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校准结果都不承认,还提什么溯源性。政府授权的校准项目是基于计量标准的校准,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有不承认的?CNAS怎么考,感受一下就知道了。再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也是行业协会性质,中国的行业协会都得有归口批准机构,否则就是违法组织
CNAS没有说不承认你的校准项目,是不承认量值的溯源性。不要把两个概念给混淆了。如果都一样,那还要分别申请CMA和CNAS干什么?请仔细琢磨我13楼晒出的CNAS官方提供的有关计量溯源性的问题解答的前3个问题。
CNAS也不是您所说的“也就是个行业协会的性质”,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CA)批准成立并确定的认可机构,统一实施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其对申请认可机构技术层面的要求的严苛程度、监管频次,未必比CMA低。
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校准结果是校准结果,计量溯源性是计量溯源性,这是两码事。政府授权的校准项目是基于计量标准的校准,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有不承认的?当然有不承认的。您的思路,仅仅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际上未必认可。为什么CMA资质认定结果,要强调仅限于国内有效呢,为什么不国际互认呢。既然如此,为何不取代CNAS呢。不排除国内现在有些方面还达不到国际标准要求的可能。CMA资质认定,不是你说全世界有效,人家就承认的。就像仪器出口,你拿一份《检定证书》给国外客户,你说这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有效吗?人家认吗?人家不还是认CNAS的《校准证书》,或国家计量院出具的,符合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a)款要求的《校准证书》吗。CNAS官方已明确表示,境内未经CNAS认可的《校准证书》,不承认其量值的计量溯源性(见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国内哪家政府行政部门说“不”啦?法制计量归法制计量,按什么游戏规则玩,CNAS是不会干预的。CNAS也没有强制你一定要按他的规则玩,你可以不进来玩,但你既然自愿进来了,就得按他的游戏规则玩。否则你就自愿退群,去玩法制计量。但你也不应该就因为CNA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不允许人家执行国际标准吧。
校准结果都不承认,还提什么溯源性。政府授权的校准项目是基于计量标准的校准,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有不承认的?CNAS怎么考,感受一下就知道了。再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也是行业协会性质,中国的行业协会都得有归口批准机构,否则就是违法组织
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所以说嘛,CMA具有“公证性”,CNAS具有“公正性”。所谓的“法律效力”,也仅仅是站在国内的立场而言,打国际官司,CNAS出具的数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照样被法院所采信。否则在全球范围内,就成了你自己制定规则,自己认可自己,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
CMA资质认定出具的数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按最早的说法叫出具公证性数据,按说属于政府授权出具公证性数据的行为,所以属于政府行为,不是协会性质。而且中国是现有CMA后有CNAS。最早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认可组织的就是CMA,但因为CMA属于政府性授权行为,与实验室认可组织的要求不相符,所以后来才成立的CNAS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别动不动就全球范围,全球范围也使有限制的,签订了互认协议的就有限的几个国家,还得是相关实验室也加入了该国的认可组织。上法院可以作为证据的,计量是通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计量基准的检定结果,检测是具备CMA的机构出具的公证性数据。没有任何法律支持CNAS的数据能够作为证据。包括实验室认可组织协议的签署国,一般也没有对互认协议存在这种无条件承认。对关键参数的检测、校准在签订合同前往往是反复确认检测、校准方法,不是你有这个认可项目就承认的
所以说嘛,CMA具有“公证性”,CNAS具有“公正性”。所谓的“法律效力”,也仅仅是站在国内的立场而言,打国际官司,CNAS出具的数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照样被法院所采信。否则在全球范围内,就成了你自己制定规则,自己认可自己,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
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我对CNAS知之甚少,但我觉得各国有各国的情况吧?在我们国家CNAS好像也有归口之说吧?
别动不动就全球范围,全球范围也使有限制的,签订了互认协议的就有限的几个国家,还得是相关实验室也加入了该国的认可组织。上法院可以作为证据的,计量是通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计量基准的检定结果,检测是具备CMA的机构出具的公证性数据。没有任何法律支持CNAS的数据能够作为证据。包括实验室认可组织协议的签署国,一般也没有对互认协议存在这种无条件承认。对关键参数的检测、校准在签订合同前往往是反复确认检测、校准方法,不是你有这个认可项目就承认的
原文由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不说全球范围说什么?为什么就仅限于说国内呀?按您的说法,要CNAS何用?退出国际合作组织,取缔CNAS不就完了嘛。CMA有那么牛,干嘛还要在资质认定证书上声明“仅限国内有效”啊?CNAS如果真要是一块“鸡肋”,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已获CMA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去自愿申请CNAS呢?这不正说明CNAS能被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吗。
别动不动就全球范围,全球范围也使有限制的,签订了互认协议的就有限的几个国家,还得是相关实验室也加入了该国的认可组织。上法院可以作为证据的,计量是通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计量基准的检定结果,检测是具备CMA的机构出具的公证性数据。没有任何法律支持CNAS的数据能够作为证据。包括实验室认可组织协议的签署国,一般也没有对互认协议存在这种无条件承认。对关键参数的检测、校准在签订合同前往往是反复确认检测、校准方法,不是你有这个认可项目就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