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知识问答(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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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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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采购单位对招标结果不满意,可以废标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就是说,采购人只能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不能想废就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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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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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jchan48(jjchan48) 发表:
采购单位对招标结果不满意,不可以废标。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若第一家中标单位因某些原因被迫放弃,可以顺延第二家供应商中标,但仍不能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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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16:48:06 Last edit by wccd
jjchan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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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对招标结果不满意,不可以废标。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该帖子作者被版主 wccd5积分, 2经验,加分理由:讨论
wc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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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中标,就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这样是会吃官司或受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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