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评定不确定度报告时候 对于设备的B类评定,是采用设备的示值误差还是使用设备的允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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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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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zero85(p3305980) 发表:
实际工作中主要来源并不是设备的B类不确定度,根据GL006中7.2.2小于最大分量三分之一,无需深入评估,除非这类分量很多。一般精力放在更显著的因素如测量重复性,工作曲线的变动性,回收率
B类评定考虑因素也多!
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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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脚后跟飞(Ins_d22dd251) 发表:
还能用允差么?
老师,您觉得了?
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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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石头雨(baby073125) 发表:
一般是通过设备校准证书规定的不确定度或偏差。
偏差怎么用,老师?
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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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未来工程师(v3214185) 发表:
允差是最低允许误差,超过这个得报废了,示值误差贴近实际,这个由计量单位提供,可信度较高
允许误差一般设备出厂提供,也可信啊!
JOE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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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对于一个测量过程而言,“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测量设备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只是测量过程的人、机、料、法、环诸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中,由“机”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不同的测量设备,由于其自身的计量性能不同,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贡献占比自然也就不同。所以测量过程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应该是通过向上级计量技术机构溯源校准获得,即上级计量技术机构通过《检定/校准证书》给出。
  在评定本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时,就可以采取B类评定的方式,将《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该测量设备“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即该测量设备“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转换为“标准合成不确定度uc”,作为本级测量过程由测量设备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而不是用测量设备的“实际误差”或“最大允许误差”来算。
  “不确定度”是定量表征离散程度(可靠度)的参量,“误差”则是定量表征偏移程度(准确度)的参量,两个参量共同决定了测量结果的“可信度”。误差大,不一定不确定度也大,反之亦然。两者之间不存在同向变化的对应关系。“系统误差”可以通过修正的手段予以有限的补偿,但“不确定度”则不能通过修正的手段予以减小。
  “误差”有两种,也就是您所说的“测量设备的示值误差”和“测量设备的允差”。前者是上级计量技术机构通过校准所给出的这台测量设备的实际的“示值误差”的估计值,每一台测量设备都不一样,不同的检定机构对同一台被检仪器给出的“示值误差”的值也不一定一样。后者则是人为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是该类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只要检定合格,全世界的这类测量设备都一样。所以后者是不具有“计量溯源性”的,这个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只能作为以“不确定度”表征的,保证“量值传递”最低技术要求的极限。
感谢路云老师详细解释,讨论的主题是考虑B类设备评定不确定度时候,其合理性判定依据是“测量设备的示值误差”和“测量设备的允差”。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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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OE HUI(xurunjiao5339) 发表:
感谢路云老师详细解释,讨论的主题是考虑B类设备评定不确定度时候,其合理性判定依据是“测量设备的示值误差”和“测量设备的允差”。
      所谓合理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理论上是不应该用测量设备的“实际误差”来评定,而是应该用“实际误差的不确定度”来评定。即便是用“实际误差”对测量结果进行了修正,也仅仅是提高的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对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言,不会有任何改善。而用“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来进行评定就更不用说了,它实际上是人为将“测量设备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相对合理的放大到可接受的范围极限值(只要测量设备是经检定合格的)。这种用极限值套算出来的,全世界都一样的所谓“测量设备的不确定度”,并不是所使用的测量设备性能的真实体现。同样一个不确定度,对于测量要求不高的场合,可以认为是相对合理。但对于测量要求高的场合,可能就不合理。比方说,农贸市场蔬菜交易用衡器,无论你是用普通电子计价秤,还是用高精度电子天平,你都用普通电子计价秤的最大允许误差去套算,得到的测量设备的不确定度分量都可以认为是合理可接受的。但对于黄金交易场合的称量要求而言,用电子天平的最大允差去套算,也不一定就合理。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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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搞清楚测量不确定度的作用或用途,我们为什么要评定测量不确定度。其实,测量不确定度是评价测量人员的“产品”(测量结果)的质量高低的一个参数,这个参数的名称就是“可靠性”或“可信性”。因为测量结果是测量人员实施测量过程的结果,因此不确定度也是量化评价测量过程可信性的“参数”。
  可信性是比准确性更为重要的参数,准确性再高,只要可信性达不到要求,测量结果就不能使用。例如甲用卡尺测得汽车发动机活塞直径25.22mm,乙用气动量仪测得直径25.216mm,而上级实验室用更高准确性的测量方法测得25.220mm,论准确性,甲的测量结果误差为0,比乙的准确性高,但我们仍然要否定甲的测量结果而相信乙的测量结果,同时我们也应该宁肯相信乙的测量方法而否定甲的测量方法。
  明白上述道理后,我们再说是用测量设备的示值允差还是测量设备的示值误差来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问题。一般来说,在用测量设备都应该是“合格”的,其示值误差应不大于其示值允差,因此用示值允差评定的不确定度将大于用示值误差评定的不确定度,也就是说允差评定的可信性劣于误差评定的可信性,对测量结果和测量方法的否定力度更大,测量的安全性也就更高。所以从测量的安全性考虑,用“示值允差”评定的不确定度更有利,这就是用“示值允差”评定不确定度的优点所在,可以用“允差”评定的不确定度代替用“示值误差”评定的不确定度。
  另外,示值允差是面向所有同规格型号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而示值误差只面向某件测量设备的某一次检定/校准结果给出的“计量特性”,因此用“示值允差”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代表了同规格型号所有的测量设备每一次检定合格状态下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用“示值误差”评定的不确定度只代表测量设备某一次检定/校准状态下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那么当实验室测量结果用于评价测量方案的能力时就必须采用“允差”评定不确定度,而测量结果用于计量纠纷仲裁时就应该用“示值误差”评定测量不确定度。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计量标准考核和各种管理体系认证中,以及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验规范、试验规范等附录给出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示例中均采用示值允差评定不确定度,而不使用示值误差评定的原因,因为在这些活动和规程规范中,评价的对象是测量方法,是面向所有的测量结果,而不是具体的哪一次测量的结果。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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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设备的示值允差或示值误差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都称为“由测量设备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只不过一个是代表同规格型号的所有每一件测量设备自身因素,不受哪一件,哪个时间段的限制。另一个是只代表特定的某一件,且是在某个特定的短时间内的测量设备自身因素,不同的测量设备个体具有不同的“自身因素”,超过这个时间范围,即便还是同一件测量设备,其自身因素也已“今非昔比”。
yayic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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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感觉用允差,这样数据会大,但是能够降低实验室的风险;而用示值误差更能反映实验室的实际情况,更真实。所以看您的个人取舍了。至于说用校准证书的不确定度,个人感觉那仅是一个分量。不代表设备的准确性。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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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来就没有任何标准或资料中,有用仪器的实际示值误差来评定“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的说法。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7.24条“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的注释1就明确表述:除原级测量标准采用其他方法外,仪器的不确定度通过对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校准得到。否则仪器《校准证书》给出的不确定度有什么用,用于什么场合。都要用最大允差去套算,仪器《校准证书》还要给出被校仪器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干什么,直接用被校仪器的最大允差套算出一个全世界都一样的该类仪器的“最差不确定度”不就完了嘛。看看JJF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B类评定方法是怎么说的吧:



      这才是真正符合JJF1001第7.24条“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定义注释2所说的B类评定方法。

      注:JJF1001第7.24条注2(“仪器的不确定度通常按B类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翻译有误,英文原版(VIM4.24)的表述为“Instrumental uncertainty is used in a Type B evaluation of measurement uncertainty.”原义翻译成中文应该是“仪器的不确定度通常被用于测量不确定度的B类评定”。

      用最大允差去套算的情况有没有?有,通常都是在测量要求不高的应用场合,或不知道“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或无法通过校准溯源的方式获得“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的情况下,才退而求其次采用这种用极限误差套算的方式,求得可接受的测量仪器的“最差不确定度”,来取代真实反映测量仪器性能的实际的“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

      那么当实验室测量结果用于评价测量方案的能力时就必须采用“允差”评定不确定度,而测量结果用于计量纠纷仲裁时就应该用“示值误差”评定测量不确定度。

      这纯粹就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CNAS官网公示的各家校准实验室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差异是如何出来的?哪例计量纠纷仲裁的案例,用了仪器的实际示值误差来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何谓“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它定量表征的是校准机构的“测量能力BMC”,而不是可接受的“最测量能力”。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计量标准考核和各种管理体系认证中,以及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验规范、试验规范等附录给出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示例中均采用示值允差评定不确定度

      果真是如此吗?我们来看看CNAS的标准文件中是怎么规定的:



      请问,这个“最小的测量不确定度”是用示值允差套算出来的吗?再来看看以下证据:



      这也是用“示值允差”套算出来的吗?以下是最新发布的JJF1847-2020《电子天平校准规范》:



      这也是17楼某人所说的“规范等附录给出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示例中均采用示值允差评定不确定度”吗。三种方法都是B类评定,尽管A.1.2.1.2条和第A.1.2.1.3条给出了用最大允差套算的方法,但都是在没有获得“标准砝码的不确定度”信息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手段,A.1.2.1.2条适用于测量要求不高的场合,A.1.2.1.3条的适用场合与A.1.2.1.1条相同。但A.1.2.1.3条套算出的结果是不具有“计量溯源性”的,因为它不是用上级机构的实际校准数据评估出来的,与上级校准机构是哪家机构、用什么样的计量标准、校准方法、在什么样的环境条件下,由谁来校准的,没有任何关系。它只是人们根据测量要求规定的“标准砝码不确定度”的极限值(即最低计量技术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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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0 12:12:32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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