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确认”的主要工作,基本上就是指拿到《校准证书》后,将校准结果与测量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进行比较,判定其是否满足测量设备预期使用要求所做的合格判定工作。国家标准GB/T19022从头至尾都没有说通过检定方式溯源的,还要进行“计量确认”。11楼某人东扯西绕补充了一大堆不是计量确认的工作。
1.建立测量设备管理台账(包括:设备基本信息、ABC分类、校准信息、验证信息、使用情况等) 这是计量管理的工作要求。
3.根据测量过程的测量要求导出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 这是“测量过程”的设计中的一个环节,是为测量设备的选型与配置提供依据(该依据将作为后续“计量确认”时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而不是到计量确认时才来导出)。
5.1确认校准/检定机构的资质、能力(承担检定或校准的机构是否在本组织的合格供方名录中) 这是构建《计量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前需要收集的信息,为进行合格供应商评审准备输入材料。而不是等到生米煮成了熟饭才来确认检定/校准机构的资质和能力。
5.2确认校准机构校准工作中使用的计量标准装置的型号、计量特性及执行的校准技术依据正确性,其使用的计量标准扩展不确定度U与被校仪器最大允差之比要小于1/3(折算成控制限T,为1/6) 其实5.1条已经做了这项工作。只要看计量机构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能够满足送校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要求,足矣。
★在计量要求限内:计量确认合格-发确认合格证书-贴确认合格标记-投入使用(可能检定不合格,但满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不必调修,直接签发合格标识) 这是典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违法行为。将法治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治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的典型例证。
当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不是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时,本就不应该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而应该以“校准”方式溯源,自行进行“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既然已经误将测量设备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了,规范的做法就是要求承检机构换开《校准证书》,如此操作即合理,也不违法。
★在计量要求限外:确认不合格-调修-再校准-再验证-确定确认间隔是否调整(可能检定合格,在没有更好的测量设备更换情况下,也必须调修到满足使用要求) 检定合格,法律没有规定说不能用。检定合格仍不满足使用要求,那是你选错了测量设备,或者说是将测量设备用错了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