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实验仪器送检后如何进行确认,确认记录需要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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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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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提供了很好的计量确认经验,应该给予点赞。
  国家标准GB/T19022的7.1.1 条要求,“应设计并实施计量确认,以确保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计量确认包括测量设备校准和测量设备验证。”,“测量设备的操作者应得到与测量设备计量确认状态有关的信息,包括所有限制和特殊要求。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应适宜其预期用途。”
  “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是设计人员以标准、规范的形式规定的,“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是通过校准或检定获得的,是检定或校准人员给出的。要判定“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应适宜其预期用途”,就必须首先确保检定或校准人员给的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是可信的、可靠的、准确无误的。因此楼主重点和比较详细地讲述了对检定/校准“证书”的确认,这是完成计量确认前提条件,非常值得我们注意。
  对计量确认,我补充如下,供大家参考:
  1.建立测量设备管理台账(包括:设备基本信息、ABC分类、校准信息、验证信息、使用情况等)
  2.制定计量确认程序,规定计量确认间隔
  3.根据测量过程的测量要求导出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
  4.对测量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得到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
  5.对计量校准/检定证书进行确认
  5.1确认校准/检定机构的资质、能力(承担检定或校准的机构是否在本组织的合格供方名录中)
  5.2确认校准机构校准工作中使用的计量标准装置的型号、计量特性及执行的校准技术依据正确性,其使用的计量标准扩展不确定度U与被校仪器最大允差之比要小于1/3(折算成控制限T,为1/6)
  5.3确认校准/检定证书中的校准项目和校准点是否符合本组织的要求。本组织的要求可能和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规定并不一致
  5.4与以往的校准数据比较,确认校准数据有无异常,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5.5确认校准证书上给出的声明和建议合理性,例如对强制检定以外测量设备如有校准周期或合格与否的建议,也仅供参考,仍以本企业导出的计量要求以及本企业规定的计量确认间隔为准
  5.6校准日期与有效日期是否写错
  6进行计量验证,将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与计量要求进行比较,并加以判定:
  ★在计量要求限内:计量确认合格-发确认合格证书-贴确认合格标记-投入使用(可能检定不合格,但满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不必调修,直接签发合格标识)
  ★在计量要求限外:确认不合格-调修-再校准-再验证-确定确认间隔是否调整(可能检定合格,在没有更好的测量设备更换情况下,也必须调修到满足使用要求)
  ★调修后仍不合格或无法调修的:降级或报报废等处理
  ★如果是组合的测量系统,应计算合成不确定度后,综合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可用
  7.保存计量确认过程记录
  8.由计量确认员收存检定/校准证书,并签发计量确认标识,完成本次计量确认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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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确认”的主要工作,基本上就是指拿到《校准证书》后,将校准结果与测量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进行比较,判定其是否满足测量设备预期使用要求所做的合格判定工作。国家标准GB/T19022从头至尾都没有说通过检定方式溯源的,还要进行“计量确认”。11楼某人东扯西绕补充了一大堆不是计量确认的工作。
      1.建立测量设备管理台账(包括:设备基本信息、ABC分类、校准信息、验证信息、使用情况等)
      这是计量管理的工作要求。
      3.根据测量过程的测量要求导出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
      这是“测量过程”的设计中的一个环节,是为测量设备的选型与配置提供依据(该依据将作为后续“计量确认”时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而不是到计量确认时才来导出)。
      5.1确认校准/检定机构的资质、能力(承担检定或校准的机构是否在本组织的合格供方名录中)
      这是构建《计量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前需要收集的信息,为进行合格供应商评审准备输入材料。而不是等到生米煮成了熟饭才来确认检定/校准机构的资质和能力。
      5.2确认校准机构校准工作中使用的计量标准装置的型号、计量特性及执行的校准技术依据正确性,其使用的计量标准扩展不确定度U与被校仪器最大允差之比要小于1/3(折算成控制限T,为1/6)
      其实5.1条已经做了这项工作。只要看计量机构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能够满足送校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要求,足矣。
      ★在计量要求限内:计量确认合格-发确认合格证书-贴确认合格标记-投入使用(可能检定不合格,但满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不必调修,直接签发合格标识
      这是典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违法行为。将法治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治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的典型例证。

      当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不是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时,本就不应该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而应该以“校准”方式溯源,自行进行“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既然已经误将测量设备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了,规范的做法就是要求承检机构换开《校准证书》,如此操作即合理,也不违法。
      ★在计量要求限外:确认不合格-调修-再校准-再验证-确定确认间隔是否调整(可能检定合格,在没有更好的测量设备更换情况下,也必须调修到满足使用要求)
      检定合格,法律没有规定说不能用。检定合格仍不满足使用要求,那是你选错了测量设备,或者说是将测量设备用错了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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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4 22:01:34 Last edit by luyunnc
tooshu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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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经验之谈:
1、检定校准的结果如何确认?
应将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的结果,与所用于的检验检测项目的要求进行比较,来确认设备的精度、功能、性能能否满足继续使用的要求。
此外,还要对检定校准工作进行确认,例如:检定/校准时所用的计量工作标准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符合相应的要求等等。
但是要注意,诸如:计量检定机构/校准服务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或能力之类的问题,其实更应当属于检定校准服务供应商的评价过程,工作的顺序有先后差别,不应与结果确认相混淆。

2、检定的设备也要确认吗?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设备,其必须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而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上已有明确的结论,通常是可以直接采纳的。但是仍要注意这些问题:当检验检测的要求可能高于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时;当计量检定规程对仪器设备进行了分级时;当同一种设备有多个计量检定规程(行业、地方等)时。我们还是要对其检定证书进行确认:是否达到了检验检测要求的等级,是否采用了正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等。
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设备,即使送检定(非强制检定),其结果也不一定要采用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上的结论,而应有机构结合实际检验检测的要求(包括基于风险的判断)来确认。

3、如果检验检测标准规范上没有对仪器设备提出要求呢?
不能认为,只有在检验检测标准规范对所用的仪器设备提出明文的要求,才是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的要求可以从所检项目(参数)的测值范围、极限值、检出限、精确度要求等检测方法的实施要求内容中综合判断出来。
当确实无法从检验检测标准规范中找到有用的仪器设备要求时,可以依次参考:仪器设备标准、 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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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4 23:18:19 Last edit by Ins_d2a371de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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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tooshuje(Ins_d2a371de) 发表:
一点经验之谈:
1、检定校准的结果如何确认?
应将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的结果,与所用于的检验检测项目的要求进行比较,来确认设备的精度、功能、性能能否满足继续使用的要求。
此外,还要对检定校准工作进行确认,例如:检定/校准时所用的计量工作标准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符合相应的要求等等。
但是要注意,诸如:计量检定机构/校准服务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或能力之类的问题,其实更应当属于检定校准服务供应商的评价过程,工作的顺序有先后差别,不应与结果确认相混淆。

2、检定的设备也要确认吗?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设备,其必须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而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上已有明确的结论,通常是可以直接采纳的。但是仍要注意这些问题:当检验检测的要求可能高于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时;当计量检定规程对仪器设备进行了分级时;当同一种设备有多个计量检定规程(行业、地方等)时。我们还是要对其检定证书进行确认:是否达到了检验检测要求的等级,是否采用了正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等。
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设备,即使送检定(非强制检定),其结果也不一定要采用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上的结论,而应有机构结合实际检验检测的要求(包括基于风险的判断)来确认。

3、如果检验检测标准规范上没有对仪器设备提出要求呢?
不能认为,只有在检验检测标准规范对所用的仪器设备提出明文的要求,才是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的要求可以从所检项目(参数)的测值范围、极限值、检出限、精确度要求等检测方法的实施要求内容中综合判断出来。
当确实无法从检验检测标准规范中找到有用的仪器设备要求时,可以依次参考:仪器设备标准、 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
      但是仍要注意这些问题:当检验检测的要求可能高于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时;当计量检定规程对仪器设备进行了分级时;当同一种设备有多个计量检定规程(行业、地方等)时。我们还是要对其检定证书进行确认:是否达到了检验检测要求的等级,是否采用了正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等。
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设备,即使送检定(非强制检定),其结果也不一定要采用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上的结论,而应有机构结合实际检验检测的要求(包括基于风险的判断)来确认。

      你这仍然是混淆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的关系。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当作“校准”来处理。你有没有考虑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的主要区别,除了法制性不同外,最主要体现在仪器设备的合格判据方面。“非强制检定”的合格判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而“校准”的合格判据是仪器设备使用场合,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如果这两者相同,则“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这已经在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的前言部分作了明确的表述:

      所以说,如果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承检机构已经将“检定结果”与“法定计量要求”进行了比较,给出了合格与否的结论,所以不存在还要做“计量确认”一说。如果说检定合格仍不满足使用要求,那只能说明你之前测量过程的设计时,前者是测量设备的选型不当,选错了测量设备。如果说检定不合格仍能满足使用要求,那只能说你是杀鸡用了牛刀,在低要求的测量场合,配置了高精度的测量设备,只能视其为不惜资源浪费的土豪行为。即便如此,那也不应该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而应该以“校准”的方式溯源。
      当确实无法从检验检测标准规范中找到有用的仪器设备要求时,可以依次参考:仪器设备标准、 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
      不是依据仪器设备标准、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来确定,而是要依据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导出对所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计量要求(可参阅GB/T 19022-2003附录A第A.2条“顾客的计量要求C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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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6 20:55:24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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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基本认同13楼tooshuje版友的三条意见。
  1计量确认的核心和落脚点是,将仪器设备的(计量特性)检定或校准的结果,与所用于的检验检测项目的要求进行比较,确认设备的精度、功能、性能能否满足(测量过程)使用的要求。“计量检定机构/校准服务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或能力之类的问题”,的确“应当属于检定校准服务供应商的评价过程”。但在计量确认时,计量确认员还是应该确认给出检定/校准报告的单位是否在经批准的本单位“合格供方名录”中,以避免送检人员错误地送到非合格供方。这种情况实际工作中也时常发生,在认证认可审核中时有发现。
  2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设备,实际上就是确定了测量设备的使用范围,满足国家强制检定的要求即满足预期使用的要求,因此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上明确的结论,通常就等同于依法做出了“计量确认”,是可以直接采纳的。但仍要注意:当某些测量过程检验检测的要求高于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当计量检定规程对测量设备有准确度等级规定时,还是要对其进行计量确认,是否达到了该测量过程的检验检测要求才是计量确认工作的核心。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测量设备,即使给出的是“检定证书”,也只能视同于“校准证书”,而应有机构结合实际检验检测的要求(包括基于风险的判断)来确认。
  3不能认为,只有在检验检测标准规范对所用的仪器设备提出明文的要求,才是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的要求可以从所检项目(参数)的测值范围、极限值、检出限、精确度要求等检测方法的实施要求内容中综合判断出来,可以从顾客对产品的功能要求一步一步计算出来,这种判断和计算过程就被称为“计量要求导出”。通过检定/校准得到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和通过计量要求导出得到的测量设备计量要求,是计量确认过程缺一不可的两个输入。实施计量确认的必要条件是解决这两个输入资源。
  关于那个只会骂人,一贯概念混淆错误百出的陆云先生的12楼和14楼帖子,除了占用网络资源,展示存在感外,实在是不值得我浪费时间评论,恕本人就不回复了。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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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那个只会骂人,一贯概念混淆错误百出的陆云先生的12楼和14楼帖子,除了占用网络资源,展示存在感外,实在是不值得我浪费时间评论,恕本人就不回复了。
      当某些测量过程检验检测的要求高于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当计量检定规程对测量设备有准确度等级规定时,还是要对其进行计量确认,是否达到了该测量过程的检验检测要求才是计量确认工作的核心。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测量设备,即使给出的是“检定证书”,也只能视同于“校准证书”,而应有机构结合实际检验检测的要求(包括基于风险的判断)来确认。
      你一个不学无术的“学术流氓”,除了半夜三更爬起来桶鸡舍搅屎,还有啥能耐?自己没本事拿出证据(也许是存心不拿,以达忽悠误导之目的),却以占用网络资源为由,妒忌贬低他人。我什么概念混淆啦?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得清清楚楚,禁止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你概念清楚怎么不解释一下这些条款(12楼截图)啥意思?怎么不解释“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的区别何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为什么去年满足使用要求,今年就不满足呀?
      当某些测量过程检验检测的要求高于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时,你为什么还要以“检定”的方式溯源?你不是由病吗。什么叫即使给出的是“检定证书”,也只能视同于“校准证书”啊?检定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由得你这个“学术无赖”当儿戏吗?口口声声说概念清楚,到现在为止,也没看见你说出“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的区别所在?自始至终不都是将两者混为一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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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一贯概念混淆,只会骂人的社会流氓陆云先生,搞清楚“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来历和根本性区别,“强制”和“非强制”的概念,恐怕三岁孩子都知道有本质上的不同,你这个干了一辈子计量工作,年过花甲的退休“专家”,就不要在这里反反复复玩弄概念混淆的拙劣把戏了吧。
  计量法规定的是,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执行检定,“禁止使用”未经检定和“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而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法并不强制执行“检定”,使用单位完全有权自主选择量值溯源方法。量值溯源有“检定”、“校准”、“比对”三种方法,有权选择其中任意一种,你陆云先生无权剥夺使用单位的自主选择权。使用单位完全可以选择“校准”或“比对”,即便是使用单位选择了“检定”,技术机构给出了“检定证书”,使用单位的目的仍然仅仅是获得其计量特性实际值,以便进行计量确认,这种所谓的“检定证书”,也只能等同于“校准报告”。
  请只会骂人的陆云先生不要戴着老花眼,用传统的计量管理眼光看待现代计量管理模式。对于国家规定强制检定之外的测量设备,使用单位为了正确使用,应根据国家标准GB/T19022的规定,把通过检定或校准得到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与本单位实际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验证”,以完成“计量确认”。因此,无论检定/校准证书(或报告)对该测量设备判定结果是“合格”还是“不合格”,该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只要不满足本单位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计量确认的结论就只能是“不合格”,就必须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严禁投入使用。同样,无论检定或校准结论判定该测量设备“合格”还是“不合格”,其“计量特性”只要满足了本单位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计量确认的结论就应该是“合格”,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发放使用。
  如果像陆云所说的那样,强制检定必须检定,非强制检定也要检定,不管强不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就允许使用,检定不合格就不允许使用,我国还有必要区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吗?我国,乃至全世界推行“计量确认”还有什么意义和价值?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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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一贯概念混淆,只会骂人的社会流氓陆云先生,搞清楚“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来历和根本性区别,“强制”和“非强制”的概念,恐怕三岁孩子都知道有本质上的不同,你这个干了一辈子计量工作,年过花甲的退休“专家”,就不要在这里反反复复玩弄概念混淆的拙劣把戏了吧。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不需要你这个“学术流氓”来宣传,现在要你解释的是“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的区别,听懂了没有“学术流氓”?
      计量法规定的是,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执行检定,“禁止使用”未经检定和“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哪一条哪一款说了只针对强制检定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写得清清楚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你是不是瞎了眼啊?
      而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法并不强制执行“检定”,使用单位完全有权自主选择量值溯源方法。量值溯源有“检定”、“校准”、“比对”三种方法,有权选择其中任意一种,你陆云先生无权剥夺使用单位的自主选择权。使用单位完全可以选择“校准”或“比对”,即便是使用单位选择了“检定”,技术机构给出了“检定证书”,使用单位的目的仍然仅仅是获得其计量特性实际值,以便进行计量确认,这种所谓的“检定证书”,也只能等同于“校准报告”。
      谁剥夺了使用单位是权力呀?现在讨论的就是以“检定”方式溯源要不要“计量确认”的问题,欲剥夺“检定”方式溯源的,恰恰是你这个“学术无赖”。到底谁在这里混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概念,大家都看得清清楚楚。
      对于国家规定强制检定之外的测量设备,使用单位为了正确使用,应根据国家标准GB/T19022的规定,把通过检定或校准得到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与本单位实际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验证”,以完成“计量确认”。
      GB/T 19022哪一条哪一款说到了“检定”啊?啥时候说了要将“检定结果”与实际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比较呀?把标准条文晒出来给大家看看。纯粹是自拍脑袋的胡说八道。
      因此,无论检定/校准证书(或报告)对该测量设备判定结果是“合格”还是“不合格”,该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只要不满足本单位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计量确认的结论就只能是“不合格”,就必须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严禁投入使用。同样,无论检定或校准结论判定该测量设备“合格”还是“不合格”,其“计量特性”只要满足了本单位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计量确认的结论就应该是“合格”,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发放使用。
      16楼就问你,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为什么去年满足使用要求,今年就不满足?你这个“学术流氓”正面回答了吗?
      如果像陆云所说的那样,强制检定必须检定,非强制检定也要检定,不管强不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就允许使用,检定不合格就不允许使用,我国还有必要区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吗?我国,乃至全世界推行“计量确认”还有什么意义和价值?
      我说过“非强制检定也要检定”吗?你不造谣是不是嘴会生蛆呀?臭不要脸的东西!“检定”如果都是强制的,那还需要冠以“强制”干什么?所有正式发布实施的检定规程,哪里规定了只适用于“强制检定”啊?国际标准所说的“计量确认”,啥时候说了要针对“检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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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8 10:03:09 Last edit by luyunnc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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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只会骂人的社会流氓在18楼的谩骂和无理纠缠狡辩,本人实在不愿意理睬。仅就其“16楼就问你,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为什么去年满足使用要求,今年就不满足?你这个学术流氓正面回答了吗?”答复如下:
  这种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问题还用回答吗?你这个笨到只会骂人的傻子知道“刻舟求剑”的故事吗?且不说当天剑落水而刻舟已发生变化,已经过去整整365天,去年用在什么测量过程上,今年还用在去年的测量过程吗?即便时隔一年仍用于同一测量过程,总还是要有人在确定计量要求问题上承担责任,告诉你一下今年的“计量要求”没变吧,计量确认员在计量确认记录上总还是要留有痕迹吧?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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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问题还用回答吗?你这个笨到只会骂人的傻子知道“刻舟求剑”的故事吗?且不说当天剑落水而刻舟已发生变化,已经过去整整365天,去年用在什么测量过程上,今年还用在去年的测量过程吗?即便时隔一年仍用于同一测量过程,总还是要有人在确定计量要求问题上承担责任,告诉你一下今年的“计量要求”没变吧,计量确认员在计量确认记录上总还是要留有痕迹吧?
      你都蠢得跟猪差不多了。去年检定“合格”,满足使用要求,今年检定结果仍然是“合格”,测量设备的计量性能变了吗?不同的测量过程,你也好意思搬出来闲扯?去年这台数字指示秤经检定“合格”,满足蔬菜肉类的称量要求。今年检定“合格”,你跟我扯今年要用于称量黄金首饰(用于不同的测量过程),所以“不满足使用要求,不合格”。你这是在把所有的版友当猴耍呀,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耍小聪明过头了吧?不同的测量过程,你是根据什么来选型配置测量设备的?说啊!
      人家上级计量机构已经将检定结果依据检定规程的法定计量要求,进行了验证、确认,作出了符合性判定,给出了合格与否的结论。需要你留什么痕迹呀?你这叫“脱了裤子放屁”,还想否认推翻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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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9 21:53:38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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