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CMA声明相关问题

浏览0 回复13 电梯直达
蚂蚁在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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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神:

在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对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之前都是在报告中加入申明:CMA标志的报告,仅供科研、教学、企业内部资料控制、企业产品研发等目的使用,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

但是现在有客户要求我们取消此申明字样。且出具的报告不带CMA标志的报告。

报告声明中是否可以取消此声明
推荐答案:石头雨回复于2021/04/02
从风险机遇的角度来说,实验室应该为自己负责,建议不要撤销该类描述,当出现纠纷时,实验室很容易受到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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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_efd12f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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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要对自己的实验室负责,没有资质是不可以加盖CMA的而且还要附说明
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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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要求我们取消此申明字样。且出具的报告不带CMA标志的报告。
可以,合同评审里面相关要求厉害关系免责备注好,双方达成一致,签字同意
action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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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把声明改改,不这么明显的说不具有证明作用,就可以了。
石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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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风险机遇的角度来说,实验室应该为自己负责,建议不要撤销该类描述,当出现纠纷时,实验室很容易受到牵连。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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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n_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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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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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蚂蚁在跑(v3056485) 发表:
各位大神:
在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对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之前都是在报告中加入申明:无CMA标志的报告,仅供科研、教学、企业内部资料控制、企业产品研发等目的使用,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
但是现在有客户要求我们取消此申明字样。且出具的报告不带CMA标志的报告。
报告声明中是否可以取消此声明
      出具的证书/报告不盖CMA标识章,也不带资质认定状态声明,那就不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而是以“第一方”或“第二方”的身份对客户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出具的数据不具有“公证性”。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仅受合同法约束。与在证书/报告中加入“无CMA标志的报告,仅供科研、教学、企业内部资料控制、企业产品研发等目的使用,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的声明等效。但加了声明的证书/报告要规范得多,起到了明示告知的作用,避免了客户拿这份证书/报告去忽悠他的客户,使客户的客户很容易被误导,误以为这份证书/报告就是出自通过了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客户要求在证书/报告中取消资质状态声明,也不要求盖CMA资质认定标识,必有其不可告人之目的。
启航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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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检测行为,不盖CMA也可出具检测报告,纯粹属于市场行为。因为不涉及CMA标识,自然就不存在声明一说
yayic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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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具的报告不加盖CMA印章,也就是说不具有社会公证作用,大家这是明了的。所以声明存在与否关系 不大。
杨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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