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关于校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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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还好意思问别人,对于“校准”这一活动而言,实施校准技术服务的校准实验室、送校企业、企业的客户三者,谁是第一方,谁是第二方、谁是第三方?你自己搞清楚了没有?搬出校准实验室的认证机构认监委来闲扯,什么意思?再扯下去是不是要搬出认监委的授权机构国务院来闲扯呀?
  答:关于什么叫“第三方”,我已告诉你N次了。没有第一方和第二方,就不存在第三方,一个组织可以是任何一方,至于它到底是第几方,是相对的。“第三方”自身具有什么样的条件和能力,这是另一个问题。你如果仍搞不清楼主问题中的第一方、第二方分别是谁,在这里还要妄谈“第三方”,有意义吗?
  问:我说你不懂装懂说错了吗?难道不是吗?那你告诉大家,企业建立了自己的最高计量标准,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可不可以?违不违法?你的这番说辞,纯粹就是自拍脑袋瞎编臆造的胡说八道。
  答:对你的谩骂行为本人回避,技术讨论中,因为任何观点都应该欢迎,你是不是“胡说八道”我也决不评价。
  关于“非强制检定”术语的来源,我已告诉过你,计量法颁布年代受计划经济和前苏联传统计量管理的影响限制,当时只有“检定”而尚无“校准”概念。在把“检定”确定为法制计量专用术语后,“检定”自身就具有了法律强制性,在具有“强制性”的术语“检定”前面再冠以“非强制”,显然就变成了一个自身矛盾的术语,发明术语“非强制检定”是不得已而为之。
  企业纳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必须“强制”执行“检定”,国家并不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及非计量器具的其它“测量设备”,执行“校准”就足够了。因此某种意义上上世纪八十年代计量法颁布时,提出“非强制检定”的意图和目的就是“校准”。所以新计量法报批稿中不再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只有检定、校准之分。政府也将不再管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建立和考核,即使企业建立了最高标准,未经政府授权也不得开展“检定”,只能开展“校准”活动。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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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什么叫“第三方”,我已告诉你N次了。没有第一方和第二方,就不存在第三方,一个组织可以是任何一方,至于它到底是第几方,是相对的。“第三方”自身具有什么样的条件和能力,这是另一个问题。你如果仍搞不清楼主问题中的第一方、第二方分别是谁,在这里还要妄谈“第三方”,有意义吗?
      大家看看有这样学术讨论吗?本主题楼主的问题,就是欲咨询什么样的校准机构才能作为“第三方”校准机构,为自己提供校准服务。你告诉我,你哪层楼的哪句话正面回答了楼主的问题呀?不是鱼目混珠的忽悠新人或非计量人士,就是瞎编臆造没有任何根据的自拍脑袋胡说。还好意思说“ 我已告诉你N次了”,你什么时候拿出过“双方共同认可”的案例呀?什么时候回答过我所问的“你自己单位找了哪家啥资质证明都没有的校准机构为你校准”啊?你能不能正面回答呀?
      关于“非强制检定”术语的来源,我已告诉过你,计量法颁布年代受计划经济和前苏联传统计量管理的影响限制,当时只有“检定”而尚无“校准”概念。在把“检定”确定为法制计量专用术语后,“检定”自身就具有了法律强制性,在具有“强制性”的术语“检定”前面再冠以“非强制”,显然就变成了一个自身矛盾的术语,发明术语“非强制检定”是不得已而为之。
      40楼我就用醒目的大号红色字体给出了证据,你是装瞎看不见还是怎么的?为什么不直接正面回答那是计量法颁布年代的法规,还是现在当下最新颁布实施的新法规呀?现在还在施展答非所问的拙伎说上面这番话,难道不是存心恶意吗?这也是你所谓的“公平”、“平等”的技术交流吗?“非强制检定”是不得已而发明的术语,那“强制检定”又评什么不是不得已而发明的术语呢?没有“强制检定”又何来的“非强制检定”啊?哪部法律法规说了“检定”自身就具有了法律强制性啊?开展“检定”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送检”啥时候也一刀切变成了法律强制性的要求啦?你这不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是什么?
      国家并不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及非计量器具的其它“测量设备”,执行“校准”就足够了。
      什么叫“非计量器具的其它‘测量设备’”呀?是你杜撰出来的吧,你在这里糊弄谁呀?你们单位所使用的普通游标卡尺、百分表是“计量器具”还是“非计量器具的其它‘测量设备’”呀?都是执行“检定”还是执行“校准”啊?有种就说出来给大家听听。
      因此某种意义上上世纪八十年代计量法颁布时,提出“非强制检定”的意图和目的就是“校准”。所以新计量法报批稿中不再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只有检定、校准之分。政府也将不再管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建立和考核,即使企业建立了最高标准,未经政府授权也不得开展“检定”,只能开展“校准”活动。
      纯粹就是自拍脑袋的正经歪念。谁跟你说的“非强制检定”的意图和目的就是“校准”啊?八字都还没一撇的新计量法报批稿也搬出来当令箭,当下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建立了自己的最高计量标准,不能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啊?你编造这些荒谬的说辞能不能有点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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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1 16:41:06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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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本主题楼主的问题,就是欲咨询什么样的校准机构才能作为“第三方”校准机构,为自己提供校准服务。你告诉我,你哪层楼的哪句话正面回答了楼主的问题呀?你什么时候拿出过“双方共同认可”的案例呀?什么时候回答过我所问的“你自己单位找了哪家啥资质证明都没有的校准机构为你校准”啊?你能不能正面回答呀?
  答:自己去顶楼看看楼主的问题吧,楼主对“第三方”是清楚的,给自己提供校准服务机构,相对于自己和自己的顾客,无论是否通过了认证认可,无论国企私企,都是第三方,我肯定了这个说法,同时讲述了获得认证认可了的机构是更容易被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难道我的回答还不够“正面”吗?只要你这样的人才至今糊里糊涂。
  问:为什么不直接正面回答那是计量法颁布年代的法规,还是现在当下最新颁布实施的新法规呀?现在还在施展答非所问的拙伎说上面这番话,难道不是存心恶意吗?这也是你所谓的“公平”、“平等”的技术交流吗?“非强制检定”是不得已而发明的术语,那“强制检定”又评什么不是不得已而发明的术语呢?没有“强制检定”又何来的“非强制检定”啊?哪部法律法规说了“检定”自身就具有了法律强制性啊?开展“检定”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送检”啥时候也一刀切变成了法律强制性的要求啦?你这不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是什么?
  答:请你尊重历史,请你尊重当前计量工作的客观现实,请你学习当前国家计量管理的改革方向。关于“哪部法律法规说了“检定”自身就具有了法律强制性”,请你学习JJF1001-2011关于“检定”的定义。
  问:什么叫“非计量器具的其它‘测量设备’”呀?是你杜撰出来的吧,你在这里糊弄谁呀?你们单位所使用的普通游标卡尺、百分表是“计量器具”还是“非计量器具的其它‘测量设备’”呀?都是执行“检定”还是执行“校准”啊?有种就说出来给大家听听。
  答:我不像你那样“有种”,也绝不会像你那样“杜撰”,混淆概念“糊弄谁”,本人只请你学习JJF1001关于计量器具和测量设备的定义。我明确告诉你,计量器具是测量设备的一种,普通游标卡尺、百分表是“计量器具”也是“测量设备”,检验用工装、安全阀等是“测量设备”但不是“计量器具”,因此游标卡尺可以执行检定,也可以执行校准,而安全阀只能执行校准,不能执行检定。
  问:纯粹就是自拍脑袋的正经歪念。谁跟你说的“非强制检定”的意图和目的就是“校准”啊?八字都还没一撇的新计量法报批稿也搬出来当令箭,当下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建立了自己的最高计量标准,不能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啊?你编造这些荒谬的说辞能不能有点谱啊?
  答:既然国家规定游标卡尺不强制检定,就可以不执行检定而执行校准,即便检定机构执行了检定,对于企业而言,这种检定意图和目的无异于校准。新计量法报批稿本身就是八字写完了一撇,反映出国家计量管理的改革方向,正式批准的计量法对报批稿肯定会有所修改,但改革的大方向不会改变。请你不要只看自己的鼻子尖,关注一下周边和前方。企业建立了自己的最高计量标准,只能开展校准活动,不能开展相应项目的检定,除非上升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政府授权才可以开展“检定”,这也是国家计量管理改革必然方向。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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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去顶楼看看楼主的问题吧,楼主对“第三方”是清楚的,给自己提供校准服务机构,相对于自己和自己的顾客,无论是否通过了认证认可,无论国企私企,都是第三方,我肯定了这个说法,同时讲述了获得认证认可了的机构是更容易被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难道我的回答还不够“正面”吗?只要你这样的人才至今糊里糊涂。
      你是真看不懂还是装傻呀?楼主说“获得CMA”、“获得CNAS”是什么意思?不容易被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案例为什么不说?你自己单位选了哪家没资质证明的校准机构为你校准你为什么不说?你这叫“正面回答”吗?你这叫羞于露臀难以启齿。
      请你尊重历史,请你尊重当前计量工作的客观现实,请你学习当前国家计量管理的改革方向。关于“哪部法律法规说了“检定”自身就具有了法律强制性”,请你学习JJF1001-2011关于“检定”的定义。
      请问我哪句话没有尊重历史?哪句话没有尊重当前计量工作的客观现实?你哪句话尊重了历史?你哪句话又尊重了当前计量工作的客观现实?我40楼列举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是不是学习了当前国家计量管理的改革方向?JJF1001-2011第9.17条“检定”的定义中,哪句话带有对送检人有“强制”的意思?第9.22条“自愿检定”的术语定义,你怎么不去学呀?
      我明确告诉你,计量器具是测量设备的一种,普通游标卡尺、百分表是“计量器具”也是“测量设备”,检验用工装、安全阀等是“测量设备”但不是“计量器具”,因此游标卡尺可以执行检定,也可以执行校准,而安全阀只能执行校准,不能执行检定。
      不懂装懂在这里滥竽充数鱼目混珠。检验用工装、安全阀连起码的测量仪器都不具备,谈什么“测量设备”呀?你JJF1001第6.6条“测量设备”术语定义就学成这臭水平。它们都是依据哪部校准规范进行校准的?安全阀是哪家校准机构校准的?纯粹就是瞎扯忽悠。
      既然国家规定游标卡尺不强制检定,就可以不执行检定而执行校准,即便检定机构执行了检定,对于企业而言,这种检定意图和目的无异于校准。新计量法报批稿本身就是八字写完了一撇,反映出国家计量管理的改革方向,正式批准的计量法对报批稿肯定会有所修改,但改革的大方向不会改变。请你不要只看自己的鼻子尖,关注一下周边和前方。企业建立了自己的最高计量标准,只能开展校准活动,不能开展相应项目的检定,除非上升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政府授权才可以开展“检定”,这也是国家计量管理改革必然方向。
      游标卡尺当然可以不执行检定而执行校准,但后半句“也可以不执行校准而执行检定”你怎么不说啦?对于企业而言,这种检定意图和目的无异于校准。那你单位的游标卡尺、百分表为什么不委托“校准”而要委托“检定”?谁强迫你啦?自己不做却在不遗余力的忽悠鼓捣别人做,可见其存心恶意。现行的计量法律法规废除了吗?你怎么就断定改革的方向就一定会废除“非强制检定”啊?你又凭什么将“校准”忽悠成强制性的规定呢?一部八字一撇都没写完的新计量法送审稿,被你忽悠成了即将完成一捺的报批稿,经政府授权上升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那是向社会开展检定你懂不懂?对内开展“非强制检定”,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要授权啊?报批稿强制规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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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3 18:01:37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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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你是真看不懂还是装傻呀?楼主说“获得CMA”、“获得CNAS”是什么意思?不容易被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案例为什么不说?你自己单位选了哪家没资质证明的校准机构为你校准你为什么不说?你这叫“正面回答”吗?你这叫羞于露臀难以启齿。
  答:至于你是否“真看不懂还是装傻”,是否“羞于露臀难以启齿”,不是本主题帖讨论的内容,本人拒绝评论。
  楼主说“获得CMA”、“获得CNAS”是什么意思,人人皆知。如果你真的不清楚,我可以再次正面回答你,所有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检定服务的实验室对于送检单位及其顾客双方而言,都是“第三方”组织机构。因此楼主所说的“获得CMA”、“获得CNAS”的机构是指所有的“第三方”机构中,那些得到了政府计量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认可机构认可了的实验室。
  请你不要混淆“认证认可”与“资质”的概念。认证认可大多指的是自愿的“能力”认可,“资质”则是法律的规定或政府的依法授权。“检定”同时需要能力和资质,“校准”则只需要“能力”。这个“校准能力”需要企业及其顾客共同认可,并非必须通过认证认可。至于我们公司选择什么校准机构没必要向你汇报,你既然那么关心,我只能告诉你,我们在合格供方评价中,是把“能力”放在“一票否决”项里,而把获得了多少个管理体系的认证,是否获得CNAS认可,放在“加分”项中,最后依据得分高低ABC排队,得分稍差的实验室排在B或C,优先向A送检,当A忙不过来时向B或C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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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哪句话没有尊重历史?哪句话没有尊重当前计量工作的客观现实?你哪句话尊重了历史?你哪句话又尊重了当前计量工作的客观现实?我40楼列举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是不是学习了当前国家计量管理的改革方向?JJF1001-2011第9.17条“检定”的定义中,哪句话带有对送检人有“强制”的意思?第9.22条“自愿检定”的术语定义,你怎么不去学呀?
  答:那句话尊重了历史,那句话尊重了客观现实,你我都讲述了各种观点,多说无益,留给大家评判吧,我没必要花时间和你争辩。
  既然你学习了《关于发布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那就给你一个点赞。但现在讨论的主题是“校准”,不是“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
  因为现行计量法没有“校准”的术语,仍然使用术语“非强制检定”,因此该“公告”规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非常恰当,难道你笨到看不出来其中的门道吗?既然“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你不认为这既告诉你此时的“校准”与“非强制检定”等价,且又考虑到现行计量法的尊严了吗?你不认为这是为新计量法行将推出“校准”而取消“非强制检定”做铺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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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不懂装懂在这里滥竽充数鱼目混珠。检验用工装、安全阀连起码的测量仪器都不具备,谈什么“测量设备”呀?你JJF1001第6.6条“测量设备”术语定义就学成这臭水平。它们都是依据哪部校准规范进行校准的?安全阀是哪家校准机构校准的?纯粹就是瞎扯忽悠。
  答:你是否“不懂装懂在这里滥竽充数鱼目混珠”和“瞎扯忽悠”,同样留给大家评判,我拒绝回答。
  关于计量器具、测量仪器、测量设备这几个术语的定义,请你认真学习JJF1001。“检验用工装、安全阀连起码的测量仪器都不具备”算你说对了,但我告诉你JJF1001定义的很清楚,请你再仔细认真的逐字逐句学习一下。JJF1001明确说“测量仪器”与“计量器具”等同,因此我说“检验用工装、安全阀等不是计量器具”没有错,但根据“测量设备”的定义,它们却是“测量设备”。
  没有国家“校准规范”的测量设备品种数不胜数,多得很,但只要是测量设备,投入使用就的确必须进行校准,属于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以及“检验用工装、安全阀等”不是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都无例外,只不过属于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中有一部分必须强制“检定”而已。没有国家校准规范怎么办?办法很多,其中之一就是使用单位根据测量过程对该测量设备的要求进行“计量要求导出”,根据导出的计量要求自行设计校准规范,经本单位技术主管领导批准后用于指导该测量设备的计量校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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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游标卡尺当然可以不执行检定而执行校准,但后半句“也可以不执行校准而执行检定”你怎么不说啦?对于企业而言,这种检定意图和目的无异于校准。那你单位的游标卡尺、百分表为什么不委托“校准”而要委托“检定”?谁强迫你啦?自己不做却在不遗余力的忽悠鼓捣别人做,可见其存心恶意。现行的计量法律法规废除了吗?你怎么就断定改革的方向就一定会废除“非强制检定”啊?你又凭什么将“校准”忽悠成强制性的规定呢?一部八字一撇都没写完的新计量法送审稿,被你忽悠成了即将完成一捺的报批稿,经政府授权上升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那是向社会开展检定你懂不懂?对内开展“非强制检定”,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要授权啊?报批稿强制规定了吗?
  答:你终于明白“游标卡尺当然可以不执行检定而执行校准”了,可喜可贺。“也可以不执行校准而执行检定”并非“公告”的原文,而是你的一人之见。
  我们单位的“游标卡尺、百分表等”送检委托时,从来不提要求校准还是检定,因为这些测量设备并不在“公告”规定的强制“检定”目录中,“检定”还是“校准”都是送检单位自主决定的,因此无论技术机构给予检定还是给予校准,均“悉听尊便”。
  我们的管理方法是,无论他们给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我们一律视为“校准”,因为我们需要的是证书给出的该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数据,并非检定合格与否的结论,我们的计量确认员还必须根据公司具体的测量要求与证书给出的计量特性数据进行“计量验证”,以确认其计量特性是否满足公司具体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证书给出的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无论检定结果合格与否,哪怕检定结论不合格,也一律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下发使用。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哪怕检定结论“合格”,也必须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不允许使用。
  至于我国计量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和我国计量法的改革历程及改革方向,我已经给你讲得够多了,不想为了你一个人再占用大家宝贵的时间,请恕我不再反反复复地给你这个并不想学习的人多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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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真的不清楚,我可以再次正面回答你,所有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检定服务的实验室对于送检单位及其顾客双方而言,都是“第三方”组织机构。因此楼主所说的“获得CMA”、“获得CNAS”的机构是指所有的“第三方”机构中,那些得到了政府计量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认可机构认可了的实验室。
      除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测或校准实验室、以及通过了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谁承认还有其他什么狗屁资质证明材料都没有的检测/校准机构是“第三方”啊?
      “检定”同时需要能力和资质,“校准”则只需要“能力”。这个“校准能力”需要企业及其顾客共同认可,并非必须通过认证认可。至于我们公司选择什么校准机构没必要向你汇报,你既然那么关心,我只能告诉你,我们在合格供方评价中,是把“能力”放在“一票否决”项里,而把获得了多少个管理体系的认证,是否获得CNAS认可,放在“加分”项中,最后依据得分高低ABC排队,得分稍差的实验室排在B或C,优先向A送检,当A忙不过来时向B或C送检。
      编,继续编。请你把你那“一票否决”的“能力”证明晒出来给大家看看,排不上A,排在C位的总该有吧。我倒想看看,是你与哪家顾客共同认可的校准机构?我亲自打电话去问问,怎么样?敢不敢提供?不会又说这是见不得人的“隐私”吧。
      那句话尊重了历史,那句话尊重了客观现实,你我都讲述了各种观点,多说无益,留给大家评判吧,我没必要花时间和你争辩。
      你没时间与我争辩,造谣诬陷倒是有时间啊。既然如此,你凭什么说我不尊重历史,不尊重客观现实啊?让你拿出证据,你就开始耍起“学术流氓”来了。
    因为现行计量法没有“校准”的术语,仍然使用术语“非强制检定”,因此该“公告”规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非常恰当,难道你笨到看不出来其中的门道吗?既然“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你不认为这既告诉你此时的“校准”与“非强制检定”等价,且又考虑到现行计量法的尊严了吗?你不认为这是为新计量法行将推出“校准”而取消“非强制检定”做铺垫吗?
      承认“非常恰当”就够了,八字还没一撇的事,就别再端出来闲扯了。别自以为天门高臆想出其中的门道,你以为你是法规起草人脑袋里的一条虫啊,你怎么不毛遂自荐去参与法规起草啊。“校准”与“非强制检定”等价这样的话都亏你说得出口,连计量的基本常识都拎不清。新提交的计量法送审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说: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溯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以采用计量校准或计量比对等方式。是什么意思啊?是不是优先采用“非强制检定”的意思呀?否则为何不将“应当”二字改称“必须”呀?你不笨你给大家解读一下,这是不是你所谓的“铺垫”效果?
      JJF1001明确说“测量仪器”与“计量器具”等同,因此我说“检验用工装、安全阀等不是计量器具”没有错,但根据“测量设备”的定义,它们却是“测量设备”。
     
      请问这些必需具备的,检验用工装、安全阀都有吗?没有那叫什么“测量设备”呀?按你的逻辑,那电工用的保险丝、家里用的高压锅是不是也是测量设备呀?无知!
      属于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以及“检验用工装、安全阀等”不是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都无例外,只不过属于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中有一部分必须强制“检定”而已。没有国家校准规范怎么办?办法很多,其中之一就是使用单位根据测量过程对该测量设备的要求进行“计量要求导出”,根据导出的计量要求自行设计校准规范,经本单位技术主管领导批准后用于指导该测量设备的计量校准工作。
      无知就是无知。安全阀属于“测量设备”吗?那是“特种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必须由政府生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强制性检测或校验,根本不是“校准”,不懂还要在这里装懂。
      你终于明白“游标卡尺当然可以不执行检定而执行校准”了,可喜可贺。“也可以不执行校准而执行检定”并非“公告”的原文,而是你的一人之见。
      搞搞清楚是我没明白还是你断章取义偷换概念藏着掖着不说啊。什么“公告”啊?“游标卡尺可以不执行检定而执行校准”是哪份“公告”的原文呀?无时无刻不在这里编造谣言忽悠误导。
      我们单位的“游标卡尺、百分表等”送检委托时,从来不提要求校准还是检定,因为这些测量设备并不在“公告”规定的强制“检定”目录中,“检定”还是“校准”都是送检单位自主决定的,因此无论技术机构给予检定还是给予校准,均“悉听尊便”。
  我们的管理方法是,无论他们给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我们一律视为“校准”,因为我们需要的是证书给出的该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数据,并非检定合格与否的结论,我们的计量确认员还必须根据公司具体的测量要求与证书给出的计量特性数据进行“计量验证”,以确认其计量特性是否满足公司具体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证书给出的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无论检定结果合格与否,哪怕检定结论不合格,也一律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下发使用。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哪怕检定结论“合格”,也必须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不允许使用。

      大家看看这位不学无术之客,多少年前我就在专业的“国防计量论坛”叫他拿出“计量确认”的证据,最终拿不出证据做起了缩头乌龟玩“失联”。现如今又换一套马甲混入本论坛来故伎重演,继续忽悠误导广大新版友和非计量人士。请问,哪一把游标卡尺或百分表原来检定合格能用,现在仍检定合格却禁用?又有哪一把游标卡尺或百分表原来检定不合格禁用,现在检定仍不合格却允许继续使用的?行啊,把经检定不合格允许继续使用,或经检定合格不允许继续使用的“计量确认记录”晒出来给大家看看。不丢人吧?其他版友如果有这样的“计量确认记录”,也欢迎在此分享。
      至于我国计量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和我国计量法的改革历程及改革方向,我已经给你讲得够多了,不想为了你一个人再占用大家宝贵的时间,请恕我不再反反复复地给你这个并不想学习的人多讲了。
      你除了自拍脑袋胡编臆造地正经歪念忽悠误导,还有什么做不出的。早就该识相闭嘴不要在这里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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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5 23:22:42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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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测量设备”的定义,49楼进行了复制粘贴,我还是要说用不着你复制粘贴,抄1遍比复制粘贴10遍更有利于你对定义的理解,如果实在想偷懒,只需告诉大家规范编号和条文号即可,大家看原文可以看到上下文或相关描述,避免大家对你是否断章取义的怀疑。
  49楼询问“安全阀属于测量设备吗?那是特种设备上的安全装置”,我明确回答你,根据你复制粘贴的测量设备定义,安全阀的的确确是“测量设备”,且可以具体到它是测量设备中的“敏感器”与“检测器”的组合。其作用是直接受被测量(压力)的作用(这是敏感器的功能),“当超过关联量的阈值时,指示某现象”(这是检测器的功能,即超过规定压力时,阀门自动打开排气)的“测量设备”。至于这种测量设备用在哪,安装在什么生产设备上,是另一个问题,使用场合并不影响它属于测量设备的本性。
  既然安全阀使用在“特种设备上”,国家将特种设备的检测职责又给了“政府生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那么将特种设备上附带的测量设备“安全阀”的校准职责一并给他们有何不妥?“校准”不是传统计量管理模式中计量室的专利,哪个部门管理和校准更有利于生产,计量管理部门就可以授权给那个部门,例如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协助国家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在压力容器检测的同时执行“校准”的职责,授权给安全管理部、设备管理部、动力管理部、质量检验部、计量部等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技术机构。
  生产设备与测量设备的关键区别是,前者出产品(比喻为下蛋的母鸡),后者是出数据或判定合格与否(比喻为公鸡)。空压机是生产压缩空气的“母鸡”,其上安装的压力表和安全阀就是给出数据并决定空压机安全与否的“公鸡”。卡尺、压力表、安全阀等在生产阶段属于产品,应叫质量检验或检测,一旦投入使用,它就成了“测量设备”,就该叫“校准”(其中属计量器具的有些也可叫“检定”),因此对在用安全阀的所谓“检测”,本质上就是“校准”。测量设备一般应按规定时间间隔进行校准,因为安全阀安装在生产设备上,往往在生产设备(压力容器)的检测同时安排校准,这种随固定安装设备检测期或大修期同时安排校准的时间间隔,常被称为“自然”间隔。
  对49楼的提问,我就回答这一个问题吧,关于他的第三方等其他问题,我回答的够多够详尽了,不管那个人想不想学,听不听得懂,我不想占用大家的时间再重复教他了。至于此人的挖苦讽刺和骂街陋习,此人已无可救药,就更是随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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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6 1:47:49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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