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万丈高楼平地起(Ins_778aa0f2) 发表:这个问题不是楼主所说的“判定标准”的确认问题,而是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问题。适用于CNAS-R01:2020《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第5.3.4条的后半句:
路云老师,如果客户提供的仅仅是一个判定依据(如技术协议之类的),不包含检测方法,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正常盖CMA和CNAS章?
原文由 石头雨(baby073125) 发表:11楼晒出的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第6大条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判定标准”(符合性判据)不属于“认可”,而是“确认”。CNAS只针对“检测方法标准”进行认可,而不是对“判定标准”进行认可。如果“检测方法标准”中已含盖“评定标准”,则依据第6.3条执行。如果“判定标准”(如:客户提供的《产品标准》)中没有检测方法,而是指定引用其他“检测方法标准”进行检测,则依据第6.4条和第6.5条执行。
但不知道客户标准能申请CNAS认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