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关于抽样(二次抽样、二级抽样)的要求

浏览0 回复4 电梯直达
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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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NAS的应用准则中关于抽样有以下额外要求:
CL01-A002规定:7.3.1如果需要将样品分开用于检测不同的特性,此时二次抽样样品应代表原始样品,样品标识应始终保留。用于二次抽样的容器应确保不对样品造成污染。
必要时,实验室应制定从实验室样品中抽取测试样的程序,以确保该测试样具有样品代表性。应选择适当的设备用于二级抽样、包装、提取等,以避免影响检测结果。
CL01-G001规定:7.3.1a)如果实验室仅进行抽样,而不从事后续的检测或校准活动,CNAS将不认可该抽样项目。
b)实验室如需从客户提供的样品中取出部分样品进行后续的检测或校准活动时(此行为应称为“二次抽样”还是“二级抽样”?),应有书面的取样程序或记录,并确保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
注:抽样除包含从一个批次抽取样品的活动外,还包含检测领域常用的概念“采样”和“取样”。
我的疑问是:
1、以前我们一般都认为CL01 “抽样”章节规定的内容,只适用于客户不提交样品到实验室,而是实验室按照客户委托,自行从原始的物质、材料或产品批次中抽取一定数量用于实验室检测的情况。请问现行的CL01:2018中关于”抽样“的要求还是这样理解吗?
2、按照上面的应用要求,似乎二次抽样、二级抽样、甚至取样,都落入了”抽样“的范畴,这样的话实验室还可不可以声明没有进行抽样活动?
3、CL01-G001中描述的”从客户提供的样品中取出部分样品进行后续的检测或校准活动“,属于“二次抽样”还是“二级抽样”?
4、对于二次抽样和二级抽样区别,CL01-A002也没有说清楚。比如什么叫”需要将样品分开用于检测不同的特性“?打2个比方:(1)假如客户交了30个产品到实验室,要求检测电性能、化学性能、微生物性能,实验室收样人把这30个产品分成3份,分别交到3个检测室检测,这种行为叫做二次抽样吗?(2)假如客户交了30个产品到实验室,只要求检测化学性能,而检测室在未完成样品制备前,不知道需要多少产品才足够取样,只能从30个产品中随机逐一取样,发现取完了25个产品后的试样重量足够测试了,那现在还剩下5个产品,请问这种行为属于二次抽样吗?还是属于二级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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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zhao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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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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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的问题!我也有同样的疑问,希望论坛各位专家一起讨论,分享自己的理解。

按照新的准则,实验室的二次抽样也落入抽样的范畴。

一般情况下,是客户送测样品到实验室,比如送测10个玩具或一码布料,实验室实际测试可能只需要1个玩具或10CM*10CM的样品。

这种情况下,还有必要去制定抽样计划吗?

个人觉得准则提及的抽样主要适用于一些医学,食品,环境等测试项目,比如环境测试去客户现场采样,会涉及到CNAS-CL01:2018条款7.3.3中的一些要素(抽样日期和时间,所用设备,环境和运输条件,抽样位置的图示等)。

大多数情况下,针对这个7.3抽样的条款,实验室是不是不适用?如果在填写评审核查表时,写不适用又违背准则对二次抽样的定义。
fy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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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个好问题。顶一下,期待大神能回答。

个人的理解,二次抽样就是实验内部收到客户送样的再取样,核心的要求是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均匀性,这也是为什么引入了取样不确定度的概念,从批量抽样,到抽取样品的再取样,甚至拆分后取样,都有新的取样不确定产生,而整个取样过程中的不确定是逐级传递的。  要想得到最具代表性的样品,必须每一次抽取样都要做到有代表性,且不引入污染。

“二级抽样”是有特殊定义的,是大规模批量抽样后再次抽样的过程中会用到。可参考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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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7 14:28:52 Last edit by fyefy
m319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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