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
第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活动。
第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
第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安排,完成相应的检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