发等目的使用,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
但是现在有客户要求我们取消此申明字样。且出具的报告不带CMA标志的报告。
报告声明中是否可以取消此声明
出具的证书/报告不盖CMA标识章,也不带资质认定状态声明,那就不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而是以“第一方”或“第二方”的身份对客户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出具的数据不具有“公证性”。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仅受合同法约束。与在证书/报告中加入“
无CMA标志的报告,仅供科研、教学、企业内部资料控制、企业产品研发等目的使用,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的声明等效。但加了声明的证书/报告要规范得多,起到了明示告知的作用,避免了客户拿这份证书/报告去忽悠他的客户,使客户的客户很容易被误导,误以为这份证书/报告就是出自通过了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客户要求在证书/报告中取消资质状态声明,也不要求盖CMA资质认定标识,必有其不可告人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