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食品添加剂监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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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监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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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整合现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制定100个左右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2.工作内容。整合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制定新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及使用原则;制定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使用原则;完成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制定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并对急需的尚无质量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标准进行指定。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6月底前,完成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7月底前,完成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完成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用香精香料使用原则等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11月底前,完成上述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一、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的基本现状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我局已依法将涉及食品标准的备案工作移交市卫生局。2010年1月15日,卫生部向广东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18号),明确“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2010年3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向浙江省质监局下发了《关于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国质检标函〔2010〕114号),明确“生产食品添加剂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品种应当按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备案不属于质监部门管理的范畴”。
二、有关建议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尚无标准的,其产品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可以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的标准,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建议相关企业尽快向卫生部提出相应申请,同时可密切关注卫生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进度。
此复
symmac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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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11年第6号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jdj/s7891/201103/50977.htm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包括使用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统一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
  二、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并符合《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拟生产尚未被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覆盖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依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的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的建议,并提供建议指定标准的文本和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
  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组织生产,生产企业不需要制定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四、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有关企业或协会指定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建议,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并上报。卫生部负责指定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各级质检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指定标准依法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管。
  五、鼓励并欢迎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联系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邮编:100021。
  电子邮件:GB2760@gmail.com。
  电话:010-87776914,传真:010-6771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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