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实际上就是强制你检定,非强制检定就是不强制你检定。“检定”是法制计量的术语,本身带有法律的强制性。既然不强制你检定,就可以自行决定怎么保证量值准确。请问只会骂人的社会流氓,放着“校准”你不选,非要选“检定”,你傻了吗? “非强制检定”到底是不是“检定”?是
不强制要求检定,还是
强制要求不允许检定?全国人民都傻,就你这个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天门高是不是?
你自己单位所使用的游标卡尺、千分尺、百分表、万能工具显微镜、万能材料试验机、硬度计等等等等,为什么都放着“校准”不选,非要选“检定”啊?是你们单位的人傻,还是你这个学术流氓犯贱呀?以下是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有关“非强制检定”的相关术语及定义:
请问21楼的学术流氓,第9.22条“自愿检定”和第9.23条“仲裁检定”属于“强制检定”吗?第9.25条“检定的承认”是不是自愿的呀?
因此我仍然认为:校准的“目的”是获得被校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检定的“目的”是“判定”被检计量器具的符合性。故没判定被检计量器具是否合格,就没达到检定“目的”,绝不能称为“检定”。 21楼的学术流氓在我20楼的晒出的铁证事实面前,还有什么好狡辩的?无非就是躺进棺材都要伸手,不把死人从棺材里叫醒坐起来誓不罢休。证据呢,学术无赖?
计量确认的对象是测量设备,计量确认是将校准或检定得到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与拟用该测量设备实施测量的测量过程预期“使用要求”相比较,计量特性满足使用要求的,哪怕检定不合格,计量确认也合格,允许使用;计量特性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哪怕检定结论合格,计量确认也不合格,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年修订版)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1楼的学术流氓在公开的公众媒体上,公然鼓吹、宣传违反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言论,不怀好意别有用心地误导新人或非计量专业版友违法。
对于测量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国家法律法规(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不一致的情况,规范的做法就是要求承检机构将《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换开成《校准证书》,自己取回后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这样操作既合理也合法。其实这种情况本就不应该以“检定”的方式溯源。
对于“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法定计量要求”一致的情况下,
“校准+计量确认”与
“非强制检定”技术等效(
注:不包括法律效力)。即不存在经检定合格不满足使用要求,也不存在经检定不合格仍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既可以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