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混淆到如此程度,我们只能哈哈大笑。测量不确定度是判定测量结果是否可信(是否可使用)的量化参数,改进测量方法的目的就是使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满足三分之一原则,如果不能使“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变小,就失去了改进测量方法的意义。一件计量器具合不合格并不是用“不确定度”大小判定,而是用校准结果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判定。一个干了一辈子计量工作的“计量专家”,把计量器具的合格性判定与测量结果的可信性判定混淆不分,是非常可笑的。
狗屁不懂的规某人,将“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混为一谈。你有什么方法,能缩小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啊?医院改变了检测方法和检测设备,聘请了顶级专家,提高了诊断水平,就可以使病人得病的可能性减小吗?有病的人既可以诊断出无病的诊断结果吗?无知到了极点。判定计量器具合不合格,只有“示值误差”一项指标吗?那么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还要求检“示值重复性”(或“示值变动性”)干什么?你在计量界混了一辈子,就混成这种滥竽充数的水平呀。一台指示表检定仪,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但重复性达到了0.5μm,这台指示表检定仪合格吗?你忽悠谁呀?跟我讨论计量技术问题,你也好意思班门弄斧?
我说的“自己”指的是“被测参数”自身,请不要用“被测对象”混淆“被测参数”。被测参数是被测量,被测量自己不能给自己引入不确定度分量。人、机、料、法、环五因素中,被测对象“料”给测量结果引入不确定度分量,这个“料”指的是“被测对象”,并不是“被测参数”,具体而言是被测对象的“稳定性”或“波动性”这个“影响量”给被测对象的被测参数这个“被测量”引入了不确定度分量。
是我混淆还是你偷换概念正经歪念曲解原义啊?被校对象的“示值”,就是被校准的“被测量”,你凭什么说它是“影响量”啊?既然承认被测对象的“稳定性”或“波动性”对被测对象的被测参量有影响,你怎么通过改进测量方法的手段,减小被测对象“稳定性”或“波动性”的影响?估计你只有施展你惯用的造假手段,才能使“测量结果”可信吧。
仪器是一个客观存在,因此没有“重复性”,JJF1001和JJF1033均已淘汰了术语“仪器的重复性。重复性是测量过程或测量结果的特性,“测量过程”或“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从仪器的“示值稳定性”或“变动性”而来,并非无中生有空穴来风。
国家标准都说仪器有“重复性”,你这个“拧种”没完没了的嚼烂舌,有用吗?能改变现状吗?拿出证据才是硬道理。JJF1001-2011淘汰了“仪器的重复性”不假,但同时也淘汰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取而代之的是涵盖了“仪器的重复性”(示值重复性)和“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测得值的重复性)的统称“测量重复性”。除了JJF1033-2016这一孤本,奇葩地将原本正确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JJF(军工)3-2012《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技术报告编写要求》、GJB 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以及所有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国家颁布实施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都无一例外的表述了测量仪器的“示值重复性”。这就是对你这位“学术无赖”无凭无据胡说八道的有力驳斥的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