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说的很清楚,判定测量结果可信性的指标就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的控制限之比不得大于1/3” 问你这一说法的出处源自哪里,11楼这位“学术流氓”拿不出任何证据,却仍然无休止地自拍脑袋瞎编臆造的胡说八道。看看权威发布的资料给出的术语定义是怎么说的吧:
11楼的“学术流氓”睁大眼睛看看清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能保证本级测量结果可信与可靠吗?它仅仅是定量客观反映被测对象可靠程度的参量。可不可靠,是针对它的
下一级测量过程的要求来说的,
不是针对本级测量过程而言的。
判定本级测量结果可不可靠的依据,是所使用的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或“检测和校准能力CMC”)是否优于被测对象控制限区间半宽度的三倍,即:
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或“检测和校准能力CMC”)≤被测对象控制限的1/3。举个通俗的例子,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仅仅是客观反映体检者的健康状况,既不能保证体检者一定健康,也不能保证体检者一定能满足从事某种工作的要求。至于这份诊断报告的结论是否可靠与可信,看的是医生的技术水平与医院的检测诊断能力。狗屁不懂的规某人,连两个“三分之一”原则都拎不清,将其混为一谈,居然也好意思在这里鱼目混珠滥竽充数的冒充“专家”,专门寻找新人或非计量专业人士忽悠误导。
JJF1094里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是用于判定测量结果可靠与可信吗?是我10楼晒出的截图中红线标示的意思吗?JJF1094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分明是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所规定的取舍界限。规某人却正经歪念,糊批瞎解。
我给他讲过无数次了,“测量仪器”是客观存在的“物”,其特性也客观存在着,是“确定”的,没有什么“不确定”性。所谓“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只不过是,使用测量仪器实施测量时,“确定”存在着的测量仪器计量特性,给测量结果所引入的一个不确定度“分量”。为了大家表述方便,因此术语被简称为“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这个不确定度“分量”本质上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一个组成部分,属于测量结果而并不属于测量仪器,属于测量仪器的只是它的计量特性。 蠢得跟猪一样。按你的逻辑,人、机、料、法、环都没有不确定度,只有“测量结果”才具有不确定度?这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从哪里来的?由谁贡献的?由谁贡献的,难道这个分量不属于谁的吗?真是蠢到了家。
因此“仪器的不确定度”评估方法是用“确定的”测量仪器的计量特性(误差),除以一个不确定度的包含因子,并且在评估测量结果合成标准不确定度前,还应该再乘以灵敏系数。 大家看看这位不学无术不懂装懂的“学术无赖”,竟然说出这种让人笑得大牙的外行话。看看“仪器的不确定度”术语是怎么定义的吧:
11楼的“学术无赖”,上述定义的注释1啥意思?看懂了没有?
再来看看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是怎么要求的吧:
如此明确的官方权威要求,11楼这位“学术流氓”却在这里装瞎看不见,没完没了地叫嚣
不要评定。难道《检测报告》中给出的“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该被测对象自身的性能没有一点关系吗?与检测该被测对象所获得的实际检测数据没有一点关联吗?从来都没有拿出标准的原文出来佐证。不是篡改原文,就是断章取义;不是无中生有,就是节外生枝;不是胡编臆造,就是正经歪念的胡说八道。一个十足的“学术流氓”,你撅起屁股,我都知道你要拉什么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