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认证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一致性,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实施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应当遵照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 依法应当实施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手册;
(五)程序文件目录;
(六)典型检测报告(1--2份);
(七)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第四条 发证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发证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制定现场评审计划,指定评审组长,选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应当由有资格的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现场评审的日期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并提前通知申请单位。
现场评审一般需要3天时间,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检测机构,评审组一般为3--4人组成,评审时间可为2天;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检测机构,评审组人员可适当增多,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现场评审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是:确定评审日程和现场考核实验项目,明确评审方法和评审员分工等。
现场考核实验项目要选择能够覆盖检测机构申请项目的范围和有代表性的产品,现场考核实验项目数量不低于检测机构申请项目的15%。
(二)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介绍评审组的日
程安排,确认评审计划,安排现场试验项目,明确评审的目的和依据以及需要申请单位配合的要求,听取申请单位领导的简要介绍等。
(三)考察实验室。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向评审组成员介绍实验室情况,以便了解其环境和硬件设施的基本情况。
(四)实施评审。评审组成员按照分工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评审组长主持召开由被评审方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以及对授权签字人逐一进行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
(五)评审组汇总情况。评审组长主持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并做好评审记录。
(六)与被评审方领导沟通。评审组将评审汇总的情况向被评审方有关领导通报,不符合项要经其确认。
(七)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宣布评审结论和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
第七条 现场评审应当做到:
(一)评审员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评审。评审中要相互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确保现场评审客观、公正、准确、全面。
(二)评审员应当认真做好评审记录。
(三)评审组长根据评审结果,填写“计量认证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