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备注栏中的“固体饮料按冲调倍数增加 使 用量”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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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_27bb9a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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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佬,我想请教一下,2760中14.06项的固体饮料不能使用姜黄素,但是碳酸饮料的备注栏有写“固体饮料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那么备注栏中的固体饮料是指碳酸饮料做成固体形态时可以使用姜黄素吗?还是指14.06项中的固体饮料也可以使用姜黄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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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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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参考
楼主提的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连专家都讲不明白的问题,不知道当时GB2760备注栏为什么要这样描述?
现在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里也只有举例一个蛋白饮料。
3.有双重或者多重属性的食品应如何分类?如蛋白型固体饮料应归属蛋白饮料类还是固体饮料类?部分添加剂可以用于蛋白饮料类或者其下子类别,那么该添加剂是否可用于蛋白型固体饮料,使用量应如何规定?
答:对于部分有双重或者多重属性的食品,应根据其主要产品属性,按照GB2760--2014的分类原则将其归入某一食品类别,按照该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按照GB2760--2014附录E中的食品分类系统,蛋白固体饮料(食品分类号14.06.02)属于固体饮料(食品分类号14.06)。允许用于蛋白饮料的食品添加剂,若明确注明固体饮料按照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则可以在可以在蛋白固体饮料中使用,使用量按照稀释倍数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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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黄素在碳酸饮料中的使用量被限定为最大使用量0.01g/kg,并且备注栏中提到“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这里的“固体饮料”指的是在碳酸饮料分类下的固体饮料形态,即如果碳酸饮料以固体形式(如固体饮料粉剂)存在时,其使用量的确定可以依据冲调后的最终体积来计算,确保符合最大使用量的标准。因此,备注栏中的“固体饮料”并不是指14.06项中的固体饮料,而是指碳酸饮料的固体形式。这意味着,如果14.06项中的固体饮料不在碳酸饮料的分类下,那么它们不能使用姜黄素,除非该固体饮料属于碳酸饮料类别,并且按照相应的倍数增加使用量来确保安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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