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真的不清楚,我可以再次正面回答你,所有提供检验检测和校准/检定服务的实验室对于送检单位及其顾客双方而言,都是“第三方”组织机构。因此楼主所说的“获得CMA”、“获得CNAS”的机构是指所有的“第三方”机构中,那些得到了政府计量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认可机构认可了的实验室。 除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测或校准实验室、以及通过了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谁承认还有其他什么狗屁资质证明材料都没有的检测/校准机构是“第三方”啊?
“检定”同时需要能力和资质,“校准”则只需要“能力”。这个“校准能力”需要企业及其顾客共同认可,并非必须通过认证认可。至于我们公司选择什么校准机构没必要向你汇报,你既然那么关心,我只能告诉你,我们在合格供方评价中,是把“能力”放在“一票否决”项里,而把获得了多少个管理体系的认证,是否获得CNAS认可,放在“加分”项中,最后依据得分高低ABC排队,得分稍差的实验室排在B或C,优先向A送检,当A忙不过来时向B或C送检。 编,继续编。请你把你那
“一票否决”的“能力”证明晒出来给大家看看,排不上A,排在C位的总该有吧。我倒想看看,是你
与哪家顾客共同认可的校准机构?我亲自打电话去问问,怎么样?敢不敢提供?不会又说这是见不得人的“隐私”吧。
那句话尊重了历史,那句话尊重了客观现实,你我都讲述了各种观点,多说无益,留给大家评判吧,我没必要花时间和你争辩。 你没时间与我争辩,造谣诬陷倒是有时间啊。既然如此,你凭什么说我
不尊重历史,不尊重客观现实啊?让你拿出证据,你就开始耍起“学术流氓”来了。
因为现行计量法没有“校准”的术语,仍然使用术语“非强制检定”,因此该“公告”规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非常恰当,难道你笨到看不出来其中的门道吗?既然“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你不认为这既告诉你此时的“校准”与“非强制检定”等价,且又考虑到现行计量法的尊严了吗?你不认为这是为新计量法行将推出“校准”而取消“非强制检定”做铺垫吗? 承认
“非常恰当”就够了,八字还没一撇的事,就别再端出来闲扯了。别自以为天门高臆想出其中的门道,你以为你是法规起草人脑袋里的一条虫啊,你怎么不毛遂自荐去参与法规起草啊。
“校准”与“非强制检定”等价这样的话都亏你说得出口,连计量的基本常识都拎不清。新提交的计量法送审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说:
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溯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以采用计量校准或计量比对等方式。是什么意思啊?是不是优先采用“非强制检定”的意思呀?否则为何不将“
应当”二字改称“
必须”呀?你不笨你给大家解读一下,这是不是你所谓的“
铺垫”效果?
JJF1001明确说“测量仪器”与“计量器具”等同,因此我说“检验用工装、安全阀等不是计量器具”没有错,但根据“测量设备”的定义,它们却是“测量设备”。 请问这些
必需具备的,检验用工装、安全阀都有吗?没有那叫什么“测量设备”呀?按你的逻辑,那电工用的保险丝、家里用的高压锅是不是也是测量设备呀?无知!
属于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以及“检验用工装、安全阀等”不是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都无例外,只不过属于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中有一部分必须强制“检定”而已。没有国家校准规范怎么办?办法很多,其中之一就是使用单位根据测量过程对该测量设备的要求进行“计量要求导出”,根据导出的计量要求自行设计校准规范,经本单位技术主管领导批准后用于指导该测量设备的计量校准工作。 无知就是无知。安全阀属于“
测量设备”吗?那是“特种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必须由政府生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强制性检测或校验,根本不是“校准”,不懂还要在这里装懂。
你终于明白“游标卡尺当然可以不执行检定而执行校准”了,可喜可贺。“也可以不执行校准而执行检定”并非“公告”的原文,而是你的一人之见。 搞搞清楚是我没明白还是你断章取义偷换概念藏着掖着不说啊。什么“
公告”啊?“
游标卡尺可以不执行检定而执行校准”是哪份“
公告”的原文呀?无时无刻不在这里编造谣言忽悠误导。
我们单位的“游标卡尺、百分表等”送检委托时,从来不提要求校准还是检定,因为这些测量设备并不在“公告”规定的强制“检定”目录中,“检定”还是“校准”都是送检单位自主决定的,因此无论技术机构给予检定还是给予校准,均“悉听尊便”。
我们的管理方法是,无论他们给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我们一律视为“校准”,因为我们需要的是证书给出的该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数据,并非检定合格与否的结论,我们的计量确认员还必须根据公司具体的测量要求与证书给出的计量特性数据进行“计量验证”,以确认其计量特性是否满足公司具体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证书给出的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无论检定结果合格与否,哪怕检定结论不合格,也一律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下发使用。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哪怕检定结论“合格”,也必须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不允许使用。 大家看看这位不学无术之客,多少年前我就在专业的“国防计量论坛”叫他拿出“计量确认”的证据,最终拿不出证据做起了缩头乌龟玩“失联”。现如今又换一套马甲混入本论坛来故伎重演,继续忽悠误导广大新版友和非计量人士。请问,哪一把游标卡尺或百分表原来检定合格能用,现在仍检定合格却禁用?又有哪一把游标卡尺或百分表原来检定不合格禁用,现在检定仍不合格却允许继续使用的?行啊,把经检定不合格允许继续使用,或经检定合格不允许继续使用的“计量确认记录”晒出来给大家看看。不丢人吧?其他版友如果有这样的“计量确认记录”,也欢迎在此分享。
至于我国计量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和我国计量法的改革历程及改革方向,我已经给你讲得够多了,不想为了你一个人再占用大家宝贵的时间,请恕我不再反反复复地给你这个并不想学习的人多讲了。 你除了自拍脑袋胡编臆造地正经歪念忽悠误导,还有什么做不出的。早就该识相闭嘴不要在这里害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