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关于校准机构

浏览0 回复108 电梯直达
yayicuo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目前获得授权的机构会出具检定证书,也会出具校准证书,但其校准证书没有获得认可,不盖CNAS章,也不被承认 ,至少在CNAS评审时不被承认。但其出具的检定证书,如在其资质授权范围内,是被认可的。目前CMA和检定、校准没有关系了。
en_liujingyu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检定”是针对计量器具开展的测量活动。属于法制计量层面的计量活动,因此执行检定的机构是法律认可的技术机构,包括政府依法设立的法定检定机构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
  “校准”是针对测量设备开展的测量活动(计量器具也属于测量设备的一种)。校准属于市场经济层面的计量活动,只要供需双方互利互信,需方相信实验室的校准能力,依法签订校准服务合同,校准机构即可向需方提供校准服务。因此任何校准机构都有可能被需方纳入合格供方,但如果是法定检定机构、政府授权的检定机构、通过了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的机构,就更容易被需方纳入其校准服务的合格供方。
  “检测”是针对产品开展的测量活动。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在出厂前属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只有投入市场或使用那一刻起才能称为测量设备(含计量器具),因此制造中的测量设备只能叫“质量检验”或“检测”,投入使用起叫“校准”或“检定”。
  产品的外委检测,在法制计量管理层面上需由通过CMA认证的实验室执行,市场经济管理层面上由供需双方通过合同法约定。与“校准”的管理相类似,若通过了CNAS检测实验室认可,实验室检测能力将更容易被需方承认,更容易被需方纳入合格供方名录,更容易占领检测市场。但没通过CMA认证,尽管通过了CNAS认可,其检测结果仍可能不被法庭采信,法庭仲裁最终或优先采信的是通过了CMA认证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结果。
  结论:法制计量层面在法庭仲裁时,承认政府依法设立的法定检定机构和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承认通过了CMA认证的检测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市场经济层面,在合同法等约束下供需双方签订校准合同和检测合同。取得了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和检测实验室,以及法定和授权检定机构,需方在合格供方管理中,将会被优先考虑纳入自己的校准服务合格供方名录和检测服务合格供方名录,但将有能力而未经CNAS认可的实验室纳入其合格供方名录也并不违法。
赞贴
0
收藏
0
拍砖
0
2020/3/28 2:44:25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原文由 yayicuo(v3253952) 发表:
目前获得授权的机构会出具检定证书,也会出具校准证书,但其校准证书没有获得认可,不盖CNAS章,也不被承认 ,至少在CNAS评审时不被承认。但其出具的检定证书,如在其资质授权范围内,是被认可的。目前CMA和检定、校准没有关系了。
      对于《检定证书》而言,CNAS只承认我国境内的强制检定的《检定证书》。
路云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但将有能力而未经CNAS认可的实验室纳入其合格供方名录也并不违法。
    所谓的有能力而未经CNAS认可的实验室(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通常是不可能被纳入校准计量技术服务合格供方名录的,除非找不到具备有效资质的校准机构。要么就是没有经验,被不具备资质的校准机构给忽悠了。你自拍脑袋的认可此类机构,不见得你的客户也认可。所以根本就不可能称其为“第三方合格供方”,充其量也就是你与承检机构的一二方互认行为。再说你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他有能力
赞贴
0
收藏
0
拍砖
0
2020/3/28 7:11:49 Last edit by luyunnc
en_liujingyu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资质”和“能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请不要混淆。原则上没有能力的实验室不可以授予资质,“能力”应该是“资质”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是说具有能力就一定授予资质。
  对于“检定”是需要“资质”的,具有开展检定工作的一定是政府依法设立的法定检定机构,或政府依法授权可以开展检定工作的技术机构。现行计量法没有规定“校准”必须有“资质”,但不需要资质不等于没有能力就可以开展“校准”工作。对使用的测量设备校准和对产出的产品检测,是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校准和检测的能力首先是获得需要外委校准的企业认可,需要企业通过“供方管理”进行合格供方评价,将评价结论为能力满足要求的组织择优纳入自己的“合格供方名录”。也就是说“企业与承检机构的一二方互认”才是关键中的关键。其中,国家法定和授权的检定机构和获得了CMA认证、CNAS认可的检测或校准机构,其能力会优先得到企业认可。
  “第三方”是相对的,不能离开前两方而妄谈第三方。市场经济下一对经贸对象称为第一方和第二方,又常叫“甲方”和“乙方”,他们之外的另一方就统称为第三方。企业和企业的客户是一对经贸对象,称为第一方和第二方,企业和向企业提供检测和校准服务的实验室是另一对经贸对象,也称为第一方和第二方,而认证认可机构在这两对经贸对象中,又都是之外的“第三方”,只不过认证认可机构对企业和提供服务的实验室来说又属于“第三方公证机构”。提供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机构,无论获没获得认证认可,对生产企业和企业产品的用户来说就是“第三方”,不能说没获得认证认可就不叫“第三方”,其校准或检测能力也不一定就不会被第一方和第二方认可,按现行法律,不能说企业选择了某没认证认可的实验室作为外委校准和检测的合格供方,就一定违法违规。
  如果提供检测和校准服务的实验室,获得了“第三方公证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或CNAS认可机构)的认证或认可,这个实验室对企业和企业的客户这对经贸对象来说,就是“第三方”,就是被“第三方公证机构”认可了的“第三方”,其检测和校准能力将更容易被第一方和第二方共同认可。
承之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路云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提供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机构,无论获没获得认证认可,对生产企业和企业产品的用户来说就是“第三方”,不能说没获得认证认可就不叫“第三方”,其校准或检测能力也不一定就不会被第一方和第二方认可,按现行法律,不能说企业选择了某没认证认可的实验室作为外委校准和检测的合格供方,就一定违法违规。
      没有第一方和第二方的共同认可,谈什么“第三方”呀。你自己找一家没有通过认证认可的实验室作为外委校准和检测的合格供方,除了你自己拍脑袋认可,谁承认这是“第三方”呀?校准当下就不属于法制计量,扯什么“违法”呀?
      没有谁将“资质”与“能力”的概念混淆。资质有资质的证明,能力有能力的证明,什么证明材料都没有,就凭15楼这位说有能力就有能力啦。哪家获得了CMA资质认定,或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测机构,会选择这种没有任何资质或能力证明的校准机构为其提供校准技术服务啊?自己都不选,却在这里忽悠鼓动别人选。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校准机构作为校准技术服务的合格供方,在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了。
      如果提供检测和校准服务的实验室,获得了“第三方公证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或CNAS认可机构)的认证或认可,这个实验室对企业和企业的客户这对经贸对象来说,就是“第三方”,就是被“第三方公证机构”认可了的“第三方”,其检测和校准能力将更容易被第一方和第二方共同认可。
      这才是说到了点上。其他所谓的“第三方”都是某人的一厢情愿。
赞贴
0
收藏
0
拍砖
0
2020/3/30 17:35:16 Last edit by luyunnc
乌云棉花糖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原文由 检测人马大哈(Insm_fedd0a8a) 发表:
对于计量:
1.检定:法定计量机构做,就是常说的计量所计量院。
2.校准:政府授权的可以做,还是上述计量所计量院;或是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如一些民营机构,以及通过了cnas的计量所计量院。
军工类的没说,怕您更乱。

对于cma:目前就是检验检测,不涉及计量。
cal:这个不要去想了,快退出历史舞台了。

至于您看到有些计量机构取得了cma,怎么说呢,您可以这样理解(可能不完全正确):因为有些设备,既是计量设备,要满足计量要求,又可以看做一件产品,需要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但目前阶段,cma已经和检定校准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谢谢老师,昨天刚听到黄涛老师的课程,以前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里面包含了17025(检测+校准)和17020(检验),而现在的无论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还是RB/T 214-2017都是只有17025(检测)+17020(检验)了。

至于您看到有些计量机构取得了cma,怎么说呢,您可以这样理解(可能不完全正确):因为有些设备,既是计量设备,要满足计量要求,又可以看做一件产品,需要满足检验检测要求。(这句话能不能这样理解,设备看做一件产品也要满足相关产品的要求,对于这个出具的就是设备相关的检测报告,而我们要的校准报告是要按照检定/校准规程去对设备进行检测的,所以我看到获得的设备相关的CMA,那就是就设备而言出具的检测报告)
乌云棉花糖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原文由 KCN(v2735401) 发表:
好像《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0版的评审准则),适用范围是包括校准机构的,所以之前有的校准机构是拿到了CMA资质的。在2015年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其适用范围删除了校准机构,改由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校准活动了,其已经获得的CMA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可以使用,到期自动作废。就像CAL一样,在新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发布后,CAL这个东东也是要退出历史舞台的,但是有个时限,也就是CAL证书的有效期。过了有效期就自动作废。按照证书有效期最长6年计,目前还是有一些校准机构持有CMA证书的。
是的,谢谢指点!
乌云棉花糖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检定”是针对计量器具开展的测量活动。属于法制计量层面的计量活动,因此执行检定的机构是法律认可的技术机构,包括政府依法设立的法定检定机构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
  “校准”是针对测量设备开展的测量活动(计量器具也属于测量设备的一种)。校准属于市场经济层面的计量活动,只要供需双方互利互信,需方相信实验室的校准能力,依法签订校准服务合同,校准机构即可向需方提供校准服务。因此任何校准机构都有可能被需方纳入合格供方,但如果是法定检定机构、政府授权的检定机构、通过了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的机构,就更容易被需方纳入其校准服务的合格供方。
  “检测”是针对产品开展的测量活动。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在出厂前属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只有投入市场或使用那一刻起才能称为测量设备(含计量器具),因此制造中的测量设备只能叫“质量检验”或“检测”,投入使用起叫“校准”或“检定”。
  产品的外委检测,在法制计量管理层面上需由通过CMA认证的实验室执行,市场经济管理层面上由供需双方通过合同法约定。与“校准”的管理相类似,若通过了CNAS检测实验室认可,实验室检测能力将更容易被需方承认,更容易被需方纳入合格供方名录,更容易占领检测市场。但没通过CMA认证,尽管通过了CNAS认可,其检测结果仍可能不被法庭采信,法庭仲裁最终或优先采信的是通过了CMA认证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结果。
  结论:法制计量层面在法庭仲裁时,承认政府依法设立的法定检定机构和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承认通过了CMA认证的检测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市场经济层面,在合同法等约束下供需双方签订校准合同和检测合同。取得了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和检测实验室,以及法定和授权检定机构,需方在合格供方管理中,将会被优先考虑纳入自己的校准服务合格供方名录和检测服务合格供方名录,但将有能力而未经CNAS认可的实验室纳入其合格供方名录也并不违法。
谢谢老师,感谢,茅塞顿开
猜你喜欢 最新推荐 热门推荐
品牌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