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个人认为,用检定/校准代替期间核查实际上就等于缩短检定/校准周期。所谓“期间核查”,顾名思义,就是指相邻两次检定/校准期间,以针对测量设备是否保持原有检定/校准状态为目的的一种核查操作手段。核查项目主要是针对测量设备所复现的量值,通俗一点讲就是测量设备的“示值误差”变化,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核查点的选择也不一定像检定/校准那样需要覆盖全量程范围。
说到底,期间核查并不具有溯源性,所以核查标准也不需要溯源性,只要求具其有良好的稳定性,以其发现核查对象计量特性的变化,……。
对于该观点,本人不完全赞同,其理由如下:
1、作为“标准”,其自身所具有的“特征量值”,从理论上说应该是具有溯源性的,否则严格地说,就不能称其为“核查标准”,只能称其为“质控样品”。这一点可以从RB∕T 143-2018《实验室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指南》第5.1.3.2条找到依据。
对于具有溯源性特征量值的“核查标准”,适用于对单台被核查对象进行期间核查,对于不具有溯源性特征量值的“质控样品”,通常只适用于多台同型号规格的被核查对象,采用比对的方式,核查其多台测量设备对同一“质控样品”测量结果的一致性,以此来发现其中某台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是否发生了变化。但如果只对两台测量设备进行比对,发现测量结果不一致,由于“质控样品”不具有溯源性的特征量值,所以也不能断定哪一台准,哪一台不准,只能说至少有一台是失准的。究竟哪一台失准,还必须用具有溯源性特征量值的“核查标准”来进行核查,或者重新送检定/校准。这一点可从RB∕T 208-2016《化学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 比对试验》找到依据。
2、量值的统一是指横向的比较,一般来说不夹杂是否准确的概念。不准确(系统误差)可以通过修正的手段进行补偿,短期不稳定(测量重复性)可以通过增加测量次数取平均值的方法(即增加自由度)来加以弥补,长期不稳定(期间测量精密度)可以通过缩短检定/校准周期的手段来控制。“示值误差”是准确程度的定量表征,而“不确定度(或示值重复性/示值变动性/均匀性等)”是稳定程度(离散程度)的定量表征,代表测量结果是否可靠。准确不一定代表可靠,可靠也不一定代表准确,只有“准确”+“可靠”才能视为“可信”。“误差”与“不确定度”就是分别定量评价测量结果“准确度”和“可靠度”的两项重要计量技术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