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sacifice(sacifice) 发表:
我方为检测试验室。比如有振荡法密度计,校准证书上有0.8~1.6g/mL的5个标准物质的校准点,每个点的示值误差各不同,从-0.00005到0.00012都有,其中校准的不确定度U(k=2)的值为0.00050。 《校准证书》在全量程范围内,只给出了一个“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U=0.00050,
k=2),且表达也很不规范。5后面那个0,纯粹是多余的。规范的表达应该是保留1位有效数字:
U=0.0005,
k=2。且示值误差校准结果的末位,应修约至与不确定度的末位一致。
示值误差的校准结果与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相比,相差如此悬殊,我都不知道他这个“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怎么评出来的。不确定度(0.0005)已经显示小数点后第4位就已经是欠准数字了,“示值误差”的校准结果居然还保留至小数点后第5位。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水平。
我可不可以认为校准结果的校准值远小于不确定度(比如以小于1/3做个规定),认为校准的不确定度带来的影响过大,所以以后该设备的检测结果直接以仪器示值表示,不进行校准值的修正。 误差与不确定度是两种功能不同的参量,两者之间也不存在线性的正相关关系。误差小不见得不确定度也小,误差大也不代表不确定度也一定大。系统误差可以通过修正的手段予以最大限度的补偿,不确定度只是定量表征在一定置信概率下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离散区间半宽度的大小。也就是说,不确定度只是表示测量结果在一定置信概率下的可靠程度。
其实目的也是为了减少工作量,毕竟各个点的校准值不同,结果校准比较头疼。我们的检测方法标准中要求设备精度0.0005g/mL,检测结果如果不涉及合格性判定,是否可以简化结果的表示。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国标标准进行规定。 “精度”一词因概念模糊,易引起歧义,在计量界已不建议使用了。取而代之的是“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测量结果是否要进行符合性判定,那是对被测对象的要求。检测设备能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是对你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要求,所以说测量设备校准后,是一定要进行“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的。你对检测结果不进行符合性判定,可能意识不到检测结果质量的重要性。但对于客户来说,若要对检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你提供的检测结果的质量(准确程度和不确定离散程度)对客户来说就至关重要。所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仅仅是提供“检测结果”,还应该包含准确程度(误差,除非你进行的是修正测量)和可靠程度(不确定度)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